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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跟进《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2021-10-25 21:20

编者按:先后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后,民事诉讼法迎来第四次修正。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正,有哪些新变化?调整主要涉及什么内容?我们对民诉法修正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汇编,接下来,一文跟进修法的最新进展和相关解读。


本文共分三部分——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全文及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 成功化解纠纷114万件!数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效

█ 民诉法第四次修正,打民事官司又有了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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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全文及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


为方便了解,现通过图片全文推送,欢迎关注、转发!



































Part 2

成功化解纠纷114万件!

数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效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的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任务有哪些?又取得了哪些成效呢?接下来,一图带你读懂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效。









Part 3

民诉法第四次修正

打民事官司又有了哪些新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0月19日上午开幕,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新增条文8条,修改条文8条,主要包含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内容。


(一)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确定了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在此基础上,修正草案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者依法任职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修正草案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周强作修正草案说明时说。


秦涛解释说,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其有两个重要特点:司法确认程序与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弥补了诉讼外达成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的问题;司法确认程序无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为当事人节约了解纷成本。修正草案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并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对于促进调解机制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构小额诉讼程序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法今年1月16日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其中提到: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其适用条件过于严格、程序优势不够明显,加之不合理的审判业绩考核指标造成的隐性压力。因此,这一制度对当事人和法官均不具吸引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普遍偏低,其推动普惠司法、降低诉讼成本、优化司法配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民诉法修正草案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调整: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


为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修正草案规定,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修正草案还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从15日缩短至7日。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此外,草案还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秦涛表示,上述修改有望激活小额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作用


(三)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最高法1月16日发布的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的中提到:长期以来,独任制、合议制等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审级设置严格绑定,无法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灵活确定,严重制约了司法效能。


对此,修正草案提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和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中级、专门人民法院对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的上诉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条件的,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


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修正草案明确适用标准,划定适用边界,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类案件,包括: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


此外,修正草案明确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规则。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