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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接续《从最高法判决中学合同写作(八)》,是“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其他目的类合同设计与写作”的下篇。本篇中,我们将继续从“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其他目的”类合同的重要要素、合同设计及写作建议等2个方面进行探讨。
四、合同重要要素——哪些因素会影响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其他目的”类合同结构复杂、牵涉面广,面对这样的合同,我们可能会不知道该从哪里下手,对防范风险就更没有把握了。正所谓“蛇打七寸”,通过对最高法该类案件判决书的研究,我总结出把控该类合同的4个关键节点: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交易习惯。以下我们逐个分析这4个关键节点。
(一)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并不能超越合同具体内容直接决定协议的性质,但合同名称具有区别合同法律关系类别和合同用途的重要作用,是法院认定合同性质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要加强对协议效力或性质的把控,需要对协议名称进行设计。
【最高法判例举例】
合同名称是认定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之一。
(2014)民申字第2248号判例中,最高法在判定合同性质时,第一点即从合同名称出发进行说理 “从合同文义而言,由陈潇翔、陈庭贵、张家俊、刘学智、曾永利等五人作为甲方与龙兵、黄钟侣两人作为乙方签订的《关于贵州省毕节市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重组的合同》,从名称上即表明其系对于贵福公司的股份重组合同”【1】。
(二)合同目的
如《从最高法判决中学合同写作(七)》中所说,合同目的与合同性质相互影响,是法院判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重点考察的因素。当合同目的中明确该次交易即包括股权转让,又包括资产/权利/项目等的转让时,则即便该合同性质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性质,依然需要完成转让资产/权利/项目等的目的。
【最高法判例举例】
(2018)最高法民终1146号判例中,最高法认可案涉合同系股权转让性质,但因合同目的中除股权转让外,还包括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因此即便完成了股权转让,但尚未完成协议中要实现的项目转让的,仍不能认定合同目的已经全部实现。前述关于合同目的是否已完全实现的判定直接影响了最高法对该案争议焦点“履约保证金抵扣问题”的裁判。
最高法关于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完全实现的说理为,“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方的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将华能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陈为坤等三人,还包括与房地产项目转让相关的合同义务;受让人的合同义务则主要是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据此,一审判决将《转让协议》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并无不当,但该判决认为陈为坤等三人受让了华能公司全部股权,即已实现了合同目的,则欠妥当” 【2】。
(三)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
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是对真实交易目的的呈现,具体权利义务条款也是法院综合认定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的重要依据。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义务时,法院则会倾向于认定为股权转让性质;如合同中仅概括性约定了股权转让,但对于股权转让的履行事项未作任何具体约定,则法院大概率会否定该协议的股权转让性质,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仅认定为框架协议。
【最高法判例举例】
例1,因具体约定了与股权相关公司治理的权利义务等,涉案资金被认定为股本投入
(2014)民申字第2248号判例中,最高法具体说理为“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亦约定由甲乙双方重组贵福公司,甲方责任及权利包括按公司法的章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与甲方共同决策公司相关问题和日常管理;投入资金20万元为乙方股本等。由此可见双方系按照公司治理模式进行的合作而非仅系对公园路项目的合伙关系,其投入的资金性质明确为股本,双方间的关系亦同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而非合伙企业的合伙成员”【3】。
例2,未约定关于股权转让的任何具体事宜,被认定为框架性协议,不是股权转让协议
最高法关于具体内容对协议性质认定影响的具体说理为,“从协议内容看,该协议主要约定了案涉项目的合作开发和建设事项。协议虽约定景州乐园公司债务由陈团鸿与景州乐园公司双方共同承担,同时双方各占50%股份,但并未约定景州乐园公司股东黄景山向陈团鸿转让股权的具体事宜。综合案涉协议订立的主体及内容进行分析,应当认定该协议属于合作项目的框架性协议”【4】。
(四)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往往也体现在具体交易条款中,在设计合同时还要考虑到合同方案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如与交易习惯差距较大,法院会结合具体条款与交易习惯作出自己的裁判,这样可能会导致己方在纠纷解决中处于被动位置。
【最高法判例举例】
(2017)最高法民终624号判例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案涉“四方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还是对质押股权折价以清偿借款的性质。最高法从多个方面综合认定该协议系对质押股权折价以清偿借款的性质,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从“交易习惯”出发否定了上诉人协议为股权转让性质的主张。
最高法从交易习惯角度出发的具体说理为“三是从交易习惯看,如果认为“四方协议”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协议,则至少要有具体明确的股权转让价款。但“四方协议”除了约定以评估方式确定转让价款外,并未约定明确的转让价款,不符合股权转让的交易习惯……就此而言,本案中所谓的“股权转让”本质上就是对质押股权的折价,而将其认定为折价协议更符合交易习惯”【5】。
五、合同设计及写作的具体建议——如何把握“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其他目的”类合同风险?
通过对最高法相关判决书的总结,我从考量合法合规性、合同名称起草、合同目的、合同间相互配合四个方面提出以下写作建议:
(一)考量合法合规性
设计合同时,首先要考量合同交易模式的合法合规性,这是大前提。对法院认可的形式可以参考《从最高法判决中学合同写作(七)》的总结,考量合法合规性时重点还在于行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法规举例】
1.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转让矿业权时应重点关注的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
2.除了与效力有关的合规风险外,还要关注税筹风险。虽然是否逃避税收不是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因素,逃避税收责任具体由税务机关处理,但税筹风险仍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关于常见的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实现房地产交易,是否存在因涉嫌逃避税收而被判定无效的问题,最高法的观点为不能仅以课税标准不同而认定各方存在偷逃税收的合意并进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需如何缴纳税款应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作出相应认定”【6】。
(二)合同名称起草
合同名称应当与合同类型、合同目的相适应,以免因表述不规范的合同名称影响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理解。要强调股权转让性质时,则在名称中只写与股权转让相关字眼;要强调协议的综合目的,则在名称中同时加入转让资产/权利/项目的名称。
【具体合同写作举例】
仅表达股权转让的合同名称:《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公司股份重组的合同》等。
同时表达其他转让目的的合同名称:《房地产项目转让(暨股权转让)协议书》等。
(三)合同目的
如多次强调的一样,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合同目的,恰当的合同目的表述在纠纷发生时可以成为争取利益的利器。
【具体合同写作举例】
明确表述真实目的的写作:“采用甲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受让人)的形式,将××项目用地红线内土地按1:1容积率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该项目现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乙,而甲公司法人资格及项目开发资格不变,从而达到乙持有××项目的目的”。
(四)合同间相互配合
一项交易的完成从来都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工程,这是一个大系统。无论是单独的一份合同还是由多份合同共同构成的“一套”合同,都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因此我们在合同写作时要建立系统的观念,充分发挥一套合同间或一份合同不同条款间的相互配合,完成己方交易目的。
【具体合同写作举例】
方式一:附件列出目标项目/资产/权利清单。
方式二:多份协议共同约束。为避免不能达成真实交易目的,在“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实现其他目的”时,我们不仅可以采取在一份协议中写清楚形式和目的的方式,还可以用多份合同共同约束。例如,可以同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项目转让协议》《协议书》等不同协议共同作用于目的的达成。又如同时签署《收购框架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书》。需要注意的是,所谓《项目转让协议》等也并不能由目标公司直接将项目转出,这份协议对价支付、交割等仍体现为股权转让形式,只是合同大量篇幅用来详细约定项目转让具体细节及履约细节。这是为了与《股权转让协议》形成配合,确保能够达成项目转让的目的。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其他目的”类合同因常常是外部法律事实与真实本意不完全一致,因此合同风险无法避免,但我们可以抓住主要矛盾控制风险、促成交易。
注释:
【1】:(2014)民申字第2248号,毕节市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庭贵等与毕节市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潇翔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2018)最高法民终1146号,陈为坤、XX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2014)民申字第2248号,毕节市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庭贵等与毕节市贵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潇翔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4】:(2017)最高法民终526号判决,陈团鸿、黄裕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2017)最高法民终624号,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港通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云帆中天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2015)民再字第2号,刘步书、石艳春等与新疆盈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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