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融弈
在涉及金钱给付的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判决书判项里往往会附有下面这句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判决进入执行后,金融机构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仅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亦是金融机构合规操作的基本要求。但是,本文就金融机构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行分析。
01
申请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3大常见问题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该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共七条,针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种类、起算时间、终止时间、计算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金钱给付为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给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融机构在申请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时需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①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不同
由于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因而在操作中需特别注意。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而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书中均予以明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即按照《解释》中规定的方法计算,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两者互不影响。
②执行申请书中未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人在执行立案时未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也未明确表示放弃,则执行标的应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实务中,法院有可能以申请人未在执行申请书中主张该债务利息为由不予执行。
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执行证书时能否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纷争达成合意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证书系公证机关根据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执行文书。两者都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故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证书时可以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02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在弄清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后,就需要明确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予以明确:
①起算日
根据履行期间的不同,起算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②截止日
根据履行期间以及执行方式的不同,截止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第二,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第三,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第四,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第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第六,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③计算方式
如前所述,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生效将影响着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接下来就区分2014年8月1日前后的计算方式进行说明:
» 2014年8月1日前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时(2014年8月1日)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2条规定:“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 2014年8月1日后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5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④清偿顺序
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
03
100万本金可以申请执行多少利息?
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以自己所有的A房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乙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向甲发放贷款,然而甲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乙银行归还尚欠贷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2月1日的利息7682元、罚息4822元,复利3421元;
2、被告甲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乙银行支付以上述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3、若被告甲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乙银行可以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A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0865元由被告甲承担。
该判决于2020年5月31日生效,因甲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乙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法院执行,抵押物A于2021年4月20日拍卖成交,成交裁定于2021年5月8日生效。
乙银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为本金100万,不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如有)、案件受理费。
在该判例中,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2020年6月10日,故自2020年6月11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至成交裁定生效日2021年5月8日,共计331天。
故上述案件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00万 ×1.75 ‱× 331(天)=57925元。
写在最后
金融机构在申请执行时,应在执行申请书中明确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的金额根据履行期间、清偿时间等要素另行确定。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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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靖力
责编:林慧
审核:王雅玉 陈丽娟 刘逸凡 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