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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历时5年,历经四次审议的,是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本文旨在就《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相较现行法律对网络购物合同又将产生哪些影响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法》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购物条件下的合同成立存在一些争议,大多数争议来源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向网站下达订单,订单生成是否意味着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订立合同方式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节就要到了,翻看《淘宝规则》和《天猫规则》约定订单是合同性质,卖家不履行订单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可能与淘宝、天猫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关,具有平台管理职能需要,从商业的角度出发,在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为了做到这一点,只能实施更加严格的交易规则约束商家。
在传统线下交易中,一般交易双方签一份框架协议,具体交易时在根据订单内容确定,订单是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共识;而且交易基本都是按照订单内容履行的。在网络购物中订单是买家选择后系统自动生成,买家可以在卖家发货前单方面取消订单,而无需与卖家协商,订单生成后一定期限内如果买家不付款,则订单自动取消(货到付款的除外)。订单的内容无法涵盖这些特点,即使认为是合同,也是可以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
二、在我国大多数电商特别是《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形式分类中自建网站电子商务经营者,更多采用的是美国电商巨头亚马逊的交易规则“关于亚马逊销售的商品,我们不能确认一个商品的价格,直到你的订单。尽管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但目录上的少数商品可能定价有误。如果亚马逊出售的商品的正确价格高于我们规定的价格,我们将根据我们的判断,在发货前联系您以获得指示,或者取消您的订单并通知您取消订单。
如果商品定价有误,其他商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政策。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购买商品的申请或要约。收到您的订单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我们已经收到您的订单,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该确认不代表我们接受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我们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三、上述这条规则从某种程度可以对现在日益频发职业打假进行一个限制,合同成立主动权掌握在电商手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个规则属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一般消费者有无约束力需要考察:1、是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情形;2、是否尽到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四、从司法实践中看,这个规则不属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但是对于是否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7456号民事判决认为网站未能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未能作出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视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38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加重对方责任”应当理解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加粗格式的服务协议条款为非免责性条款,是对服务规则及合同成立方式的约定,无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较为明显地注意到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条款。
五、《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采用约定优先,对于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未成立的格式条款法定无效。在这里法律上认可提交订单行为为承诺行为,但是可以存在约定例外情形。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对于网络购物的交付作出了与《合同法》不同的规定,采用约定优先原则同时,对于未约定的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法》买卖合同中对于未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的,需要运输情况下,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六、《电子商务法》的正式颁布,能够规范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在2019年1月1日前依照该法梳理合同规则以便合法。建议:
1、面对付款后合同成立的强制条款,为避免约定无效,可以考虑付款时间节点后移;
2、面对存在约定优先原则时,需要积极约定,保障自身权益;
3、对于格式条款需要把握网络购物环境合理标准的判断标准避免制定条款对买方无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