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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状况,大部分用人单位均采取置之不理的做法,HR、老板甚至理所当然的认为:员工自己不来上班,单位有权利停发工资,单位因员工不辞而别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了。实际并非如此,员工不辞而别,如用人单位置之不理,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用人单位仍承担用工风险。
一、是否存在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所谓“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大家对“终止劳动关系”的误解,法律上并无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终止与劳动关系解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比如因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如是工伤死亡,用人单位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死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劳动关系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合意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鉴于劳动相关法律的出发点是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因此,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部分情形均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综上,劳动合同终止并非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司法实践中要求严格的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劳动者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员工不辞而别,单位置之不理,如进入到司法程序,一般会认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因此承担用工责任。
总之,不存在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何种情况,单位或个人若想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二、员工不辞而别,单位置之不理的法律风险。
员工不辞而别,单位置之不理,实际上双方处于“两不找”状态,员工不上班,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因双方均未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
1、用工风险
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承担着用工风险。如果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等,不辞而别的员工发生意外死亡、疾病等意外情形,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单位未停上不辞而别的员工社保,单位除存在金钱损失外,更为严重的是,员工提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去仲裁、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等,用人单位百口莫辩,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2、仲裁时效的问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劳动关系一直存在,不辞而别的员工若干年后回来找单位主张权利,单位将丧失在诉讼时效上的抗辩,极易导致单位败诉。北京对这种情况的认定是: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山东省对此规定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劳动者主张“两不找”期间生活费,该费用的性质是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并费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可予支持基本生活费。
3、员工不辞而别导致工作中断,单位有可能丢失重要文件、材料,对单位造成损失。
员工不辞而别,会让用人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例如该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突然中断,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等,如单位置之不理,无法固定证据,发现存在损失,事后也很难找到员工索赔。
三、员工不辞而别后,单位如何应对?
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一般依据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辞而别后,用人单位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向不辞而别的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是必要程序,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员工不辞而别,单位必须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明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ⅩⅩ员工:
自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至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你已旷工Ⅹ天,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你与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请你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前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因未及时办理交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保留追偿权利。办理交接后,公司将开具支付未结工资并按照单位规定办理相关其他离职手续。
经办人:
(公章)
日期:
“送达”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条件,会在实质上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邮寄时常会遇到劳动者预留地址有误、地址变更或员工拒收等情况,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多渠道送达,比如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
2、停上社保,停发未发工资。
单位在社保局开立账户,社保局只针对单位扣款,员工个人交纳的社保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如员工不辞而别,单位未办理停上社保的相关手续,社保局将会持续扣款,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员工不辞而别,意味着员工不再提供劳动,单位一般也不计发工资。实践中,大多数单位采取下发制计发工资。因此,单位应停发不辞而别的员工工资,迫使其办理离职手续,减少单位损失。
3、封存员工个人档案,保留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据。
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将员工个人档案封存,如没有档案,也要将员工工作相关资料予以清查,如发现公司重要文件、重要物品丢失等严重情况,必要时可报警解决。
同时,必须保留送达给员工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邮寄快递的网上截屏、被退回的快递原件、电子邮件的发送截屏等。
凡事预则立,事前做好准备,远好于事后仓促补救。用人单位最重要的应规范入职、离职管理,比如:员工入职时需劳动者提供劳动者收发用人单位重要文件的住址、邮箱、联系电话、并与劳动者确认,单位为劳动者邮寄重要文件至其提供的地址即视为送达成功。
总之,员工不辞而别,单位切不可置之不理。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