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群体性劳动案件的办理纪实
2017-06-17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最近,笔者接收了一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接受委托、收集证据、与仲裁员沟通、备庭,一切紧锣密鼓,又紧张有序。前几天开了第一次庭审,感受颇多,回想一路来的“心路历程”,有收获、有经验、有教训,现写下此文,以此纪念此次案件的办理。
一、接受委托的前提——有效沟通
关于此,笔者曾在《律师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一文中介绍过,大的方向是强大的专业知识、个体案件的详细分析、诉讼路径的具体建议。小的细节,如果有兴趣,可以自行查阅《律师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一文。
在整个咨询、接受委托的过程中,一定要自信,这里再次引用《律师非讼业务的专题讲座》中所提到的“若不自信,如何给客户带去安全感?若不自信,如何征服对手?若不自信,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律师行业中,带着梦想,去超越、去徜徉?所有的自信,都来源于我们对专业的准确把握;来源于我们对业务的娴熟理解;来源于我们对过程的掌控;更来源于我们触类旁通的灵感与悟性”。
二、收集证据——全而细
接受委托后,达到诉讼请求的前提是有证据支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客观事实不会完成法律事实的转换,诉求不会实现。关于民事证据的收集,大的方向是全而细。
如何做到全面收集证据呢?
第一,需要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找到待证事实,同时必须熟悉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这个证据标准,去收集证据。比如说,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这个待证事实,需要有应聘表格、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单、工作牌、工作服、辞职申请书、辞职表格、考勤表、工资单、打卡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劳动者掌握的是应聘表格的复印件、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工资银行流水单的原件、工作牌的复印件、工作服的照片、辞职申请书的复印件、辞职表格的复印件等。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如果劳动者提供证据复印件,对于仲裁员的内心确信、对于仲裁员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决很有帮助。
第二,我们应要求劳动者去收集以上证据。这就涉及到与劳动者的有效沟通问题。接触的案件多了,遇到的当事人多了,笔者发现有些当事人不需要你提醒,他们会把所有的证据提交给你,让你审核把关。当然当事人一般不懂法律,还是需要你去提醒他们收集证据的方向。而有的当事人即使你去提醒他们去收集一些证据,他可能基于各种考虑,不会将其掌握的全部证据提交给你,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这就需要你一次又一次耐心地接待、沟通、提醒,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坚持后,你会发现,你的工作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最近笔者接受的一起贪污案件,有深刻的体会,像挤牙膏似得往外挤证据,一次又一次地向其讲解辩护思路、证明方向。此案件,结案后,笔者会予以总结、分享。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应根据待证事实分门别类地整理证据,也就是笔者提到的“细”。这个工作的确是个细活,笔者代理的此起群体性劳动案件中,有14位申请人,需要做14份证据目录,每个人的工作时间、辞职时间、工资标准、工作岗位不同,证据情况也不同。笔者将以上证据主要分为三组,当笔者在开庭时举证阶段出示证据目录和14份申请人不同的证据后,对方律师甚至仲裁员均表示非常仔细,仲裁员甚至说出:“如果何律师的证据整理的不这么细致的话,我想我们这个庭审开三天也开不完。”此时,笔者的工作成就感、荣誉感油然而生。也正是这些正能量促使笔者兢兢业业。
三、与承办人的沟通——创造方式、精准传递观点
关于此,笔者曾在《律师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中分享过,大的方向是多次沟通、精准传递。
四、开庭——如期绽放
对于这起案件,笔者是亲自主刀的,当然近期也有很多与同事合作的案件,诸多感触,不一而足,现凑此案的总结机会予以整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充分备庭;二是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
(一)充分备庭
此次群体性劳动案件的开庭,是比较顺利的。因前期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收获比较多。庭前笔者做了两份预案:一是14位申请人的分别证据目录、质证意见、代理意见;二是14位申请人综合起来的证据目录、质证意见、代理意见。这样,不论仲裁员选择什么样的审理程序,笔者均做好了准备。事实证明,这样准备是正确的,14位申请人14个案号,因仲裁员需要装卷,此时应用第一份预案。因14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都是一样的,在综合审理时,需要用第二份预案。
(二)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
关于这一点,算是笔者的教训。开庭时,不太关注书记员的记录,过分注重将自己准备的内容全面展示。这个事情也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提醒书记员记录重点。此次案件开庭时,有位旁听人员。开庭后,笔者问其庭审效果,他详细地给笔者提出建议,甚是感激。他说到:“你准备的内容很充分,但是应该注意语速,注意仲裁员与书记员的表情。你的重点不是说给对方律师听,对方律师肯定会仔细听,你的重点是说给仲裁员和书记员听。”对,一语中的。这就提醒笔者在开庭中,除了将自己准备内容展示出来后,最重要的是让仲裁员、法官、书记员听清、记住。不过,笔者正式开庭前提交的证据目录,里面有详细的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目的,仲裁员已经记录。除此之外,在口头表达时,应注意把控庭审节奏和重点。
关于这一点,笔者昨天旁听了所内刘主任对鉴定人员发问的一个庭审。对以上的认识更加的深刻,刘主任行云流水的表达、重点突出的提醒,使笔者受益匪浅。之前,与刘主任一块出庭,同坐辩护人位置时,还没有此种强烈感觉。“距离产生美”,应努力朝其庭审掌控能力努力。
每一次接待当事人、每一次准备证据、每一次与承办人沟通、每一次开庭,均能提升业务能力、夯实法律功底。愿重视执业中的每一次,让每一次工作成为完成优秀法律人转变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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