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金凤 北京市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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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应该如何应对?很多单位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毫无头绪,本文以笔者亲自代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为例,分析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劳动仲裁。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于2018年8月向北京市某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书载明:李某于2017年11月入职宏宇公司,任销售一职,月工资6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未签劳动合同、未上社保、不安排休息。其仲裁请求为:
1、确认双方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0000元。
3、支付休息日未休工资28000元。
4、支付节假日未休工资9000元。
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000元。
以上金额总计109000元。
李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宏宇公司考勤打卡软件的考勤记录;以宏宇公司为甲方、以李某为代表人签订的销售啤酒合同一份。
宏宇公司收到仲裁委通知后委托笔者代理此案,笔者与宏宇公司负责人了解到的基本事实如下:
宏宇公司是刚刚成立的贸易公司,是某品牌啤酒的经销商,以销售某品牌啤酒为主营业务,公司员工十余人。李某原是该品牌啤酒的个人经销商,但因某品牌啤酒销售政策的调整,取消个人经销商,为此,李某找到宏宇公司合作,二者口头约定:利用李某的销售渠道优势与宏宇公司合作,李某对外以宏宇公司名义销售某品牌啤酒,李某预先支付货款给宏宇公司,宏宇公司依据销售额给李某返利。二者于2017年底开始合作,2018年8月在返利的问题上出现分歧,李某遂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宏宇公司支付10万余元。
二、案件分析
劳动仲裁案件应从仲裁请求入手加以分析,针对各项请求予以抗辩。所谓“打蛇打七寸”,切中要害,抓住案件的关键点是重中之重。本案的突破点是李某与宏宇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李某与宏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其仲裁请求的基础,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李某的其他请求来说均是空中楼阁、不攻自破。
李某没有与宏宇公司劳动合同,所以李某只能证明与宏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依据此规定,本案中的劳动者李某和用人单位宏宇公司的主体资格均具备,李某的业务亦是宏宇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从李某提交的考勤记录又能证明李某接受宏宇公司考勤管理。本案认定李某与宏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欠缺的要件是宏宇公司没有按照一定周期支付李某劳动报酬。所以,否认李某接受宏宇公司考勤管理、否认宏宇公司为李某发放劳动报酬是本案的核心所在。
三、证据准备工作
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如何准备证据?劳动仲裁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对其请求只须提交基本证据即完成举证责任。针对本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既然本案的关键点是否认劳动关系,那么所有的证据均应以此为核心。
本案的另一个难点在于李某接受宏宇公司考勤管理,虽然宏宇公司称合作商和员工共用一个打卡软件,但这样的说法明显不具有说服力,必须举证对此加以证明。为此,笔者依据宏宇公司实际情况准备如下证据:
1、宏宇公司所有正式员工连续三个月的考勤记录、工资表、发放工资银行流水记录。
通过提交考勤记录证明宏宇公司所有正式员工的考勤不光是通过软件打卡,还需要行政人员统计考勤,形成考勤记录领导审批方可作为发放工资的考勤凭证。李某并不在宏宇公司行政人员统计的考勤记录之中,证明李某并不是宏宇公司正式员工。
通过提交工资表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宏宇公司发放工资的形式并非李某所述现金方式,而是通过银行转账。宏宇公司所有正式员工的工资表及工资流水均没有李某,证明宏宇公司从来没有为李某发过工资。
2、宏宇公司与李某所有的业务往来账目明细。
李某向宏宇公司支付货款,宏宇公司则依据销售情况向李某返利,李某与宏宇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账目很重要,证明宏宇公司没有给李某发过工资,相反,李某还向宏宇公司多次支付货款。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付款,李某向宏宇公司支付货款,否定李某与宏宇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宏宇公司根据李某销售情况不定期向刘杰支付返利,不具备劳动报酬支付的周期固定、规律性的特征。此证据与证据1形成鲜明对比,证明李某与宏宇公司并非劳动关系。
3、李某与宏宇公司返利等单据。
提供此证据,意图与证据2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持证据2的资金往来账目。如李某与宏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作为劳动者的李某向宏宇公司经常付款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将李某与宏宇公司返利等单据作为证据提交,是否认宏宇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利的、直接的证据。
宏宇公司刚刚成立,财务制度尚不健全,宏宇公司所有对外转账均使用公司股东个人账户,为此,还需要准备一份证据就是宏宇公司授权股东个人支付工资、收发货款等凭证。
四、结语
本案最终仲裁结果是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证明仲裁委认可宏宇公司的证据,并支持宏宇公司的主张。通过本案给所有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应规范合同管理。李某正是抓住宏宇公司合同管理漏洞提起此次仲裁,如果宏宇公司与李某就合作问题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即使出现这样的仲裁,只要拿出合作协议即可。希望通过本文,用人单位能学到如何应对劳动仲裁,针对仲裁请求,重视证据,抓住核心各个击破。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