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 | 修改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黄斌 黄斌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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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人身性权利,是为保障著作权人通过其作品忠实体现其人格和思想的权利,然而实践中经常与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混淆,因此有必要对修改权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相关司法判例


1、“差错幅度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


在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既然沈家和在出版合同中将修改权赋予北京出版社,北京出版社就有权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不构成侵权。北京出版社违约出版发行的3本书中出现差错,《闺梦》一书的差错甚至超出《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允许的差错幅度,不仅造成严重质量问题,也由此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常见修改方式且修改情节轻微,尚未达到侵犯作品修改权的程度”的认定


在肖朝德与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一方面,随着白话文的兴起,从左至右的横排书写习惯逐渐取代从上到下的竖排书写习惯,大多数现代人的阅读习惯也由从右至左变为从左至右,廖钦勇对“廖记棒棒鸡”五字书写顺序的修改符合我国书写习惯和阅读习惯的社会文化及大众行为习惯的变迁。另一方面,肖朝德接受廖钦弘委托创作店招“廖记棒棒鸡”并授权其使用,虽肖朝德辩称其授权的作品为“廖记棒棒记”,但结合《授权书》和《收条》的内容,可以认定“廖记棒棒记”系笔误,当为“廖记棒棒鸡”。由此可见,肖朝德创作书法“廖记棒棒鸡”的目的系作为店招使用,创作时对店招使用中的常见修改方式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店招的作用是宣示店铺经营者及经营项目或商品,醒目并且容易招徕顾客是店招的首要要求。在店招使用中对书法作品进行载体变更、文字大小调整、字序镜像调整都是常见的修改方式。廖钦勇将“廖记棒棒鸡”五字顺序由从右至左改为从左至右,是店招使用中的常见修改方式,修改情节轻微,且在肖朝德创作“廖记棒棒鸡”时的认知范畴内,廖钦勇的上述修改行为尚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作品修改权的程度。因此,廖钦勇的行为并未侵犯肖朝德对“廖记棒棒鸡”作品的修改权。


3、“侵害修改权”的认定


在梁柏林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康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上海壹周》对涉案《穿岩十九峰》照片的使用权虽然是经过合法许可的,但在实际使用中却未署上诉人的姓名,而是擅自将“文?图/本报记者康华&”等内容标注于文章标题下方,并对照片进行了纵向拉伸。该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穿岩十九峰》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4、“没有充分校对及排版印刷方面的问题,并非有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者的作品,不属于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认定


在李长福因与中国文史出版社案中,法院认为:1092版虽然存在李长福指出的错误,但是均属于没有充分校对及排版印刷方面的问题,并非有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者的作品,不属于侵犯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因此李长福关于侵犯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实务思考


修改权与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经常发生混淆误认,故有必要对其概念先进行梳理。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性权利,没有期限,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代为保护,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赠人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保护。保护作品完整权亦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人身性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权则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所述的修改仅仅是对用词用语、文章标题和篇章结构简单的改动、调整,这种改动、调整是量的变动,并不影响作品的完整表达;如果这种改动、调整达到一种质的改变,并足以达到对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歪曲、篡改或影响作者声誉的程度,则是保护作品完整权调整的范畴;如果这种改动、调整达到一种质的改变,并足以达到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程度,则是改编权调整的范畴。未妨害修改自由的不构成侵害修改权。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稍作改动,但修改行为轻微、构成实质相似的,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但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修改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况:1、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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