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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规定了多种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例司法适用予以归纳总结: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一)提出履行请求的具体情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如下四项方式可以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8)最高法民申4185号案中,法院认为:前述法律规定虽对公告主张权利相关条件作出一定程度限制,但不能由此认定前述规定完全排除其他形式公告主张权利行为的法律效力。本案实际情况是,国资公司受让债权后,即向债务人发送公告并得到债务人确认。之后,国资公司连续数次在《河源日报》上刊登公告催收。这些事实表明,国资公司不仅始终没有怠于主张权利,反在每次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发布催收公告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河源日报》属于当地较有影响的报纸,在《河源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的行为,具有足以使鸿达公司知悉国资公司主张权利的客观效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国资公司前述公告催收债权行为已经产生中断诉讼时效法律效力的意见,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确立了“虽对公告主张权利相关条件作出一定程度限制,但不能由此认定前述规定完全排除其他形式公告主张权利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裁判要旨。
除上述情形以外,(2019)最高法民申3729号案裁判认为,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受让案涉债权后,委托农业银行进行管理和处置,案涉债权被交由农行渭南分行负责管理和催收,该行在受托管理该债权的过程中多次前去催收,但人达公司经营场所长期无人。农行大荔支行、农行渭南分行的多次催收行为,以及受让案涉债权的各债权人所刊登的公告,均引起了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该案确立了“债权人到债务人的经营场所对债务进行催收即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债务人在该经营场所长期无人”的裁判要旨。
(二)邮寄催收法律文书注意事项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到邮寄催收法律文书具体操作的问题:
首先,催收通知文书中必须有明确要求履行债务的文字表述。若催收通知文书中只载明“贵司欠我司货款XXX,我司有权向你司追偿”这一表述,而未明确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或者限定时间履行债务,那么这种表述就形同虚设。该类表述的问题是:债权人的确是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但问题是有权利并不代表就已经行使了权利。因此,正确的表述应类似于“贵司欠我司货款XXX元,限贵司于XX日内向我司履行上述债务,否则我司将….”
其次,邮寄方式。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建议在邮寄封面就明确写明“催收通知”,载明文件性质;第二,最好选择EMS邮寄方式。在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法院认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法院同时确认其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鉴于用其他快递公司运输法律文书的风险有法院判决违法的风险,务必选择EMS方式。第三,复印留底并索要签收回执。该项操作是确保记录对方当事人收到或者即使对方有拒收也有记录的证据。快递签收记录是确保已送达的关键证据,在邮寄后务必关注网络签收记录。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该种情况一般是债务人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比如有录音或者书面承诺予以证明。《时效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现修改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时效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在提起诉讼或仲裁中,存在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一)在仲裁案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次申请仲裁等行为是否构成执行时效中断?
在(2018)鲁执复34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能否认定复议申请人高士通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了履行要求的问题。第一,复议申请人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及向贸仲提出了新的仲裁申请,两申请的审查结果虽然与0786号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执行有关联,但这两个申请的内容并非是对0786号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债权主张权利,与申请执行不具有同等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上述两行为并不能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第二,复议申请人主张自己提出了履行要求,系由向贸仲提出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推定而来,并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曾向被执行人提出过履行要求。因此,本院认为,不能认定复议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前向被执行人提出了履行要求。由此案例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行为应是积极主动实现债权,而非积极抵抗债权实现。
(二)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是否诉讼时效中断
《时效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在(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案中,法院认为:即使程体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综上,由于程体明在另案中的起诉,导致涉案借款诉讼时效中断。作为债权受让人曾凡惠,于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仍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在该问题下,还包含了一个小问题:起诉后撤诉后,起诉状未送达被告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无论起诉状是否送达被告,只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就视为中断,并不需要判断起诉状是否送达被告,《时效规定》第十二条也可以相互印证。
(三)在仲裁案件中,债权人就债务人撤销仲裁裁决行为进行应诉答辩,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8)最高法执监100号案认为,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沈阳二建公司作为仲裁案件的胜诉方,在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应诉抗辩债务人沈阳工美商厦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其目的当然是希望维持案涉仲裁裁决的效力,这既与“提出履行要求”无根本性区别,也符合一般常理。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时效就没有继续计算的必要。沈阳中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作出后,债务人沈阳工美商厦公司先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后又撤回,而债权人沈阳二建公司则依法应诉答辩。辽宁高院(2017)辽执复142号执行裁定以沈阳二建公司在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审查期间没有提出履行仲裁裁决为由,撤销执行法院相关裁定的处理意见,理据不足,应予纠正。该案确认了“债权人应诉债务人撤销仲裁裁决行为属于提出履行要求”的裁判规则。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信访
《时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案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洪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该案要旨“当事人采取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民事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也符合《时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二)刑事报案
《时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2017)最高法民再388号案中认为,关于周以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雄风公司认为周以庄尽管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其指控对其骗取钱财、人身威胁的是刘真、刘风英,并非雄风公司。另周以庄提供的部分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查,周以庄出借款项是针对身为雄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风英,从2008年6月24日其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中也可看出,刘风英等人以扩大生产需要资金为名进行借款,周以庄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讨的钱财也是其在本案中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权利保护的借款。根据《时效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此时才开始计算相应诉讼时效,故周以庄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该案确认,只要民事诉讼所主张的权利包括在刑事控告内容之中,即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无需区分民事被告是否为刑事程序犯罪嫌疑人。
(三)其他方式
除了诉讼、仲裁方式以外,根据《时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还有其他几类方式与诉讼、仲裁有同样效果:(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6)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最高法民终888号案中,法院认为:龙海国土局在函件中要求福康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并以此为由拒绝与福康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且未向福康公司交付案涉土地,系在事实上要求福康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龙海国土局要求福康公司支付滞纳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定龙海国土局该项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错误,本院予以改正。该案确立了“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该抗辩构成对其合同相应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裁判要旨。
五、时效中断法律规定情形的适用
综上所述,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时效规定》、《执行解释》,上述法律规定规定了各种具体中断诉讼时效的类型。在适用过程中还有其他许多问题有待更多的探索与实践。但归根结底的是,权利不保护躺在其上睡眠的人。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至少债权人要有相关可以指向维护权益的行为,即使是消极主张,也不要消极被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