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 | 拟IPO企业之自然人股东资格探析
程泉林 程泉林   2017-10-09

 

文/程泉林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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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资格适格是拟IPO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先决条件,亦是股权清晰的内在要求。鉴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东资格适格问题的规范并非十分完善,加之业务操作中遇到此o类问题,难以清楚认定,故梳理拟IPO企业之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相关规范,供读者参考。


以下,笔者将从法律规制程度的高低,将本文拟分析的自然人股东分为绝对禁止类型、有条件禁止类型、法无明文禁止的特殊类型,并在文章最后一部分简要介绍自然人股东资格适格性核查要点与方法。


一、自然人股东资格分类及分析


(一)绝对禁止类型


1.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之规定,公务员不能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不得投资公司并成为公司的股东。


3.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能投资公司并成为公司的股东。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规定同时适用于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4.现役军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第127条:“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之规定,我国现役军人不能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


5.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法规室针对网友的“关于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问题的答复(发布时间:2015年2月4日),笔者认为,下列人员不能投资公司并成为公司的股东:


(1)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2)根据《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5条规定,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投资公司并成为公司的股东。另外,此处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中,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以下称“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股东中属于2010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适用对象的共计7名股东(其取得股权当时或为正/副科级,或为科员之类的公务员)的股东资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最终,发行人律师认为:前述7名股东现在虽然属于《廉政准则》应适用的对象,但其取得发行人股权时,并不违反当时合法有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因此,前述7名股东现在持有发行人股份,对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应不构成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发行人律师的分析,实际上肯定了上述发行人7名股东现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要求的,只是认为前述瑕疵对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二)有条件禁止类型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及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2.国企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能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另外,关于上述绝对禁止和有条件禁止类型人员,如何认定因其身份变化后的股东资格,本文具体分析如下:


(1)其股权取得时点非上述绝对或相对禁止人员,但后续因身份发生变化而导致其属于上述绝对或相对禁止人员。


此种情形下,一旦自然人股东因其身份变化而属于上述绝对或相对禁止人员,说明其股东资格不再适格,应当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其所投资企业。


(2)其股权取得时点为上述绝对或相对禁止人员,但后续因身份发生变化而导致其不再属于上述绝对或相对禁止人员。


此种情形下,因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时为上述绝对或相对禁止人员,说明其股东资格不适格,除非前述人员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其所投资企业,否则该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需要进行股东资格规范,以根本消除前述“违法状态”。


(三)法无明文禁止的特殊类型


1.银行从业人员[此处的银行从业人员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从业人员。[1]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据笔者了解,各商业银行一般会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文件对其员工的对外投资行为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2.在职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禁止教师对外投资。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有关规定,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的有关规定,高校师生可以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综上,对于学校非党政领导班子的普通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创业事宜,法律法规未做限制性规定,且主要政策引导方向是鼓励的。但是,由于高校教师在外创业必须获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且为避免个别高校制定较为严格的内部规定限制高校教师对外投资,如自然人股东在担任高校教师期间曾投资拟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应获得相关高校对投资事宜的确认文件。[2]


二、自然人股东资格适格性核查要点与方法


在IPO项目的操作实践中,股东资格核查是必经程序之一,其核查要点除股东基本情况外,还包括本文第一部分所分析的问题。


就自然人股东资格适格性核查,通常会由中介结构先制作一份《股东信息核查表》,在中介机构审阅公司股东已填写的前述表格后,针对其中明示或可能为股东资格不适格人员通过访谈当事人、走访有关部门的方式进行专项调查,形成书面证据材料,最终明确股东资格不适格人员。

 

注释:

[1] 此处的银行从业人员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从业人员。

[2] 顾俊,“关于高校教师担任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问题分析”,2017-06-21 .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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