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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怎么判?

薛媛 
2022-01-07 10:14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时或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法定范围内向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延续了上述规定,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与他人同居”,并增加第五款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将吸毒、赌博、婚外情、婚外生子等其他常见的过错情形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均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请求离婚而只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仅无过错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均明确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方须为无过错方,如双方均有过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不再受离婚后一年内的时间限制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规定了时间限制。对诉讼离婚及协议离婚的,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均要求在“离婚后一年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删除了对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限制,在诉讼时效内均有权起诉,不再受“离婚后一年内”的时间限制。



二、吉林省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情况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下检索“损害赔偿”,截至2021年12月13日,吉林省共检索出“最近三年”的判决书71份,全文公开的67份,其中与本文相关的判例共23件。


(一)审理区域

从审理区域看,长春市中院辖区11件,吉林市中院辖区4件,四平市中院辖区1件,通化市中院辖区3件,白城市中院辖区2件,延边州中院辖区2件。



(二)案由

从案由上看,离婚后财产纠纷9件,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8件,离婚纠纷4件,撤销婚姻纠纷1件,婚姻家庭纠纷1件。



(三)损害赔偿类型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从损害赔偿的类型上看,精神损害赔偿22件,占比96%,未明确损害赔偿的类型1件,占比4%,物质损害赔偿0件。



(四)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从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来看,主要包括欺诈性抚养5件;婚内出轨4件,其中包括婚内出轨生子1件,婚内出轨、离婚后生子1件;家暴3件;与他人同居3件;同时存在家暴及与他人同居行为1件;人流导致输卵管堵塞,男方未尽到照顾2件;协议离婚,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1件;其他原因4件,包括男方不能进行正常性行为、生育子女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等。



(五)法院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

从法院是否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来看,14例不支持,占比61%;9例支持,占比39%。



(六)赔偿金额

从赔偿金额看,赔偿金额在0至1万元(不含)之间的1件,占比11%;赔偿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不含)之间的6件,占比67%;赔偿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2件,占比22%。



三、法院观点总结


(一)欺诈性抚养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


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1]从吉林省判例来看,欺诈性抚养是当事人主张最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从案由上看,4例案由为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1例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


欺诈性抚养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规定的四种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之一,《民法典》生效施行后,可纳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直接适用。欺诈性抚养虽然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在《民法典》生效施行前吉林省法院也支持了损害赔偿。5例因欺诈性抚养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全部支持了损害赔偿。


从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一般认为妻子的欺诈性抚养行为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对丈夫造成了精神损害。如,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4民初479号尹某1与姜某1婚姻家庭纠纷案,法院认为:姜某1在其所怀子女很有可能非尹某1亲生子女风险下隐瞒相关事实并与尹某1结婚生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且有违社会风序良俗及伦理道德规范,给尹某1造成精神上的较大伤害,本院酌定给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9)吉0802民初4862号刘某1与鲍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刘某1与鲍某离婚后发现与之共同生活的刘甜甜并非其亲生女儿,其精神势必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刘某1要求鲍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可获法院支持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损害赔偿的,即使金额巨大也可获得法院支持。如,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4170号姜某1与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认为:二人因此而协议离婚,并约定由王某1给付姜某1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作为补偿,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王某1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三)举证难度大


从吉林省判例来看,14例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9例是因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占比64%。


一是由于,《民法典》实施以前,离婚损害赔偿局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实践中要证实存在这四种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并不容易。有时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但却因不能证明构成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如,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5140号朱松与李彬离婚纠纷案,法院认为:庭审中朱松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李彬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恪守婚姻法规定的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其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足以证明李彬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苛刻的,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没有任何其他条件,对朱松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是由于,因婚姻生活具有私密性,无过错方很难搜集到有力证据。如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05民初1470号杨某与赵某撤销婚姻纠纷案,法院认为:仅依据门诊就医处方,不能证明赵某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尽到婚前告知义务,故杨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以及赵某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四)损害赔偿金额低


从判决支持的损害赔偿金额来看,除上文所述(2019)吉0102民初4170号姜某1与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协议约定的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余案件支持的损害赔偿金额均小于或等于5万元,最低仅为2千元,1-2万元是法院支持最多的数额区间


四、结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离婚时赋予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权利。从吉林省判例的分析情况看,无论从是法律规定角度,还是司法实务角度,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相当严苛的。法律规定限制了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司法实务中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又相当之高,即使法院判决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赔偿金额通常也低于5万元。通过对吉林省判例的研究分析,我认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期待通过“高额离婚损害赔偿”获得救济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相比较而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确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切入点,在最终的财产分割上能够为无过错方争取更多的利益,是更好的策略选择。此外,还可以通过协商签署“婚内协议”、“忠诚协议”、“离婚协议”等非讼方式协商约定一个较高的赔偿金额,争取到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益。


同时,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增加了兜底性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降低了举证难度。虽然目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款增加的“其他重大过错”在实践中的运用并没有显著增多,但是法院也在逐渐扩大对于出轨、婚外情生子等常见的重大过错的裁判尺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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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媛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原创投稿)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

审核:赵润众 王雅玉 陈丽娟 刘逸凡 张野

声明: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评论

  • 刘效群 
    数据是最有说服力的!点赞薛律师!
    • 薛媛 回复无讼用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