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中印章审查的四大要点
姜田龙 姜田龙   2017-03-20
 
文/姜田龙 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在民商事案件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提供大量书证来支撑自己的主张或诉请。书证在相关争议和纠纷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其证明力要远远高于当事人事后的解释或解读,关键书证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和结果。诉讼律师必须重视对书证的审查和质证。在书证审查和质证活动中,攻击对方当事人印章(痕迹)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会对案件产生突破性和转折性的影响。

一、印章决定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书证是否盖有印章或印章(痕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同一,直接影响到书证本身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如果对印章的质证取得良好效果,会直接打击对方当事人证据体系和基础,使该书证丧失证据资格或者减弱其证明力,从而使对方主张的事实发生动摇,更有可能使法官得出有利于我方的结论。

1、双方当事人的印章是否齐全直接影响该书证欲证明的事实是否成立或生效。合同成立条款一般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上欠缺任何一方的印章,该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就是一个重要的质证突破口。

2、印章存在实质性不完整或不清晰情形,可能无法证明待证事项,形成对对方证明目的的重大打击。在印章缺损严重,或出现严重重影、模糊时,书证就无法与待证事项建立起清晰紧密的联系,其证明效力大大减弱,如果对方在其他证据方面还存在有缺陷或漏洞,就会进一步影响对方的证据体系和证明效果,大大提高我方的胜诉可能。

3、多份盖有同一印章的原件之间或原件与复印件之间印章的瑕疵,会成为打击对方庭审策略和气势的重要突破口。庭审活动目前仍然是说服法官的最重要方式,因此,如果能够通过对对方证据的突然攻击而打乱其庭审安排,无疑会使本方的立论更有可能得到法官的认可。由于书证天然具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真实性强、不易伪造的特点,提供书证一方当事人往往只关注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而对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冲突往往会百密一疏、怠于审查。因此,庭审过程中,通过集中火力对上述印章之间的冲突进行质疑,会收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效果,使对方自乱阵脚,甚至产生关键性失误。

二、印章审查要从四个方面着力

审查和质证印章(痕迹),应对其所显示的内容、外在形态、盖印时间、与其他书证和自身复印件的异同等项目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与论证,具体而言,应分别从代表性、完整性、同时性、同一性四个方面着手。

1、代表性审查

所谓代表性审查,是指印章的内容和类型是否能够足以代表合同主体或其他民事活动主体,也就是说对印章(痕迹)所显示的内容是否与涉案主体的名称完全一致进行的审查活动。以民事合同为例,只有合同主文中关于合同主体的文字表述与印章在书证上的痕迹内容完全一致,才具有代表性,即使只有一字之差,也应该对其代表性提出质疑。在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一下两点:一是分公司、子公司印章不能代表总公司、母公司;二是财务专用章或部门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只要存在这两点情形,就可以对该合同是否成立和有效进行质证。

2、完整性审查

完整性审查是指对书证上的印章(痕迹)是否清晰、完整,足以呈现其所要证明的合同或民事活动主体身份进行的审查活动。
 
一是要审查印章(痕迹)是否存在文字的缺失,即使单个文字的某一部分缺失,但只要可能产生歧义,也应对此进行质证。二是是否存在模糊、重影等现象,只要该情形足以导致无法确认印章(痕迹)的内容,就应视为完整性不足。三是审查印章的13位数字编码是否完整、清晰,该编码是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强制性要求,该编码是印章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而且该印章样模是存入数据库并且全国联网的,必要时可以通过该数字编码来判断印章的真实性;因此,如果该数字编码存在不完整、不清晰,应足以成为注意和审查焦点,并对其进行重点质证。

3、同时性审查

同时性审查是指对印章(痕迹)形成时间所进行的审查活动。如前文所述,几乎全部的合同文本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表述均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如果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没有签字或盖章,或者从印章痕迹来看,明显是后来加盖上去的,可以以此来质疑该合同是否成立或者强调该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存在疑点。
 
但是,在对此问题进行质证时,必须考虑其他证据情况,即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成立时间,而且该证据足以推翻我方的观点,如假设我方强调因为没有盖章导致合同没有成立,但对方有我方依照合同条款已经实际履行的证据,此时不宜对此问题进行攻击。但是,如果对方除了这份合同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推翻我方质证观点时,对该证据进行的同时性审查和质证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4、同一性审查

同一性审查是指对印章(痕迹)在所有的书证中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的检验、比较等活动。同一性审查既要对对方全部证据中出现的同一印章(痕迹)的异同进行对比,还要对同一证据的印章(痕迹)原件和复印件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对于前者的同一性审查,在完成印章(痕迹)的文字大小、文字间隔、五角星大小和位置、字体类型、数字编码是否一致对比的基础上,尤其要对两份原件的印章(痕迹)边缘的防伪线进行重点查验,因为,伪造印章的人即使能把文字等比较明显的内容伪造得比较到位,但却无法将防伪线伪造得一模一样,因为该防伪线完全随机,且伪造难度极大。
 
对于后者的同一性审查,重点从印章(痕迹)的倾斜角度、印章(痕迹)在书证上的位置,印章(痕迹)内容是否清晰等方面进行甄别,找出二者不一致的地方,对其进行质证。

三、印章举证和质证的注意事项

印章(痕迹)的审查和质证对于整个案件的走向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为避免对手利用这一环节对我方进行攻击,在准备带有印章的书证时,必须未雨绸缪,预先进行自我审查和核对,消除所有可能出现的印章(痕迹)的代表性、完整性、同时性、同一性问题。同时,在庭审过程中,也要保管和守护好我方的书证原件,防止出现任何问题。

1、全面审查和比较盖有印章的所有证据,核实上述证据中的印章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预先准备好可以向法庭进行合理解释的证据,以备对方突然发难时,我方能够及时恰当地进行应对。如由于公司存续时间较长或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中间更换过印章,此时,建议在庭审前就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明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或印章制作机关加盖印章加以说明,如果对方当庭提出异议,就可以将其提交法庭,使其质证无法成立。
 
如果确实无法解释说明,则需要律师和当事人结合全案证据和本方观点,对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及其对案件结果的具体影响进行权衡,判断是否应冒险将具有上述矛盾的书证呈交法庭,如果该证据并非关键性证据,建议考虑用其他证据加以代替。

2、做好我方原件与复印件之间完整性和同一性核查工作。由专人负责进行原件与复印件之间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核查,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先将全部证据的原件按顺序进行整理排列,然后对其进行加黑复印一份,将原件与该复印件进行逐页核对,确保所有复印件均完整、清晰,不存在扭曲、模糊等情形后,在保持所有复印机设定参数不变的条件下,在同一台复印机上重复进行第一次复印的过程,以获取所需要的多份证据复印件。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原件有多份的话,必须确保向法院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一直保持一致,绝对不允许出现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情形。

3、庭审中要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被涂抹或被篡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针对原件进行核实,我方律师一定要亲自将该原件交予对方,保证视线不离开原件,实现全程监督,防止对方持有原件过程中,对其加以调换,或者在原件上私下进行涂抹或改动后,再对我方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同一性进行质疑,此时,若我方未能及时发现对方的行为并进行辩驳,就会对我方的举证工作造成极大被动。

总而言之,书证本身对于民商事诉讼具有重要作用,而附着其上印章(痕迹)又直接决定该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作为律师,必须重视对印章的举证和质证工作,防止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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