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绿地改建停车场相关问题处理
白伞伞 白伞伞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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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飞速上涨,小区尤其是老小区规划滞后,停车位规划不足车问题逐渐显现,停车矛盾日益加剧,因无处停车乱停乱放现象频出。为解决业主停车难问题,部分小区设想将小区公共绿地改建为停车场。这一做法虽客观上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区停车压力,但部分业主认为此举破坏了小区绿化环境,影响居住体验,不同意该做法。笔者从相关法律规定着手,结合具体案例,对小区进行绿地改建停车场的流程及业主维权相关问题予以分析。


一、小区如何合法的将公共绿地改建成停车场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居民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调整申请。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占用建成的居住区绿地,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完成相应面积的绿地。


(二)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建成绿地上所建的棚架绿化不纳入折算)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其面积的35%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实施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应当在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完成后方可进行。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居住区绿化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有绿地性质或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将小区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原则上居住区绿化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只有存在绿地内部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居民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建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改造。即小区计划将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二、业主对小区违规毁绿造停车场的侵权行为如何维权


1、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


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将小区绿地改建为停车场必然对小区业主造成影响,若小区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私自违规毁绿造停车场,小区业主提起相关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毁绿造停车场


如前所述,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是小区合法进行绿地改建的必要程序之一。若未取得法律规定比例的相关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私自决定进行绿地改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979号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一、关于变电站北侧绿地改建停车场问题虽然被告方的业委会成员通过会议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停车场改建,但由于绿地改建停车场需通过全体业主的表决,且需绿化部门的同意,但被告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既未通过全体业主表决亦未有绿化部门的同意,因此该决定显然违反了相关程序,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将变电站北侧绿地改造成停车场的决定,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3、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毁绿造停车场


案例: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玄锁民初字第985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栖霞物业公司系涉案102室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在管理该小区过程中将102室房屋南面花坛边的绿地改造,该绿地系小区业主共有,因此被告在改造该绿地时应当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目前,被告已将涉案花坛边绿地改造后作为停车位使用,并未征得包括原告张玉荣在内的102室业主同意,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该改造决定经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且该停车位临近102室房屋,在停放车辆时势必对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将102室房屋南面道路正对面、花坛边二个停车位拆除,恢复为绿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要求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未经合法程序私自毁绿造停车场行为违法,业主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进行处理。


法律规定: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 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 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 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编排/郗博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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