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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研读一份判决?

段清泉 
2021-11-29 10:27

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首先要确认送达时间并计算上诉期限,将上诉期限的起止时间告知当事人,由其决定是否上诉。关于领取判决书的时间,这里也有个小技巧,就是判决书结果还算理想的情况下,可以有意晚于对方几天领取判决书,当对方的上诉期经过后根据对方的反应再决定我方是否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在上诉期内提出即可,也称为无因上诉。但上诉总是要实现特定的目的,或者争取有利于己方的判决,或者迫使对方调解、和解,这样就需要找到强有力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诉求。当然,这种理由的寻找,总是从找出一审判决的错误点开始。


我们在排查诉讼争点中讲到,从原告的视角来看,胜诉的唯一秘诀就是“消除请求风险,找出抗辩风险”。审查判决、撰写上诉状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原告来讲,错误的判决主要分两种:一是请求权基础已经消除风险而错误地不予支持,二是请求权基础满足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存在风险而错误地认定抗辩满足,从而判决原告败诉。我们分别从程序部分、诉讼标的方面、请求权基础方面、抗辩方面分别叙述。


一、程序部分


首先,我们要考察本案诉讼程序与诉讼法规定的一致性。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我们还要结合本案的全部进展,审查其与诉讼程序法规定的一致性,管辖异议、证据收集申请、鉴定申请、回避申请等程序是否合法,否则可能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如果没有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从而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的,当事人为此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而予以撤销。人民法院的举证告知义务是其适用举证责任原则判决案件的法定前提。1


二、诉讼标的方面


(一)判决主文与实体法规范效果的一致性

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效果是判决主文可能的最大范围,否则,判决主文将可能是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考察原告诉讼请求与法院的判决主文的一致性

另外,诉讼请求直接决定了判决主文的范围,根据处分主义原则,原告请求什么,法官审判什么,不能判超所请,判缺所请,判非所请,否则构成再审的事由。判缺所请、判非所请是原告重点查找的错误点,判超所请则是对方查找的问题了。

需要强调注意的是诉讼请求的检索不限于起诉状,这是因为在诉讼进展中可能发生了请求变更而法院没有注意。


(三)考察是请求权聚合还是请求权竞合

在原告根据一个事实提出多项请求的情况下,就要观察多项请求是否相排斥,是否可以一并提出或者只能进行选择。相排斥的多项请求就不能得到同时支持。相容的请求就不能只支持其中一项而不支持其他。


(四)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态度的一致性

原告起诉,首先来看被告对此诉讼请求的态度。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作出回应的方式无非就是承认、反对、部分承认/反对这三种。承认、部分承认就构成了认诺。根据处分主义,诉讼请求的承认直接导致被告败诉。除非法院认定该案有虚假诉讼或者涉及公益的,被告的认诺即应得出支持原告的结果,否则,有违处分主义原则。


三、请求权基础方面的错误:不存在争点或已经消除争点而未予支持


接下来,我们转入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审查。为了做到精细分析,我们做出这样的强制要求:一个判决主文对应一个请求权基础,对应一个诉讼标的,对应一张要件事实攻防考察表。对于原告来讲,请求权基础法律适用的错误可能是:请求权不存在争点或存在争点已经消除而未予支持。



根据前述说明可以看出,要件事实攻防表的法律要件负担方和反对方是从中心线往两边逐层展开攻防的,前一层次缺失的,很难说进行到下一层次的攻防。如果一个事实主张都没有被一方引入到诉讼中来,自然谈不上运用证据证明真假的问题。一个事实主张还没有经过法庭调查证明,展开辩论自然是操之过急。我们要逐个要件审查双方的主张、自认否认,举证、质证、反证,论证,质论、反论,然后考察法官认定与否的决定是否与实际攻防情况相符,是否做出了正确的判断,针对一个要件法庭已经得出错误结论的,很难说整个判决建立在正确的基础上。


(一)考察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具有实质性、是否完整


如果被告否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将诉讼引入到了事实层面,这就需要考察原告的诉讼主张与构成要件的一致性。主张是针对自己负担的法律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的陈述。如果有四个构成要件,完整的主张应该是踩点陈述,陈述中的具体事实必须能够让法官发现要件1、要件2、要件3、要件4的身影。如果进行了完整、实质的主张,法院就不能以主张缺失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庭辩论终结,如果仍然缺少必要的要件事实主张,那么只能判决原告败诉。

这些主张主要从判决书中的原告诉称中进行查找。这里需要注意判决书没有全面、客观地反映原告的主张,可能摘抄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主张部分,而忽略了诉讼过程中原告新提出的事实主张。


(二)考察原告的事实主张与被告态度的一致性


自认就是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陈述予以承认。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如果被告承认的,除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以外,就构成了诉讼中的自认,而属于免证的事实了。也就是该要件事实不存在真实性的争点,法院如果因此要件事实未予认定判决原告败诉,就违反了辩论主义原则。

否认是针对对方要件事实的否定性陈述。单纯的否认即引出对方举证的必要。


(三)考察原告诉讼主张争点与提供证据的一致性


原告的主张,被告予以否认的,原告方应该对自己存在争点的要件事实主张提出证据证明,这里就需要看原告提出的证据是否与诉讼主张一致,不一致可能涉及对相关事实没有提出证据或提出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四)审查原告提出证据与被告质证、反证的一致性


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一方的要件事实,就是本证,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可能会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等方面发表不同意见,这就是质证的过程。判决书一般缺乏对当事人质证情况的叙述,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未予充分的尊重。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除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还可以提出证据证明相反对的事实,被告反对该要件事实的证据是反证,只需要把原告的证明降低到高度可能性以下、真伪不明即可。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证,原告可以质证。

质证与反证的区别是:质证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可采性和事实推理进行反对,反证针对原告的事实主张进行反对。


(五)审查证据争点与法官采信理由的一致性


对于原告被告的质证意见,也就是证据方面的争点,法官应作出判断,到底采信哪些证据,不采信哪些证据,理由如何。法官在这个部分一般说理不充分,只是简略的写明“某某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某某证据不予采信。”判决书对证据的认证未予展开,没有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充分阐释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等。证据是构建案件事实的基础,无证据即无案件事实,缺乏对证据的认证分析,就不能展示法官心证的过程,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为什么是一方主张的甲而不是另一方主张的乙则不得而知。 2

如果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不予采信却没有充分的理由,则可能涉及证据认定的错误。


(六)审查证据认证与事实认定的一致性


即使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了,在证据和事实之间还有一个需要说理进行连接的鸿沟,也就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法官是如何对认定的事实形成心证的?法官在这个部分一般说理也不充分,只是简略的写明“经审理查明……”。这种缺乏形成案件事实的过程,存在“认定事实的突然性”,没有产生事实的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实践中一般是先写审理查明的事实,然后再写对证据的认证情况。这种写法有先天的缺陷,经过审理后确定的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自证以及推定技术、不证自明等建构起来的事实,应先考察证据再根据证据确立事实,而先写事实,后写证据,即先结论后原因,存在逻辑上的颠倒。3 这种颠倒使人误以为证据只是罗列和佐证,忽视了证据充分性的判断。

如果法院对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采信,则可能涉及事实认定的错误。


(七)审查法律争点和裁判理由的一致性


即使事实能够认定,对于这样的事实应否适用该基础规范,被告还会有争议,原告会有反驳。如果对一方观点不予支持,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说理。

本论是指法律要件负担方对自己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的论证,质论就是反对方对本论的论据和论证过程的反对,反论则是反对方提出的论点的反对。

虽然法律争点并不拘束法官,但要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目标,就需要针对当事人的法律争点进行详细的说理论证。但现在判决书的现状是,仅笼统地列明法律条文,无法反映出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逻辑关系,过度生硬,自然就欠缺内在的逻辑说服力。4 对于法律适用说理不清,当事人可以依法律适用错误进行上诉。


(八)考察裁判理由和立法目的的一致性


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判决的裁判理由应该和立法目的相一致,也就是不能进行机械式的执法,应该对法律进行目的性的限缩或扩张,或者类推适用,从而实现法的目的。“法学昌明时代,不拘于文字,悉本于法的精神而适用之。”罗马法时代尚且如此,现代社会更应如此。无锡冷冻坯胎案二审考究法的目的、伦理人情,从而支持原告对坯胎的监督权。对立法目的的考察,是律师代理复杂疑难案件的重要着眼点之一。


四、抗辩规范方面错误:存在争点而予以认定抗辩成立


如果判决认为请求权基础得以满足,但是因为被告抗辩而不予支持的,那么就要按照前述的步骤进一步审查抗辩规范。对于原告来讲,抗辩规范法律适用的错误可能是:抗辩规范存在争点未能消除而予以认定。


根据要件事实攻防表,请求和抗辩都根据同样的考察步骤。所不同的是,带来了攻防层次的转换,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要件负担方是原告,反对方是被告。抗辩规范的法律要件负担方是被告,反对方是原告。



(一)抗辩意见与实体法规范法律效果的一致性

被告援引抗辩规范进行抗辩的,其抗辩意见应该与该规范的法律效果相一致,不一致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考察被告的诉讼主张与抗辩规范构成要件的一致性

当事人主张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应该对该规范对应的要件事实进行完整、具体地主张,如果没有主张,就应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主张责任。

缺少必要主张的,抗辩规范不应适用。法院适用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考察被告诉讼主张与提供证据的一致性

被告方应该对自己存在争点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证明,不一致可能涉及对相关事实没有提出证据或提出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四)审查被告提出证据与原告质证的一致性

对于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可能会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等方面发表不同意见,这就是质证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出裁判的依据。原告也可以提出反证进行反对。


(五)审查证据争点与法官采信理由的一致性

对于原告的质证意见,法院应予以充分的考虑,并在采信理由中予以说明。《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否则,原告可以提出证据认定证据错误的上诉理由。


(六)审查证据认证与事实认定的一致性

即使被告的证据予以采信了,在证据和事实之间还有一个需要说理进行连接的鸿沟,也就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法官是如何对认定的事实形成心证的?原告可以提出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


(七)审查审查法律争点和裁判理由的一致性

即使事实能够认定,对于这样的事实应否适用该抗辩规范,原告还会有争议。对于法律适用说理不清,当事人可以依法律适用错误进行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无因亦可上诉。但上诉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诉,而是赢得法庭的支持,这就需要我们找出充足的理由说明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


法谚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其实,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养成也是从裁判中实现的。证据如何举证、质证、认证;事实如何认定,从证据到事实如何形成心证,法官又如何进行论证;事实和法律怎么样一一对应,为什么适用这一法条而不是别的法条;适用这一法条是否实现立法目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在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中这些都应该予以充分体现。这些方面,既是我们进行判决审查,决定如何撰写上诉状的着眼点,也是我们律师学习提升的好素材。论语讲,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3页。

2、孙华璞、王利明、马来客主编:《裁判文书如何说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0页。

3、孙华璞、王利明、马来客主编:《裁判文书如何说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0页。

4、孙华璞、王利明、马来客主编:《裁判文书如何说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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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段清泉(原创投稿)

责编:邓珂玮

排版:梁萌

声明:文章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无讼」立场,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评论

  • 无讼用户 
    若获至宝。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