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案件量刑新标杆:对白恩培案的“终极生刑”判决的三点思考
洪流 洪流   2016-10-10

 

来源/微信公众号 洪流法眼(微信号: hongliu-lawyer)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亿元的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一个判决出来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并在朋友圈里疯传。


这个案子的宣判结果树立起了贪污贿赂案件量刑的新标杆。


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情节与量刑进行了较大改动:一是大幅度提高犯罪量刑数额;二是限制死刑,加重“生刑”:根据《刑罚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就意味着,因犯重大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分子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将面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这样一种“终极生刑”的惩罚。


2016年4月18日,两高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数额进行了新的修订:贪污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通常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于300万元以上的部分如何量刑,并未给出清晰的解释。而在实践中,300万元以上的部分正是运用“终极生刑”的敏感区域,对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官员,上不封顶的“顶”到底要达到多少数额才可能触碰到死亡线,大家都在拭目以待。


作为第一个适用“终极生刑”的高官白恩培案,给大家的直观感受就是:贪腐2.4亿的官员仍然可以免死。


考虑到白恩培案是第一个判决“终极生刑”的巨大数额案件,且白之前的身份不低,在安阳中院判决的背后必然有最高法院的身影。2.4亿到底杀不杀,不是安阳中院所能决定的。


从白恩培案引申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贪腐官员到底适用死刑严厉还是适用“生刑”更严厉?


《刑法修正案(九)》起草时,正值我国反腐工作的关键时期。国家打击贪污腐败犯罪的态度十分明确,并把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立法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立法与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加强了“生刑”与“死刑”的衔接问题,为贪腐犯罪创立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这样一种“终极生刑”制度,这从理论上解决了我国整个刑罚体系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生刑”相对较轻,而对于重大犯罪分子则往往规定“死刑”以实现重罚与警戒的目的,故规定“死刑”的罪名相对较多。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由于“生刑”较轻,对于不适用“死刑”的重大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尴尬。因此加重“生刑”创立“终极生刑”是逐步废除“死刑”的必然,也是逐步完善“罪刑相适应刑罚体系”的应有之义。


但是对于视死刑为惩戒终极手段的不少民众来说,贪腐了几个亿的官员仍然可以不杀,这算不算是一种变相的特权?此外,贪腐了几个亿都可以不杀,即便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是否就可以遏制贪腐的势头?


这些疑问,估计也要等“终极生刑”实施几年后再拿数据说话。当然,前提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上不封顶的“终极生刑线”到底可以达到多高数额?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个别案例对于法官判决今后的案件仅仅是起到参考作用,但是考虑到现在最高法院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并考量量刑平衡的问题,故在遇到新类型的案件时,先前判例所起到的作用会十分巨大。换句话说,2.4亿不杀的白恩培案将给今后的刑事法官树立起一个贪官不杀的标杆。


当然,从成文法的角度考量,今后应该也会有一些贪腐数额不到2.4亿的官员被判死刑,但如果顾及法院在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半独立状态,以及贪腐案件往往涉及各地前任甚至现任位高权重的官员,故今后这条不死线被突破的可能性也很大。


第三、白恩培案引发的最大问题是量刑平衡乃至司法平衡的问题。


白恩培案引发的最大问题其实还不是几个亿杀不杀的问题,这个案件如果要引发地震,首先是在量刑平衡方面。


先前谈到,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最高院现在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判例的确在有的时候会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但在有的时候,两者是有着严重冲突的:如果判处白恩培“终极生刑”是依据法律条款,那么从300万一步跨到2.4个亿,这个跨度空间的确有点大了,对于2.4亿以下的官员今后如何判将是个让法官头疼的问题;如果法官只把白恩培案看作是个案,今后仍然要对贪腐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官员判处死刑,那么白恩培案树立起的标杆线又没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对于贪腐官员,法官可以处置的空间非常大,这对于量刑平衡原则是致命的狙杀。


白恩培到了监狱后,是不是会终其一生都在监狱中度过,相信也是民众们感兴趣的问题,这涉及到判决执行的严肃性:如果白恩培在监狱里以重病而需要保外就医的方式逃避了终身监禁呢?这对于新规无疑是最大的嘲讽。


但如果白恩培到了监狱真的患了必须保外就医的疾病,监狱敢不敢冒着巨大的舆论压力放他出去?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还有一个问题憋在心里:官员贪腐了2.4个亿都可以不死,我们小百姓偷个骗个几千几万拿个几千几万就被判辣么重,这对小老百姓公平吗?


如果以“终极生刑”的形式可以尽量避免贪腐犯罪死刑的执行,那么将这种方式推广到其他的以财物为标的的犯罪也未尝不可,毕竟,钱财对于所有人都是等值的,否则,还真应验了那句古话: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实习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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