编者按:准确确定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是实务上需要解决的事项,也是一名诉讼律师的业务基本功。但管辖的判断有时也会藏着一些难点甚至陷阱,本文将带领大家裨补阙漏,厘清并解决管辖相关的种种难题。
一、判断管辖法院的两个维度
从《民事诉讼法》的章节划分可以发现,在规定管辖的第二章中,第一节为级别管辖,第二节为地域管辖,这其实是立法者给出判断管辖法院的维度与顺序的暗示,即先判断级别,再判断地域。下面我们就向大家分明阐明这两个维度。
(一)确定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标的额及影响来进行判断,其中标的额作为一项判断标准,既是最为直观的,也是最为容易落实的,故标的额已经成为民事诉讼实践中划分审级的重要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二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的规定,除了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其余标的额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之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需要注意,比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支付令及公示催告程序等,均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受理,与标的额无关。故实际上,现在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明确标的额对于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的划分,整理表格如下:

(二)确定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前三种因为由法律直接规定,因此又被称为法定管辖。
在确定级别管辖后,接下来需要确定在该级别的法院中,哪个地域的法院可以受理我们的诉讼。准确判断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看看是否属于协议管辖,以及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应当先判断,双方是否约定了协议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权益相关案件是不能约定协议管辖的,仅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协议管辖)。
如果约定了协议管辖,那么我们需要判断该约定是否违背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违反级别管辖的,该约定相对无效,由协议管辖法院的上级或下级法院进行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该约定绝对无效,该案应由专属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如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且该法院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则协议管辖有效,该案应由双方约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协议管辖,则需要判断该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即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及遗产继承纠纷等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出于管辖便利性的考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与不动产纠纷相关或相似,故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三,如纠纷亦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的,则应当考虑其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已明确规定的纠纷类型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中,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船舶碰撞和海损事故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这说明了绝大部分特殊地域管辖是在一般地域管辖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与纠纷案件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如纠纷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则可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及例外的“被告就原告”两种情形,即由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相应纠纷。
“原告就被告”意味着诉讼成本负担的分配向原告倾斜而对被告相对有利。该原则的合理性在于,试图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有必要首先承受诉讼成本的负担,而对于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讲,也易于进行送达、财产保全及现场勘验等程序。不过,“原告就被告”并非指导地域管辖划分的绝对的原则,有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与其相反的“被告就原告”作为例外性的补充。一般地域管辖的核心仍在“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确定管辖法院的步骤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管辖法院判定的两个维度,并且更加快速地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特附如下步骤图:

三、确定管辖法院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明确了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判断顺序,在实操中往往还会遇到不少问题。针对确定管辖法院中的难点问题,我们做了如下梳理。
问:如何确认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答: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需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其一,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其二,一年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其三,到起诉时还在该地居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其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可以结合其对外公布的地址信息等情况综合判断;
其二,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并结合法院的实地调查进行综合判断;
其三,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方可将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视为住所地。
另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是否以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为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前和审理中,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虽不成立,但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裁定中一并述明当事人管辖异议不成立及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问:对依职权审查移送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是否可以上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不是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作出的裁定,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依职权审查移送管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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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作者:高义林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
审核:赵润众,王雅玉,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