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解及适用
马立杰 马立杰   2018-02-05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摘要: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财类犯罪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实践中对于其理解和适用存在的争议相对集中在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毁坏"这一关键法律术语,本文从一实际案例出发,尝试阐述结合具体案件去理解本罪中的"毁坏"。

 

案例:甲是一大型公司司机班的司机,公司因为规模较大,人员出差频繁,使用车辆次数多,因此车辆的维修次数也相对较多,因此基于长期合作和精简费用的考虑,经过公司研究决定,今后公司内所有车辆的维修点都指定于某一修理厂。甲专门负责的一车辆某天因为发动机的不断异常,便去该修理厂维修,经修理工检测发现该车辆的发动机内存在大量已经溶化的黏糊状及未溶化颗粒状白糖,并且想要彻底清理发动机内的白糖,需要对发动机大修几次,维修费用上万元。甲发觉此事存在蹊跷便报案至案发。

 

背景知识:经过办案机关的调查走访,以及从汽车专业人士处了解到发动机是汽车的心脏,机油是心脏里流动的血液,向发动机和机油里加入白糖,可以让汽车的发动机患上"慢性心脏病",因为白糖不溶于机油,随着白糖在发动机受热随之溶化成黏糊状时,发动机的润滑油路就会逐渐不畅,发动机会逐渐出现异响,造成堵塞的油泵、油管等部件都需要更换,严重时甚至会出现"抱瓦"现场,导致发动机大修,维修的费用在几千至几万元不等。也就是说,发动机不会因为倒入了白糖而彻底坏掉不能使用,而是在汽车的正常使用过程中,汽车发动机及油管等部件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不断的去维修,使汽车陷入:维修-使用-再维修-再使用的恶性循环中。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正规的汽车修理厂也存在这么的猫腻,以提高自己的营业收入。

 

观点争议:对于此案,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首先,故意毁坏财物,必须导致财物物理属性上的损坏,包括物理属性上的不完整,或者导致被损害物品效用上的不当减少,最终结果都是导致财物的不能使用。本案中,汽车发动机内的白糖经过修理及清理后汽车还可以正常使用,存在"不能使用"这一法律评价上的不彻底性,故而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就是一种典型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秉持此种观点的人并不否认前一种观点存在的合理性,他们对于"毁坏"的理解是更多一个层次,认为毁坏就是物质性地损害财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或者使财物达到不能遵从其本来的用法进行使用的状态的行为,毁坏并不限于物理上的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有形体,更是包括财物效用的丧失或者效用不当较少的一切行为。笔者认为,结合此案件,后一种观点是更合理。

 

法律分析:对于上述观点的争论,笔者认为都没有错,只是哪一种观点是更合理,更能够被国民所接受,符合一般善良人的期待和心理预期。对于争论的分析,其实是刑法上对于"毁坏"所存在的不同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偏相于"毁坏理论"上的物质的毁弃说与有形的侵害说,第二种观点是现如今比较流行的一般的效用侵害说。一般效用侵害说坚持的理论观点是:毁坏财物,不仅是物理上,客观上的损害,更是包括财物效用的减少或者丧失(将他人贵重物品扔进大海、低价抛售他人的股票),而且还包括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减少或者丧失(如将他人的高档餐具涂上粪便);此处的效用,还应当包括美观上的效用,所以使财物外观发生变化的,也可能是毁坏财物,例如向他人的美术作品泼洒污秽物等行为。对于上述理论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辅助理解:

 

首先从刑法本身理解。刑法分则的罪状有时候规定的十分具体,有时候又比较笼统,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规定的就比较笼统,什么样的行为是毁坏,毁坏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是刑法上毁坏?但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又规定的比较具体,单从法条的表述即"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规定上看是十分具体。

 

其次从刑法解释上理解。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只有简单的表述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毁坏"的解释应该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谈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在没有任何案件做支撑的情况下,对于"毁坏"的理解:就是砸毁、捣毁、烧毁的解释时,只是一种平义解释,一般没有研究过刑法的普通人也可以这样去解释,这样的解释也就没有任何的意义。刑法上的解释方法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解释方法不可能被同时使用。但是对于刑法某一用语进行解释时,可以摆出不同的解释理由。比如,要想把戒指扔进大海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中的"毁坏",就必须提供解释的理由。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益是财产法益,这个行为侵害了这个法益,这就是目的解释的理由。

 

回到本案例中,对于在汽车发动机内加白糖的行为,虽然没有使汽车彻底报废,但是在汽车的使用效能上大打折扣,而且还需要不断的去维修,支付高额的维修费用,这样的行为是侵害到了汽车所有人及使用人的财产法益,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财产法益的法律初衷和目的。另一方面,对于"毁坏"的理解,应该坚持一般效用侵害说,这样才可以更加全面的保护财产法益,也可以更加清晰地说明一些司法实践当中的案例。

 

最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数额犯,必须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各个地方对于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有所不同。本案中对于如何确定毁坏物品的数额,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毁坏物品价格鉴定规则》中第十条的规定:部分毁坏财物的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计算的公式: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残值;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