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教授,也是美国当代最成功的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在他那本最为著名的《最好的辩护》一书中,写到这样这样一个案例:“你愿意为纽约最卑鄙的人辩护吗?”书中这个纽约最为卑鄙的人叫博格曼,在起诉之前,他已经被新闻媒体和政客推向审判台,而且认定他凡有可能想象到的任何一种罪名。媒体说他虐待那些老人用的住户,使他们奄奄一息坐以待毙;说他在人死了之后仍假借亡灵的名义寄医药单账单;说他经营的老人用里屎尿遍地,污秽不堪;说他利用老人院作为黑社会的洗钱基地;说他向政府最高层关于行贿,假借添置医疗器械为自己购买奢侈家用消费品等等。当时博格曼已经被誉为纽约最卑鄙的人,新闻界斥骂他犯有无数滔天罪行,公众都要求把他投入监狱。
德肖维茨作为他辩护人能够心安理得地开展辩护吗?他给出很多答案:例如判断当事人有罪与否并不是律师的工作,那是法官和评审团的责任;就是犯有滔天罪行的罪犯也应享有受辩护的权利;律师向政府提出挑战是使之保持廉洁诚信的重要制约;律师并不是只受理那些“可以享有”辩护权的人的案子为其辩护。而后,德肖维茨在此案中,又挥舞着他法律的武器,对抗着整个媒体和整个控方,积极为纽约最卑鄙的人进行辩护。
这就是刑事律师的角色。在所有人都放弃对某一个罪大恶极之人宽容、友好的评判时,他们仍然选择站在鸡蛋这一边,对抗着石头,像清道夫一样,寻找公权力的缺陷,寻找司法程序的漏洞,为这个所谓罪大恶极之人寻求最为公正的审判。这并非说刑事律师的伟大,这只是他们的角色,这只是制度设计使然,一定要有人站在这个位置上,与控方对抗,让法官做出最为公正的审判,这才能使得司法得到最为公平的审理。而司法公正,是对所有人都有利的一件事。
同样的,针对宝马车主拖行交警致死案,这几天媒体铺天盖地的新闻,将肇事者描述成罪大恶极、劣迹斑斑的杀人魔。诚然,从现有的很多迹象看,肇事者似乎非常可恶,他在微博上的过往史显示他有藐视交警的习惯;同样,死去的交警非常尽责,他两次要求肇事者合法驾驶,都是冒着很大的生命危险进行,而且他还有刚出生的小孩,连父亲都没见过。
但是,以一个辩护律师的角度,也想为这个肇事者说几句话,并且希望他能够得到最为公正的审判:
1、这个案子的管辖是否会存在问题呢?死者为闵行的交警,如果案子在闵行区处理,侦查机关为闵行公安,均系死者的同事,案件是否会得到公正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该回避。因此本案中相关人员是否应该回避,是否应移送其他区进行审理?
2、案子刚刚发生,铺天盖地的舆论就开始造势,这是否合理呢?今年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就提到:“人一抓,嫌犯就被当成‘罪犯’,当天抓人,第二天就面对电视镜头认罪了;嫌犯一招供,办案机关就忙着开表彰大会、搞立功授奖了。”全社会都缺少无罪的意识,这是冤假错案的根源,这里面媒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案子,当然不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但是媒体报道,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公正审理,在定性量刑上?
3、案子定性问题,有人提出故意杀人罪,有人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提出可判处死刑,应证了那句“认定他凡有可能想象到的任何一种罪名”。但是定罪完全需要看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肇事者确实构成妨害公务,但是是否转化成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显然要对其主观内容和客观的行为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就是孙某是否意识到自己继续驾车会造成交警伤害、死亡这一严重的后果。另外,孙某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讨论的。
4、可能还有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有网友提出交警执法时是否违法?网友搬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本案中,视频显示民警茆盛泉在嫌疑人拒不停车时,有将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的情形。该行为,明显违反了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是造成其伤亡的直接原因之一。这个问题虽然敏感,但是对孙某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却起着一定的作用。
扯了这么多,有人估计又要喊刑事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像孙某这种人,有什么好大写特写的。首先,我要表示的是,我对交警的死表示非常遗憾,我身边有很多兄弟也是公安民警,我知道他们工作的辛苦,以及在当前社会下的不被理解。其次,我并不是为孙某这个人写,我是为所有的被告人写,而这些被告人,有可能是每一个你我他。刑事律师的角色,就是站在这样的你我他之间,对抗公权力,甚至所有舆论的压力,让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习大大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这其中,就包括审判庭上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