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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证据?教你八种方法,赶快收藏!

2021-11-04 16:38

编者按: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所谓“事实”,是指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某种意义上来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但证据从来不会从天而降,需要律师想方设法、绞尽脑汁地去收集。本文在界定收集证据的概念的基础上,从实务角度出发谈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八种方法以及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本篇分享后五种方法,前三种方法在上篇文章分享,文末可点击查看)




(四)阅看材料


在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中给当事人发送律师工作函,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也是律师团队最重要的收集证据方法之一。我们常常把它称为“发函件”


发函件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团队给当事人发送正式的工作函,有利于明确律师团队和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分工,方便当事人单位内部工作的安排,方便当事人单位法务部门与其它业务部门的业务交流。


第二,取证工作非常专业,给当事人发送律师工作函能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方便当事人及当事人单位员工依据律师工作函准备和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律师工作函非常正式,满足律师工作的严谨要求,同时极大地提高律师团队和当事人在取证方面的工作效率。


指导当事人取证的律师工作函一般介绍律师团队已经收到的相关证据,对已经提交的证据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分析和提示要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还需协助提交的相关证据等内容,提出在取证方面当事人还需配合的其它事务,等等。


基于电子数据在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中的广泛性及重要性,在律师工作函中可视情况重点引导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员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如经办人员与对方人员的往来电子邮件、经办人员与对方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联系记录等。


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律师工作函一般可以参考固定的模板。如对合同纠纷案收集证据的律师工作函,可以重点引导当事人提交如下证据:合同签订前的相关证据、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双方往来的函件和会议纪要、财务付款凭证、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损失的相关证据等。



(五)向第三方取证


除指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外,还包括指导当事人向第三方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代理当事人向第三方收集证据。


不考虑证人证言的情况,向第三方调查收集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查询相关信息或记录

如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查询房屋产权信息、查询通信记录、查询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查询时,应请求有关单位在查询信息单上加盖印章。


2、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或个人调取或复印相关材料

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或个人调取或复印相关材料。如果不能调取原件,只能收集复印件,则应当保证复印完整,同时应由材料提供单位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复印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复印单位印章,注明复印日期。


3、由有关单位出具单位证明

有关单位对案件事实出具证明也是一种常见的证据,一般将其归类到书证种类当中。对单位证明,要注意证据形式上的完备性。即单位证明应该是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证明,而不是对事实的推测或评论。单位证明应当由出具证明的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六)固定证言


收集证据还包括对证人证言的固定,即选择证人,听取证人的介绍,固定证言,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作相应的准备。


以前部分律师常常习惯用调查笔录或谈话笔录的方式来固定证人证言,并以此作为证据来提交给人民法院。事实上,这种调查笔录或谈话笔录并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这种调查笔录或谈话笔录的本质是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以当庭作证为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证人才可以以书面证言的方式向法庭作证。


我们认为,固定证人证言比较好的办法是由证人先行书写书面的证言,在此基础上,再申请证人当庭作证


固定证言的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团队成员不能诱导证人作伪证,但在证人书写证言前,当事人和律师团队可以告诉证人有关案件争议的情况,可以介绍提请证人客观证明的相关事项。书面证言应当由证人亲自书写或者由证人亲自打印并签字


除证人书写书面证言的固定方式外,还可以和证人进行访谈,在征得证人的同意下,进行录音


随着直接言词原则的加强,证人证言在诉讼仲裁中的作用也得到了提升。证人证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它作为直接证据,和其它实物证据配合起来,一起证明案件的事实,使裁判人员形成更有利于本方的心证;第二,作为补强证据,对部分实物证据进行补强,如电子邮件的发送人,当庭介绍电子邮件的发送背景及发送过程,如没有原件的复印件,经办人员说明复印件的取得过程等;第三,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



(七)网络检索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检索也是律师团队调查取证的重要方法之一。网络检索是律师团队的优势之一,这项工作一般由律师助理或案件秘书完成。


网络检索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信息、市场价格、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等



(八)公证保全


为了保全证据,也为了解决相关证据真实性的核对问题,可以公证的方式保全相关证据。


公证保全的主要情况包括:


1、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公证保全,如对侵权销售行为或侵权使用行为进行公证保全;

2、对可能灭失或对方当事人可能删除的相关网页、页站或有关内容进行公证保全;

3、对现场取证的拍摄、录音和录像等进行公证保全;

4、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对微信、短信等通信记录进行公证;等等。



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一)重视在收集证据中的可能性规则


美国律师路易斯·尼察提出了收集证据中的可能性规则。这一著名的规则被林正编著的《庭审制胜》一书所引述:”如果某件事听起来不太可能发生,那么该件事可能就不是这样发生的。如果你觉得某事更可能以某种方式发生并且投入足够的时间深入探究,你终将发现你自己是对的,你也因此获得证据”。


律师团队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重视可能性规则。可能性规则在律师团队与当事人的会谈交流方面,在律师团队引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方面,在发现新证据线索方面都非常重要。可能性规则可以避免律师团队受当事人某方面认识局限的影响,可以避免律师团队受当事人主观干扰因素的影响,方便律师团队全面客观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方便律师团队全面收集证据


(二)重视律师团队在收集证据中的分工及共同参与


主办律师在收集证据步骤中应起主导作用。在阅看材料、开会交流、察看现场、固定证言等方面主办律师要亲自参与,这样一方面保证收集证据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主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案情和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律师助理或案件秘书可以在主办律师的安排和指导下,发送收集证据工作函、向第三人取证、进行网络检索、申请公证保全。在开会交流、察看现场、固定证言方面,应保证律师团队至少二人共同参与,以达到取证的程序要求。


(三)严守不提供虚假证据的底线


律师团队严守不提供虚假证据的底线。不诱导任何当事人或证人作虚假陈述或出具虚假证言,不对任何证据进行篡改,不对证据添加任何内容。告知当事人如实提交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保证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要么来源于相应的证据,要么来源于当事人的书面介绍,律师团队不主观臆断案件事实。



看材料,开会议,看现场…收集证据的八种方法




来源:庭审之家

作者:张群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