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感悟 | 我的2年、30岁、40篇
莫燕雯 莫燕雯   2017-10-27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先说说这几个数字,2是代表执业两年,虽然年限不长,但感悟不少;30是代表年龄,虽然还有两年才到而立之年,但写在当下,与君共勉;40是代表在无讼阅读发表的文章数量,如果有幸这篇感悟被采纳,将会是第40篇文章,在写作的这一年里,笔者也有很多感悟想要与君共享。


总之,这是一篇执业感悟,一篇虽然轻(轻阅读型)但也重(饱含激情)的感悟。


一、关于2年的感悟


相比于各位活跃在无讼平台上的律师,笔者的执业年限算是很短的,在这短短的两年里,笔者却接触了不少民商事的案件,无论诉讼或者非诉,都让笔者感受到做律师的不易。曾经在做书记员的时候就觉得,自己一定是做不了律师的,那么多案件处理起来头皮发麻,很多法律关系要梳理,很多当事人要面对,很多人际关系要应付——这是一份非常艰难的工作,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强大的工作压力,加班也必不可少。但是现在既然选择了,那么就全心全意的做下去,遇到再多艰难也不放弃。


执业两年的过程中,有一些小小的想法,不一定成熟,但也是感悟;不全面,但是细微之处却能体现笔者的思考:


(一)关于“商人”的纠纷——区分究竟是司法范畴还是经营风险


恰好日前参加了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民商诉讼律师实务论坛,论坛上提到了商务合同违约金的设计与司法认定,有司法观点认为对于违约金,司法机关应有限、被动的干预,应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兼顾公平。但是往往对于违约金,法院会将其作为平衡双方心理预期的方式,而实际损失却难以证明、有形化、量化。关于违约金,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难以形成合理预期,而司法机关也并非利益最佳判断者,难以做到最为恰当的平衡双方权益,裁判标准和尺度也模糊不透明。但对此也有完善的途径,例如:违约金应该以约定为原则,以司法调整为例外;司法被动调整,需要基于当事人明确请求,而请求调整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证明标准要灵活,也需要适当降低证明难度;对法院来说需要逐步统一规范裁判标准,加强判决书说理等等。违约金是“商人”的纠纷的一个侧面,虽然不典型,但也能够体现一定的意思自治和司法干预的平衡,笔者通过违约金的例子就是想表达,有些时候不是所有问题都属于司法范畴,还有非诉和商业风险,就如违约金的设计,如果违约金设计合理,一般来说就不需要司法干预。


又如,甲公司租赁乙的商业用房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甲公司很重视自己的商业品牌,对选址和门头都有严格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时该房屋门头尚在,地址也能满足甲公司的要求。但是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因为这一条街外墙统一出新,被搭建了脚手架,门头也因为是违建被强行拆除。因此,甲公司要求退租,乙不同意,故甲公司委托笔者,要求就是起诉乙,解除合同返还全部租金。

 

而笔者认为,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试图通过诉讼将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对方的案件,首先,笔者审查了双方的合同,并未就门头进行约定,也未赋予任何一方以任意解除权。那么接下来就要看门头的问题是否构成乙交付标的物不适格。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用途为经营美容美发,而涉案房屋是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商业性用房,门头问题既未约定在合同中,也未影响正常营业活动,只不过甲公司对的品牌标识的追求达不到预期,因此,笔者认为这并不属于乙交付标的物不适格,非乙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甲公司既无法定解除权,也无约定解除权。

 

因此,对甲公司来说,这一起事件只能算作正常选址失误的经营风险,不能通过诉讼转嫁给乙,即便诉讼,只要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这期间的租金还是需要继续支付。因此,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不能一味追求诉讼效果,而应适当考虑现实问题,拒绝当事人诉讼的委托要求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可以与乙通过非诉谈判的方式和解,退租的同时,甲公司也要相应承担一定责任,支付协议解除前的租金,对其来说这就是商业风险。


换个角度,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司法范畴的交付标的物不适格,可以参考(2016)苏0114民初2026号原告杨康与被告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的确为门面房,标的物可以从事经营,但是因为房屋漏雨导致无法正常营业,需关门停业,这当然就构成交付标的物不适格,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这并不是经营风险,而是法律调整的范畴,承租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2年执业时间不长,但笔者想说的是:作为诉讼律师,在面对委托人的要求时,一定要区分究竟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或者说是不是有除了赢得一场诉讼之外更好的解决方式,赢不是追求的终极目标,解决问题才是。因此,适当的调整思路,通过非诉的方式处理问题,有时候反而会有意想不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更能够将问题圆满解决。在民商法领域具备系统全局观的意识,做个有“个性”(不以当事人要求为终极目标,能够提出更有价值的处理方案)有“追求”(追求案件公平正义,而非一味追求胜诉)的律师,何乐而不为。


(二)关于“夫妻”的矛盾——不要让律师、法官代替自己了解对方


笔者实习的时候,处理离婚纠纷中面对一方不了解对方工资卡、生活开销、对外投资、负债情况,而另一方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存款,当时还鲜有通过法院调查的方式。而如今,可以由律师申请调查令,持令调查应用非常普遍。例如:女方抚养儿子,但男方未提供工资流水,只有单位的工资证明,女方对工资有异议,申请法院调查,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先去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男方所有开户信息,再针对其中一些银行深入调查。而笔者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当一方知道可以调查对方账户信息,往往会要求调查更多,甚至全部的银行流水,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应当被支持的事情。


夫妻之间本应有忠诚义务,对一方而言了解对方是权利也是义务,对另一方而言也不应当隐瞒,信任是婚姻关系的基础,了解、信任、不隐瞒这些都是互为双方权利义务,也都是作对等的处理,婚姻的裂痕就在于双方忠诚义务的违反,裂痕到完全破裂就是双方对互相了解的态度——嗤之以鼻,责任都在对方。然而,面对破裂,无法挽救、已成定局这是可以被局外人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利用司法资源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去了解对方,笔者认为这是不可以被认可的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在处理这一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代理人一定要具备有限的调查意识,不能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来,调查的权利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换句话说,夫妻双方结婚几载,如果连对方在哪里工作、工资卡是哪个银行的都不知道,排除《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胁迫结婚的情形,那么当事人自己也应该检讨为何结婚?为何离婚?如果从头到位都是利用司法资源调查对方,那么从伦理上说,婚姻关系存续的价值到底是什么?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笔者并不是反对调查,而是反对过分的调查,有当事人认为自己调查对方越充分,开庭越有把握,对方越有可能在财产问题上妥协。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调查是双刃剑,指向对方的同时也对着自己,女方可以调查男方,男方同样也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互相刨根问底无异于将多年感情连根拔起。换个角度说,一般情况下结婚时间短就诉讼离婚的夫妻并不存在过多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必要调查深究;结婚时间长的诉讼离婚就是伤经动骨,涉及到子女抚养未来也不可能老死不相往来,调解处理才是最好,因此,不要让律师、法官代替自己去了解对方。而作为律师也要适当地拒绝当事人过分调查的请求,用一定策略促使双方“和平分手”。


(三)关于程序的认识——忽略的恰巧是重要的


笔者近期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立案,在此之前看了很多再审立案攻略,也曾去第三巡回法庭初审材料,虽然初审没有问题,但是为了顺利的立案,笔者又反反复复检查材料,一遍一遍给自己挑刺。此时,一位年轻律师提醒了笔者,为什么不把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书规范好好阅读呢?读再多攻略也不如自己把握好法律规定。是啊,我们确实会重实体,轻程序,忽略程序规范。


不论是再审立案还是其他案件处理,重视程序往往能够如虎添翼,我们忽略的程序性的内容往往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再审案件中,有一份材料“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一份加盖法院公章”,虽然这一条很简单明了,但是会因为二审程序中的疏漏导致并无此份材料,也就是说,虽然法院要求签收判决书后将送达回证邮寄回法院,但有些时候因为忽略了这个细节,并未将送达回证邮寄回法院,虽然程序上是法院归档所需材料,如果实在没有也可以用快递回单代替,但作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来说,法院归档的案卷材料里没有送达回证就无法在提交的材料里有法院档案局加盖公章的送达回证。从时间上说,如果提出再审行为恰好接近6个月的再审期限,送达回证的效果就是确认文书准确生效时间,未按照程序操作,则会影响再审期限的计算,例如:生效判决书上载明的判决日期是2017年9月30日,按照这个时间来说8天国庆假期期间一般无法收到判决书的,也就是说,收到判决最早也是2017年10月8日,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申请再审的6个月起始时间是10月8日而非9月30日,多了8天时间有时候还是会有关键性的意义。


因而,笔者关于程序的认识即为——对程序类法律规定要多加重视,除了实体法律、攻略的学习,程序性的法律、法规也是未来执业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对象,都说实体法研究透彻的不一定程序法精通,但程序法精通的实体法也不会差,因此我们要常看常新,在学习的过程中善于发现,因而解决当下的问题,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规避不利的,巧用程序法也会成为执业的有力策略。


二、关于30岁的感悟


如果有幸这篇文章能够采纳,并且能够在2017年10月30日发布,那是送给自己最好的生日礼物了。在30岁之前的两年里,最不爱爬山的笔者,爬过了云南玉龙雪山、内蒙春坤山,说到因此提前给30岁带来的感悟,那真是不少,之前未能及时发布在国庆期间的专栏,那么就首发在这篇执业感悟里,与君共勉:


(一)保持心态,永远不要对生活叹气


永远不要对生活叹气,不论遇到什么情况,总有原因;不论此刻的情况会不会让你失望,总有因果。也许现在律师的工作、待遇并不能达到我们的预期,生活也很现实的给我们诸多打击,但是叹气与失望并不能帮助我们赢得成功,需要的是调整心态,接受现状再努力去改变。美丑好坏只是内心想法的写照,并非来自于事物本身,就像世上之物,本无善恶之分,思想使然。黑格尔说:“我们可以断言,没有激情,任何伟大的事业都是不能完成的。”风景可以没有想象中的美好,律师的路也可以没有想象中的顺利,但是我们仍旧要保持好的心态,充满激情,如此一来还有什么会让我们感到遗憾的呢?


(二)这里山重水复,但这里也柳暗花明


在律师这条路上,笔者常常有这种感觉,一个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的案件,走这条路是不通的,走那条路会陷入逻辑困境;亦或是一个准备了几天几夜的案件,前期模拟法庭、案例检索已经做到位了,但最后仍然被对方击败,让笔者觉得再多的努力也显得非常无力,明明感觉已经拼尽了全力,最后还是落败,甚至怀疑努力的意义,山重水复疑无路。即便这里山重水复,但这里也柳暗花明。行百步者半九十,既然已经如此努力,那么就继续坚持下去,做好每一个案件,即便结果不一定对得起努力,但只要尽力了,无论如何告诉自己,还有下一个程序的救济,找出问题、走出困境;无论如何告诉自己,还有下一个案件,总结经验,继续奋斗。柳暗花明并不在于眼前看到的,而在于内心的感受,输赢并非最终的结果,一个案件最佳的法律效果就是合理的公平正义,而并非绝对的公平正义,看清楚这一点,如此一来还有什么可踌躇的呢?


(三)懂得欣赏沿途的风景,享受过程


苏格拉底说:“坏人活着是为了吃与喝,而好人活着才吃与喝。”吃喝代表着最基本的欲望,对于坏人来说,他们做任何事都是为了满足那些最基本、最底层的欲望;而对于好人来说,他们是为了完成自己人生的意义才填饱肚子。我们当然应该选择好人的人生,辛苦的工作不是只为了挣钱的目的,就像爬山并不是只为了到达山顶的目的。选择律师的路,或者选择法律人这条路,我们面对更多的是问题,是困难,是涉及到社会公平、秩序、正义、自由的问题和困难,在处理的过程中,我们是有追求的,当事人的利益是考虑的因素,但过程的公平,过程的意义,也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律师、法律人的路虽然辛苦,但当我们“活着不是为了吃与喝”,如此一来还有什么可心酸的呢?


(四)提前准备,走得更稳


拿到一个案件,首先,把握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所有细节问题,厘清法律关系,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通过案例检索,对相关案件进行整体把握;再次,有了上述的准备之后,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证据材料的整理也至关重要,结合模拟法庭,考虑到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及对方代理人可能会提出的各种问题,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如此一来,即便有不到之处,也不足为惧,因为我们是胸有成竹的,提前做好准备,会让我们走得更稳。萧伯纳说:“我不相信造化弄人,世界上出类拔萃的人都主动找寻他们想要的环境,要是遍寻不获,他们就创造一个。”也就是说,即便环境不尽如人意,造化弄人,庭审中出现很多预料之外的困难,提前准备的律师总能比别人考虑的更多,更周详,有更加缜密的应对方式,即便不如他们所想,也能比别人更快跳脱对方所设陷阱,清楚明白每一个问题答案所指向的法律后果,做出最合适的应对决策,如此一来还有什么可慌张的呢?


(五)做最不擅长的事情,锻炼最强大的自己


可以这样说,运动对我来说是不擅长的事情,而其中的爬山对我来说就是最不擅长的运动。可是为何会选择30岁之前爬过几座山?因为,我坚信只有在做最不擅长的事情的时候,才能锻炼最强大的自己。因为在爬山的过程中,我无数次产生放弃的想法,觉得自己做不到,但是这条路只有前进和后退,都是要走那么多的路,并没有放弃这个选项,而此时此刻此地的我已经走过那么多的路,权衡后退是没有意义的,舍不得后退,只能不断前进,考验自己身体的耐力,心肺功能,勇往直前,绝不放弃,锻炼自己。


最后,这里必须要提到丘吉尔说过的:“少年人哪,永不要放弃,永不要放弃,永不,永不,永不,永远都不要放弃。”在自己的领域做最不擅长的事情,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坚定做下去,那么就是锻炼最强大的自己。直到有一天,我们会发现走过的这一路是如此值得纪念,值得惊喜,让我们感动,让我们成长。


三、关于40篇的感悟


从2016年11月26日第一次向【无讼阅读】投稿《从两个案例浅析程序在实务中的独立价值》开始,到2017年9月22日有自己专栏“合同法莫言”发布的《实务中合同的默示承诺》,再到这一篇,已经整整40篇,近25万字。一年写下来,最大的感触就是进步!文笔进步,思维进步,眼界进步,要写的多就需要看的更多,想的更多。因此,对于40篇的感悟可以用两个词概括,一个是分享,另一个是鼓励。分享带来的益处,鼓励带来的动力!


(一)分享


分享的过程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当我向朋友圈转发第一篇、第二篇自己无讼阅读上发布的文章时,朋友们会点赞,会评论这些实务文章写的很有用;到第十篇、第二十篇时候,点赞的朋友也许没有之前多,但是讨论会多起来,针对一个问题,我们会分析、争论,就如当时笔者一篇关于解除权的文章,引发朋友问到没有解除权而非要解除合同的问题怎么说?我们分析讨论,我认为有一种可能就是会构成效率违约,查阅了很多文献、判例,又形成了2017年9月15日发布的《效率违约理论的适用总结》一文;再到后来,有朋友会问到一个有趣的问题,例如小孩到底应该跟父性还是跟母姓?又激发我研究的兴趣,形成2017年9月18日《“子女姓氏之争”全梳理》一文,既是为朋友答疑解惑,也是开拓自己的思维;再到现在,带动朋友们写作激情,大家也纷纷问【无讼阅读】的投稿方式和征稿要求(详见2017年3月6日《无讼征稿:开设作者专栏,丰富稿件形式,创造知识分享的更多可能性》、2017年9月20日《无讼阅读征稿要求细则(附转载规则)》),大家一起分享的乐趣真的无以复加。


(二)鼓励


喜欢被表扬对我来说应该是一种天性,小时候的小红花、奖状;长大了就是一种被承认、被点赞、被好评带来的喜悦,对于所有无讼作者来说还有被采纳那一刻的喜悦。


说到鼓励,我每次投稿之后就忍不住看邮箱,注意邮箱的提示,叮一声如此清脆悦耳,那一段“亲爱的无讼作者您好,我们已经拜读您的文章。您的文章将于近日发布在无讼阅读平台,敬请查阅。”那一刻的心情是非常非常好的,自己的文章被采纳,证明思考、努力、码字的过程得到了认可,这种鼓励会支持我一直写下去。因为有这种鼓励在,我发现遇到一个法律问题,我更主动、更乐意去钻研去思考,哪怕半夜突然想到一个问题,我也会立刻“鲤鱼打挺”般从温暖的被窝中爬起来,将思路记下来,查阅材料、判例,有时候当下就开始起草写起来,甚至写完夜已深,但想到这是一件非常值得的事情便充满了动力。一方面有认可,另一方面也提升了自己。


四、结语


轻阅读型,随性而写。文行至此,有案例,有分享,基本上已经道出笔者关于2、30、40的感悟,与君共勉。


最后,愿大家没有遗憾,没有踌躇,不会心酸,不会慌张,做最强大的自己;也愿大家都能够怀抱梦想,以法为剑,可以执剑走天涯;也愿大家以梦为马,随处可栖,有铠甲也有软肋,能够御风破浪,阅尽千帆,出走半生,归来依旧是少年。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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