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应对公司的证照章“失控”?
史梦吉 赵曼璐 宋佳   2017-03-03

 

文/史梦吉 赵曼璐 宋佳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公司的证照章关乎公司可否正常运营,也正因为其重要性,所以证照章成为了公司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发生矛盾时的重要工具,常常出现彼此争夺、互不相让的情形,有时一方甚至故意谎称证照章遗失、以干扰相对方进行公司管理。面对证照章的“失控”,可以如何应对?本文将进行探讨。


1.作为股东发现“证照章”不见了,应该怎么办?


证照章失控可能存在两类情形,一类是证照章遗失,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报失补办”重新领取证照并刻章。公司需在报纸上公告遗失情况,待公告期满,法定代表人携带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前往公司住所地的工商部门进行营业执照补办,在营业执照补办后可持执照依次补办公司印章。


证照章失控的另一类情形是——发生公司控制权争夺,这也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


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公司股东发现公司经营不善,其原因是证照章的持有人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甚至做出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所以作为想要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的股东,有意取回证照章;此时,或可以用诉讼的方式处理,下文具体介绍。


2.“返还证照章”,如何起诉?


首先,诉讼主体是谁?通常,返还证照章的原告应为公司,而占有了证照章的侵权主体应为被告,此时的侵权主体可能是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实际持有证照章的人员。而诉讼请求就是要求侵权主体返还公司证照章。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这时会遇到一个问题,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需要公司的证照章,而证照章被侵权主体占有,怎么处理?此时需要分类讨论。


情况①:侵权主体并非法定代表人


在侵权主体与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且也不是相关利益人时,由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签字代表公司对外实施民事行为。


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相关诉讼文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情况②:侵权主体就是法定代表人


若侵权主体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侵权主体与法定代表人为相关利益人,则上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代表公司起诉的做法将不再行得通。此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选举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诉讼法律文书可由公司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上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大家可能产生疑问——没有公司证照章,则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能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任命的新法定代表人能代表公司吗?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换言之,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只有在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才无效;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可撤销。因此,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作出的决议有效,这一有效性与是否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无关。


司法实践中,亦有相关案例佐证。在(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247号——“陈玉高与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公司股东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选举出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后以公司为原告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证照章,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且诉讼请求亦得到二审及再审法院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民事裁定书中写道:“……李达进作为联众公司新当选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对陈玉高认为李达进无权代表公司起诉的意见不予采纳……”


情况③:侵权主体不明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证照章的管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司有权自行约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证照章的管理,或者将证照章的保管权规定在股东会决议中。


因此,如果公司对于证照章的管理有相关约定,那么公司可以向约定的保管义务人提起返还之诉;如果公司没有相关约定,则“报失补办”不失为一种试探证照章实际持有人的方式。若证照章为他人恶意藏匿、扣留,其在遗失公告期内向工商部门异议时,工商部门将保留异议记录,届时可作为证明证照章持有人的证据。


此外,也可以通过日常经营时的证据及合理的推定,确认证照章的持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代表一般被推定为保管义务人,但公司仍应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证明推定法定代表人为证照章持有人具有合理性。


3.证照章的返回将如何执行?


诉讼之后,证照章的返还具体包括几种方式:

 

一、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要求侵权主体交付公司证照;如侵权主体拒绝交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根据生效判决文书请求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办理新的证照,并登报作废旧的证照。

 

三、向法院申请对侵权主体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关于证照章的争夺有时也会出现特殊情况。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证照章返还的前提是原持有人已不再具有继续持有证照章的合法依据但仍在持有,例如,一般公司证照章由法定代表人持有,而公司已经换选法定代表人。但不排除相关公司在注册设立时,已经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约定了表决某些特别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生效的条件,而这一生效条件的实现可能离不开“侵权主体”的支持,此时,认为个人及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并不能通过召开股东会-产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有效决议-以新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诉侵权主体返还证照章的方式来取得证照章,那么维护相关股东利益的方式就可能是股东派生之诉。

 

例如,依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条,维护自身的利益。

 

不过,如果说要求返还证照章是为了自己继续经营公司,那么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况下,相关股东即便胜诉、获得赔偿,但多数情况下也会无缘公司的继续经营。


证照章之争的本质依然是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其中所涉问题复杂、案件情形多样。多年来,我们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有共性、也有差异…就像我们打牌、下棋一样,怎么出牌、采取怎样的策略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何调整、变化也应根据具体情形灵活应对。未来,我们也将分享更多的控制权之争中的“技术手段”。欢迎大家与我们共同探讨。

 

 

 

编排/李玉莹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