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一审宣判后的若干思考
王喆   2019-01-21

 

文/王喆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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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8日上午9时,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本案发生于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47岁)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扣扣潜逃。

2018年2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于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8年9月27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本案行凶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大,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组织两次庭前会议,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针对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等问题展开讨论。

2019年1月4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情通报,决定在2019年1月8日上午9时公开庭审,并同步在新浪微博上进行图文直播,让社会大众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庭审情况。

 

一、案件缘起:22年前的命案

 

案件发生后,各种舆论扑面而来。有人认为为张扣扣冠以“孝子为母报仇,堪比民国奇女子施剑鞘”,也有人认为“张扣扣为母复仇,没有侠义只有犯罪”。通过在百度、新浪、微信平台上搜索张扣扣案,大约有数百万条信息,张扣扣案成为了信息时代的狂欢,但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这是一个悲剧,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乡土社会的悲剧。之所以这样讲,事情还要追溯到22年前的那宗命案。

 

根据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判决书记载“1996年8月27日上午9时,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南郑法院最终以王正军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岁,且经济赔偿了汪秀萍家经济损失,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

 

但在张家看来,命案的另一个版本是这样描述的。张扣扣及其父张福如是这样描述的“22年前的那桩命案的凶手是王家老二王富军所为,但却让未成年的老三顶罪,这是因为王家老大王校军当官,影响了当时的司法裁判。张扣扣当年只有十三岁,怀里抱着倒地不起的母亲,母亲想说话但喉咙里全是血在咕噜,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两个版本的命案,大部分网友都选择相信后者,为张扣扣冠以“为母报仇”的美名。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我认为一方面是媒体追求流量对事件采取了片面的报道,另一方面是当下社会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在社会舆论不断发酵的过程中,普通民众很少关注张扣扣大年初一行凶杀死三人这一事件的定行,更很少有人关注张福如对22年前的审判提起再审、国家赔偿等程序救济被法院一一驳回,我们需要清楚的意识到当22年前的案件无法还原,法律真相就是事实真相。

 

二、张扣扣故意杀人、毁坏财物案庭审纪实

 

在张扣扣主动归案之后被羁押至看守所,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向其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随后张扣扣委托殷清利、邓学平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鉴于此案社会影响重大,证据材料较多,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本庭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25日组织了庭前会议,并决定在2019年1月8日上午9时公开审理此案。(根据汉中市中院图文直播整理)

 

(一)宣读法庭规则、庭前会议报告

 

庭审开始,首先是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随后由七名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入庭,随后传唤被告人张扣扣入庭。待审判长核实完张扣扣身份信息、查明采取强制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核实起诉书副本送达、收到时间、是否委托辩护人后,法庭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需要回避,随后宣读了两次庭前会议报告。报告主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明确。

 

1.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失公允。法院认为,不能认为本院驳回了张福如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案的审诉,就推断汉中中院有影响公正审理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驳回管辖权异议。

2.张扣扣及其辩护人申请对本案进行庭审直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系严重暴力犯罪,场面残忍、血腥,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请认为庭审直播还原犯罪现场,对其身心造成再次伤害。合议庭控辩双方协商后,决定本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在新浪微博汉中中院官方微博上进行图文直播。

3.请求对张扣扣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是早有预谋的犯罪,作案前能够清楚辨别三位受害人,作案时可以精准的刺中头、颈、胸等要害部位,作案后能够及时逃离现场,说明当时有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故建议法庭驳回请求。合议庭采纳公诉人观点。

4.申请调取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案卷材料。合议庭认为,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了解本案案发相关情况,同意辩护人调取1996年案卷材料。

5.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12次提讯但未随案移送的的相关笔录材料。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已经核查了12次提讯情况,不存在侦查机关未移交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6.申请证人郭某出庭作证。合议庭认为,为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核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合议庭同意辩护人请求,通知郭某出庭作证。

7.申请对2018年3月4日对作案工具提取、辨认现场笔录、打捞记录进行排除。合议庭认为,辨认、提取过程合法,证据来源合法,对申请予以驳回。

8.请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教授出庭。合议庭认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的是鉴定意见,而《入所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并非鉴定意见,北大教授也并非本案鉴定人,故合议庭不予准许该申请。

 

(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随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中就案件经过,被告人张扣扣准备、实施、逃跑、归案等过程进行了还原,认为被告人张扣扣触犯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张扣扣对起诉书有无异议,张扣扣表示除了对王正军没有进行补刀以外,其他属实。

 

随后,公诉人对张扣扣进行讯问,主要针对公诉书描述是否属实,对作案时间、对象、行凶手段再进行确认,张扣扣对上述讯问无异议。辩护人也对张扣扣进行了发问。

 

辩护人殷清利发问围绕四点展开:

第一是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案件造成汪秀萍死亡,之后王家并未与张家沟通;

第二是张扣扣行凶后自首情节;

第三是张扣扣与证人郭某某是否熟悉;

第四是张扣扣收押看守所后经常感到心惊。

 

辩护人邓学平围绕三点展开:

第一是张扣扣杀人的动机与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案有关;

第二是自从母亲死亡后,张扣扣感到人生坎坷,并觉得二十年来王家一直蔑视自己;

第三是张扣扣自首情节。

 

(三)法庭调查:举证质证

 

之后,审判长宣布进入到举证质证环节。

首先由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出示的第一部分证据是案件来源证据,证明案发时间是2018年2月15日、案件来源是群众报案、南郑区公安局2018年2月15日立案侦查。辩护人质证,认为110电话报警录音并未随案卷移送,证据是不全面的,出警情况表形式上有欠缺。审判长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不影响证明效力,法庭采纳该组证据。

第二部分证据是案发现场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张扣扣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地点、死者身份信息、作案后逃跑路线。辩护人质证认为现场提取痕迹物登记表上,提取人、见证人、持有人均为打印字体,不是亲笔签名,证据形式不合法;案件现场有人进入,不是第一现场。公诉人回应,勘验笔录上有提取人、见证人、持有人的签名,提取痕迹物登记表是附件;现场变动是因为怕尸体被河水泡坏,所以让村民用担架抬出。

第三部分证据是犯罪结果的证据,主要是死者三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以及损毁车辆的价值认定。辩护人认为王正军尸体检验主检医师丁某资质未提交,检方随即表示已经调取丁某资质证明,并让法警予以出示。

第四部分是证实犯罪行为客观性证据,证据有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材料,被告人、辩护人对此部分无异议。

第五部分证实犯罪行为的言辞性证据。

第六部分时确定被害人身份相关证据。

第七部分有关犯罪预备的证据,该部分证据被告、辩护人无异议。

第八部分有关被告人犯罪后逃跑和投案的证据,辩护人补充张扣扣自首是有准备的,不是因为没钱才被迫自首。

第九部分有关被告人犯罪动机的证据,公诉人提供张扣扣供述笔录,描述了张扣扣的工作经历,及近年来生活屡屡受挫不如意,精神压力大,所以杀人;周围亲属、邻里乡亲对张扣扣的评价;1996年法院生效判决。被告对自己的供述予以认可,对法院生效判决书证明内容有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供述无异议,但认为这不是张扣扣杀人的主要动机;对亲属、邻里乡亲的证言提出排除个人猜测、推断性言论,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提出四点质疑。

 

审判长认为对张扣扣的供述予以认可,对猜测行、推断性言论会在合议庭评议时予以综合认定,认为法庭无权利对生效的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进行审理。第十部分有关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证明张扣扣身体无疾病、精神状况正常。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扣扣作案时精神状况是否正常,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审判长认为合议庭会在评议时综合认定。

 

(四)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环节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环节。首先是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意见共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被告人张扣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部分强调被告人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第三部分是基于上述两部分认定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应当对其依法严惩;

第四部分分析了张扣扣的犯罪动机,指出其走向犯罪的根源不仅仅只是因为22年前母亲死亡造成,而是因为张扣扣工作屡屡受挫,崇尚金钱但自身能力不足,才产生了报复社会、为母报仇的心理,而张扣扣及其亲属面对媒体作出对22年前案件的种种质疑只是在为这次杀人毁物的行为混淆视听、寻找借口;

第五部分是本案的警示教育,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合法、合理,有效参与。

 

其次是张扣扣自行辩护。张扣扣表示:“我坚持自己的观点。如果我妈不死我的命运也不会因此改变,所有的一切都是王家造成的,并不是我对社会的不满,对工作的不满。”

 

最后是两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第一辩护人殷清利律师从六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是不适宜的审判管辖,汉中市中院此前驳回1996年旧案的申诉、司法赔偿请求存在程序违法,再审理此案难免不公,故应该由陕西省高院指定管辖;

第二是异常的入所心电图,被告收押时心脏异常,结合杀人动机,为保障被告合法权益,应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第三是定罪证据尚有不足,本案对关建物证的提取、备存案卷、报警录音、未找到的12次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认证都存在问题;

第四是二十二年的孽债,三名被害人在二十二年前致汪秀萍死亡存在过错、侦查人员公开解剖带给张家二次伤害、旧案中一审法院轻判、乡村民事调解机制缺失等,这些法庭都应考虑;

第五是张扣扣有投案自首情节;

第六是本案启示与警醒,人人相处不可欺,基层治理不可失,公正司法不可迟,血亲复仇不可取。

 

第二辩护人邓学平律师从五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是本案属于血亲复仇,张扣扣童年经历巨大创伤,心智难以健全;

第二是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22年来王家对母亲的死亡从未道歉,张扣扣出身贫寒从小外出打工,从小缺乏关爱;

第三是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当公权力无法实现正义,私力复仇就有了一定程度上可以原谅和可宽恕的基础;

第四是国家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张扣扣犯罪的动机情有可原,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张扣扣应该有生的希望;

第五是张扣扣是一个怎样的人,其本质不坏只不过是命运让其做出了不同于常人的选择,其行为在法律层面的评价并无异议,但希望法庭给其一条生路。

 

通过第一轮法庭辩论,合议庭归纳出法庭争议焦点:

第一是被告在作案时是否具有精神病;

第二是本案证据是否充分;

第三是被好人是否有过错;

第四是被告人自首情节能否认定;

第五是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

 

随后控辩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公诉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扣扣犯意明确,过往身体、精神正常,证据方面在庭前已经将所有电子卷宗拷贝给辩护人,被告人张扣扣犯罪行为残忍,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建议适用死刑。被告人发表意见认为其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滥杀无辜。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张扣扣作案时应该是有精神障碍的,对其他表示认可。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及法庭教育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张扣扣表示:“我对我所做的事供认不讳,我希望给我一次机会,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我表示道歉,希望得到谅解,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希望能够谅解我。”随后,审判长对其进行法庭教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应当遵守法律,我们所有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张扣扣走到这个地步虽然很多人表示惋惜,但你对所做的事情要面对现实,要承担法律责任。

 

(六)再次进入法庭调查

 

随后法庭在休庭之后,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对被害人家属谈话笔录进行质证。笔录中记载,被告人亲属愿意赔偿被害人4万元,但被害人亲属表示自己已经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不接受赔偿,不接受调解,强烈要求对张扣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控辩双方对该证据并无异议。

 

(七)法庭当庭宣告判决

 

最后,法庭当庭宣判,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扣扣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犯意坚决、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决:

一、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菜刀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三、关于本案的若干思考

 

正如前文所述,张扣扣无论被冠以“为母报仇的英雄”还是“杀人恶魔”,其自身都是一种悲剧。正如其辩护人所言,复仇自古即有,但冤冤相报何时了,古今中外文学记载的复仇故事例如《哈姆雷特》、《基督山伯爵》、《赵氏孤儿》都是悲剧。作为旁观者,我们若不能跳脱出个案看待本案,再多的讨论也无济于事。

 

(一)公诉意见与辩护词的若干思考

 

网络上,很快就发布了公诉意见及辩护词的全文。在朋友圈内许多公诉人及律师站在不同的立场对这两种文书都做出了赞赏,两种文书,都说理充分,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深层次讨论了犯罪动机、社会警示意义。对于公诉意见,大家都认为书写规范、论证充分、情理兼备;对于两份辩护词,则赞赏了辩护人引经据典、文笔斐然的能力。

 

当然两种文书所代表的观点交锋仍更为精彩。本案的论证焦点集中在于张扣扣的犯罪动机。

 

公诉意见认为:

其一张扣扣犯罪行为证据确实充分;

其二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并不是单一的自幼母亲被害去世导致的,而是因为自身对金钱的追求与现实生活、工作失意的巨大落差,产生了复仇的想法;

其三回应了1996年旧案进行复查,发现并未出现判决不公正的情形,而张扣扣及家人的质疑只是寻找此次行凶的借口。

 

本案中,从张扣扣的两位辩护人分别提交的辩护词来看,有可能是因为辩护分工不同辩护观点各有侧重。殷清利律师的辩护意见更多是从法律层面出发,从刑法的因果关系、自首情节到管辖异议、精神病鉴定、证据等问题进行法律辩护,同时辩护词最后部分“本案启示与警醒”将观点从本案升华到整个法治社会的治理要求。邓学平律师的辩护更多偏向于说理,着重分析了张扣扣犯罪动机的内因外因均与1996年旧案有关,少年丧母的惨痛经历必然为其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加之家庭教育的缺失,逐渐偏离了正常的生活轨道。

 

1、两种文书的内在法理

 

两种文书的交锋正反映了法律与朴素情感的激烈碰撞。每一位法律人都知道张扣扣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但每一个人的内心都会扪心自问,假如自己是张扣扣,自己又会如何抉择?有些人自会想到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之间的争论——法律与道德的评判。但笔者认为本案并不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

 

世界各国,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不承认故意杀人的正当性,辩护人邓学平律师所谈到的“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诚如其所言,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时时期、各个社会类型都存在复仇,但并不包括人类进入现代文明之后。

 

第一,复仇具有局限性。在奴隶制、封建制时代复仇被认可是因为道德、宗教的效力远高于法律,人们遵守道德、宗教的束缚,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因国家认可、效力稳定、便于传播等特点而逐渐替代道德、宗教,人们便应遵守法律;

第二,道德是不断发展的,过去的血亲复仇被认可是维系部落、宗族血亲的重要手段,而社会不断在进步,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至资本社会,部落、宗亲关系已经被现代社会关系所替代,复仇在今天也是道德所不能接受的;

第三,法律道德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恶法非法”、“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复仇这一行为违反法律也就违反了最低层次的道德,不具有道德合理性。

 

2、对辩护意见的分析

 

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前述已经略加分析,这里主要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笔者认为邓学平律师的辩护意见旁引曲证,通读全文可以见的辩护律师涉猎广泛,采取以情动人的辩护策略。但辩护意见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

 

首先是辩护思路的偏离。辩护思路没有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也没有针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针对回应,更像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针对控方所说的因杀人动机、手段、影响均极为恶劣,适用死刑似乎是首选,但其争议在于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缓刑?可见我们的辩护思路首选是从量刑切入,积极争取判处死缓。

 

其次是辩护意见说理偏颇。将血亲复仇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观点作为辩论主要依据,很难引起法官的认同,法治社会下任何血亲复仇的行为都挑战了法律与道德,显然在说理层面已经偏离。笔者认为应该将复仇与精神病鉴定相联系。既然张扣扣的复仇行为,缘起于为母报仇,22年的仇恨已经扭曲其心理,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同时以精神疾病为切入点,更能获得法官在法律层面的认同。

其一,因精神疾病导致的犯罪是个例,法官的轻判并不会导致变相鼓励复仇免死;

其二,精神疾病导致惨案的发生,缘起于张母的死亡,张扣扣个人也是受害者,可以减少社会对张扣扣的苛责。

 

最后是辩护意见逻辑欠缺。文章因为旁征博引的缘故,洋洋洒洒万余字,堆砌了大量的名人典故影响叙述案件事实的完整性。辩护意见分为五部分,每部分分标题很难将辩护观点凝练出来,辩护意见最后大段引用纪伯伦的《罪与罚》。作为辩护意见,清晰的辩护结构可以让法官一眼看到辩护观点,这样的散文式辩护意见只能让法官自行理解辩护内容、总结辩护观点,很难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所以,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这是一篇很好的,有人性温度的散文,但不是一篇实用的辩护意见。

 

3、对公诉意见的分析

 

在控辩双方的交锋中,作为攻方,公诉意见主要从法律层面、犯罪原因分析、警示教育层面论证。但笔者认为,仍存在一些问题。

 

公诉意见中对张扣扣犯罪动机的分析有避重就轻之嫌。法律的适用不能背离大众的朴素直观,张扣扣的复仇必然与母亲的死亡有关,而公诉意见中对于犯罪动机的描述是因为生活、工作不顺,产生了报复心理,复仇只是借口。

 

实际上,张扣扣行凶是复杂的多因一果,包含了为母复仇、工作不顺、社会机制等众多因素。公诉意见选择回避为母报仇这一原因,实际上仍是说理不构充分的体现。一方面,为母报仇并不可取,是因为其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畴,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为母报仇在当今法治社会是违反法律与道德的,任何私人恩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私力复仇的做法挑战了法律权威,严重威胁了社会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案件外的深层次再思考

 

1、媒体的舆论引导

 

张扣扣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大量关注,离不开公众媒体、自媒体的推波助澜。特别是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在网络发表观点的权利,当一则不加核实的公众媒体信息经自媒体指数式传播后,谣言就变成了事实。

 

时至今日,网络上流传的1996年的旧案是一起冤案,因为王家有人做官,所以顶罪、轻判,正所谓因果报应,张扣扣今日杀人正是大仇以报,壮士一路走好。这种上帝视角的解读,只会让更多大众不明真相的选择盲从。公众媒体的选择性报道,自媒体的盲从,“造就了一个为母复仇的英雄”。作为媒体,应该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将新闻真相呈现给公众,而不是制造舆论、煽动民意以达到绑架司法的目的。

 

2、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道路且长

 

公众对于1996年的旧案产生诸多质疑,认为存在司法腐败。其实类似的事有很多,即使没有张扣扣的案件,换作李扣扣、王扣扣的案件只要被曝光,公众都会第一时间想到司法腐败。其根源在于,不是老百姓不信任法律,而是不信任行使法律的人。

 

不可否认,干预司法的现象仍然存在,习总书记曾说过:“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是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的繁荣发展与法治密不可分,我们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仅是立法,还有司法、守法。只有达到“良法善治”,人民群众才会守法、信法。

 

3、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必经之路

 

刑罚并不是刑法的最终目的,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人际关系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22年前的旧案至今,王家、张家旧恨未消又添新仇。两家人的恩怨何时才能化解?如果说22年前,因为司法的落后,没有及时化解两家恩怨,22年过去了,仅凭借判处张扣扣死刑又能否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呢?单凭两家自行化解恩怨显然是不可能,张扣扣的认罪但坚决不悔罪,王家的不接受任何形式调解,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已经阐述了他们的观点。作为司法公权力,我们又该如何化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将被告人参与诉讼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之中,但目前能够较好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制度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害人家属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拒绝任何形式调解,也关闭了参与诉讼的大门。

 

实际上,被害人参与诉讼是化解双方矛盾的重要措施。在英美国家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要求庭前会面,被告人谈论自己的犯罪动机,被害人谈论因为犯罪行为而带给自己的变化,在谈论中,双方尝试理解对方,以期达到宽容、谅解。假若当年张母案件发生后,张王二家能够有充分的交流,也不至于结下今日的恶果。

 

可见,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一条必然的道路,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需赋予法律一些温情,让法律更具有人性。

 

四、结语

 

张扣扣案一审虽已告一段落,但对该案的反思却不应停止。当今法治社会绝不容许私力复仇挑战法律的底线,这一点毋庸置疑。当我们呼吁给张扣扣一丝生机,呼吁还张母及张扣扣一个正义的时候,我们却恰恰在践踏正义,因为法律作为维护正义的工具都不能被遵守、信仰,我们心中的正义又何从实现?

 

 

编辑/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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