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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的文章主题是债权转让,与之相呼应的就是债务移转。与债权转让一样,债务转移相关的法条非常简单(即《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至八十八条),从纠纷数量及争议问题数量上来看,债务转移纠纷的数量及争议问题均比债权转让少(民事案由中,债务转移也单设一个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听着似乎有几分相似,但二者并非一个硬币的两面,呈现对应关系。但与债权转让一样,同为商事活动中频繁行为,律师理应对这块内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避免各类“陷阱”。笔者整理部分债权转让实务中的问题与此,与大家共享,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此文汇集的问题包括:一、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仍旧可在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发生效力;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三、债务转移的认定。以下分述之。
一、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仍旧可在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债权转让通知即可,债务转移则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债务人,虽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假如债务转移没有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否能在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产生效力?
答案是肯定的。在(2014)民二终字第184号案件中,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但并未通知债权人,更未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是该案的一、二审均给出如下意见: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未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原审认为,债务人转移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未通知债权人的,该转移行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但是对债务转让双方是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一审);未通知债权人的,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务转移行为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承接债务的主体应依约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二审)。
债务转移中的”同意”与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一样,法律并未对具体形式做出规定,口头、书面均可,与债权转让一样,笔者建议采用书面的方式,口头的方式无法留下痕迹,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在是否取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上,会对“债权人”方面提出比较高的举证要求。
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在实务中,上述三个概念在具体操作中容易混淆,进而引发纠纷。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债务转移中,债务的承受人发生了转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关系并未发生转移。实务中,法院也是以相关合同的实际内容而不仅仅是名称来判定真实关系。
在(2016)黔民初106号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名为《债务代偿协议书》,但法院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债务已转让、无回转等)最终将该案案由定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且最终认定涉案代偿协议实为债务转移合同。
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同一债务的情形。二者的区别可以概括成如下三点:(1)债务加入中,债务发生了转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并未发生转移;(2)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成为当事人,而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第三人并非当事人;(3)在违约的承担上,债务加入的第三人需要担责,而在第三人清偿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当债务人债务人指定第三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属于债务人违约。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按照学理上的说法,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都属于债务承担。区分在于前者对于债务是进行全部转移,后者对于债务是部分转移。前者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在(2010)民提字第153号案件(公报案例)中,最高院将上述观点表达的非常明确。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2)第三人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债权人仍旧有权就其未实现的债权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责任。
三、债务转移的认定
合同的债务转移,可以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即表明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也可以是通过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来实现,对于后一种方式,如果始终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无论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之前或者之后),则债务转移不发生效力。
前段黑体字加粗部分,来自(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案件,在该案中,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承诺书》,债权人并未表示接受,更未在涉案的债务转让协议中加盖公章,故最终法院认定该债务转移协议未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2010)民提字第18号案件,最高院在相关书籍中对该案的解读中指出:债务转移是通过协议完成的,一种是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另一种则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来完成,但该债务转移协议是否成立,也可以根据其他事实综合判断。按照笔者的思路,很多时候在维护客户的利益上,越是简单明了的法律关系越是有利掌握主动权。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移,都应当力求避免在维权时陷入那种需要“综合判断”的局面,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由裁量的空间就会比较大,而不像有直接法条依据那样能够铁板钉钉。
四、关于概括移转
商事活动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单纯的债务转移或者债权转让,当事双方往往是互负权利义务的。民事案由中也为此单列一个案由——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从案件数量来看,该类型的纠纷数量比债务转移、债权转让都要减少。做为我们律师在处理,在处理此类案件之时,要综合运用债权转让及债务移转的知识.与债权转让或者债务转移不同的是,因为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中,承受人完完全全取代了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内容原封不动的转移给了新当事人,所以与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不同的是,依附于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包括追认权、撤销权等等,都将随之而移转于承受人。[1]
注:[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