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锋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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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微信朋友圈内的一篇题为《取消限制5万美元购汇限额取消》刷屏了,这后来最终被证明是谣言。
文章之所以被刷屏是因为中国的外汇管制使得无数的国人都觉得外汇的汇入和汇出都异常艰难!实践中相当多的人就铤而走险,通过“地下钱庄”或者“黑市”来买卖外汇来解决出国旅游,置业,购房或者移民等方面的外汇需求。
非法买卖外汇究竟有多危险,笔者在这里说几个案例,可见一斑。
(一)最知名的非法买卖外汇案——还赌债犯罪
在2010年中国国美电器的老总黄光裕先生为了偿还在澳门赌场的债务,就指派单位人员调拨资金至赌场指定的人民币账户,此节事实后来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刑8年(数罪并罚,共判了14年有期徒刑)。[1]
另一知名人物是四川的汉龙集团的刘汉,他也曾经指令手下将数亿元的赌资,通过地下钱庄汇给澳门的赌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撤销了对刘汉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指控。
上述两个知名案件中非法买卖外汇的共同特征都是境内支付人民币,境外以外币结算。同样的行为,两地法院检察院的处理方式却不同。理由何在?
(二)最奇葩的案例——在俄罗斯买卖外汇也犯罪
2017年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对一起案件做出判决,让人倒吸一口凉气,中国刑法威力无穷。
刑事判决书载明:“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因在俄罗斯经营服装生意效益不佳,便在俄罗斯莫斯科流布尼诺服装批发市场私下从事非法外汇买卖,收购他人的卢布后加价卖出,从中牟取差价。”[2]判决书还载明:“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从而对庄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试问,在俄罗斯做生意的倒卖外汇,违反中国的哪一条法律?
(三)最前卫的案例——居间介绍买卖外汇也犯罪
在上海判决有这样的一起案件,香港居民孙小姐曾经在中国因为非法买卖外汇被判过刑,后来她觉得自己买卖外汇违反法律规定,后来经过咨询,有人说介绍买卖外汇在中国刑法不构成犯罪。因此,她就开始在上海给需要买卖外汇的人介绍买家或者卖家,外汇的交易的地点也不在中国大陆。可是案件还是被发现,孙小姐又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审理法院,也没有评析居间介绍买卖外汇是否等同于“场外交易”,也没有评析“场外交易”是否还包括在中国境外的“场外交易”。因此,孙小姐再次入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居间骗购外汇才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说,这案件前卫,是因为观点确实新!
(四)最便捷的外汇交易——POS机交易
在浙江、福建等地的居民发现,银行卡有每天可以在境外提现一万元的功能,另外有互联网的地方就可以用POS机,因此有些居民发现了商机,在境内办理了POS机,办理了亲戚了数张银行卡来到澳门,香港,通地刷POS机的方式取得外汇,然后再向银行卡里充值人民币,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外汇。这种情况,许多判决也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决了。
(五)最复杂的交易——外汇去向不明也犯罪
勤劳的中国人,在外国打工、经商赚了钱,想要汇到国内来,可是一方面银行汇款手续麻烦,另一方面汇费高,而且速度慢。国内家属想要提款,还要提交各种手续,另外农民工还听说每年只有五万元外汇提款的限额。但是在务工人员中总有聪明的,有些人掌握了当地的语言,找到的路子。比如在东北某县一个案例,邓某在俄罗斯工作,先把当地工人牛某,邢某等或者炒汇人员的外汇卢布收集到,然后通过关系兑换成美元,然后再把美元汇到香港。香港的客户收到美元后再把人民币汇款到邓某在国内指定的账户内,然后邓某再把这些人民币汇到牛某,邢某等人的中国国内账户。这样外汇由俄罗斯的卢布换成了美元,从俄罗斯转到香港,至于外汇最终去哪儿了,给了谁出售外汇的人,挣外汇的人在所不问。[3]
这样的“曲线救国”,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外汇没有入境的情况下也定非法经营罪了。
(六)最大资金量——对敲的模式也犯罪
对敲交易模式就是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人民币,在境外支付或者收取外币,这是最为典型的地下钱庄的交易模式,也是资金量最大的交易横式。对敲往往是国内有外汇资金需求(比如出国留学,投资,移民等)由于外汇限额每人每年只能5万美元,而对外投资移民至少都是要20万欧的情况下,有些人要么请亲戚帮忙,要么就靠地下钱庄了。比如上海较早发生的新加坡罗先生等人的案件,江苏扬州何先生等人案件。[4]这些案件一般都是资金量巨大,有里有外,外汇实际也未流入国内,但是照样被判有罪的。
(七)最有辛酸的交易——创业购汇构成犯罪
江苏省无锡市的张先生在2003年投资设立一家从事钢管业务的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为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就拟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因此张先生将4200万人民币分58笔电汇至南方的15家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换取500万美元。然后将美元汇入其在香港设立外资公司账户。然后作为引进外资保证金,后来因外商违约,引进外资计划失败,项目没成功。
后来,为将此500万美元汇回国内,2006年张先生又在无锡设立了另外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但该中外合资公司未实际投入经营,张先生将结汇后的资金流转到他自已的控制的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使用。
张先生后来生意失败,在公安机关办理张先生虚假破产案件时,发现了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后来张先生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5]
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例,林林总总。按照法律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轻则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重则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公布的案例来看,在地球上的中国公民除了在中国境内的银行或者兑换点内买卖外汇没有风险,在其他任何地方买卖外汇都会有刑事犯罪的风险!
试想这些判决都是合法合理的吗!
(未完待续)
注释: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书
[2]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1715号刑事判决书
[3]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
[4] 上海罗怀滔案,江苏扬州何家财案
[5]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书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