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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形成的实质是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关联,导致刑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与民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产生牵涉,法律责任产生聚合。本文即从实体角度,根据法律判断的层次,从法律事实之间的交叉、法律关系之间的交叉、法律责任之间的交叉等层次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论述。
一、法律事实之间的交叉
(一)法律事实概述
法律事实指的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法律事实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法律规范进行的价值判断,而客观事实由法律行为产生,法律行为包含了主体、主观、行为手段、行为对象和行为结果等构成要素。
(二)法律事实上的的竞合与牵连
刑事和民事法律事实依据刑事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构成要素的不同而从客观事实中选择性的提取,同一个构成要素,可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要素,而不会成为刑事法律事实的要素,但也会出现客观事实的某个或某些要素既成为刑事法律事实的要素,又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要素的情况,从而使得该客观事实导致刑事、民事两种法律事实产生交叉。比如同一行为主体,既是刑事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同时也是民事侵权损害行为的加害者,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均要对该客观事实中的行为要素进行评判,那么,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之间也就出现了竞合。具体到案例中,例如一起故意伤害案,行为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既是刑事法律事实,也是能够引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事实。如果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都要对客观事实中的同一个行为要素进行法律评判,则二者就产生竞合。
如果客观事实包含了两个相互关联的行为,对两行为分别进行刑法和民法判断后形成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事实,则两者之间即存在牵连关系,即刑事与民事法律事实的牵连。例如,王某与张某赌博,王某赢了5千元,张某反悔,欲从王某处拿回5千元钱将王某拘禁,此案中的客观事实包含了偶然的赌博赢钱和非法拘禁两个法律行为,且两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
(三)法律事实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地位
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事实间因关联性而产生的交叉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由于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也是引发诉讼产生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事实间的交叉,刑事与民事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交叉的可能。因此,法律事实的交叉是刑民交叉的实质。
二、法律关系之间的交叉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接的中介。以刑事法律事实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属于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事实为基础形成的法律关系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而言,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受到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犯罪主体和控告犯罪的主体,内容围绕控罪和求刑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客体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通常表现为平等、自愿,且一般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的特点。
(二)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牵连
基于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构成上的区别,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只可能存在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民法律事实交叉的不同,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间的牵连亦呈现复杂化。
在刑民法律事实产生竞合时,产生的是一个刑事法律关系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围绕实施行为的主体产生牵连,即主体交叉。比如在合同诈骗案中,行为人因诈骗行为与国家公权益形成刑事法律关系,同时又因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被害主体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得刑民法律关系以行为人为连接点形成牵连。
在主体较多的案件中,因牵连点复杂,可能形成多重法律关系。例如在三角诈骗案中,行为人欺骗保姆使得其将主人财产处分给行为人,被害人和受骗人不同,因此形成了三重的法律关系,而同时,保姆因处分主人的财产与主人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此案中,刑事和民事的法律关系以多个主体为连接点出现牵连。
三、法律责任之间的交叉
(一)法律责任概述
刑法中的法律责任即为刑事责任,根据理论界影响较大的否定评价说,‘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定罪判刑、定罪免刑、转移处理、消灭处理这四种方式。
民法中的法律责任即为民事责任,指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任,有十种责任承担方式,在此不赘述。
(二)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重合
基于刑事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的显著区别,虽然在刑民交叉中,刑民法律事实之间可能出现竞合或者牵连,刑民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出现牵连,但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只可能出现重合,有学者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聚合。而且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刑民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的不同,二者法律责任间的重合也呈现出复杂化态势。
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竞合时,只存在一个刑事法律关系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分别产生一个刑事责任和一个民事责任,法律责任间的重合即表现为行为主体既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此为刑民双重责任的重合。
而在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出现牵连时,在出现多个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将出现存在一个刑事责任与多个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进而形成多重责任重合。具体到实际案件中,如一起合同诈骗案,行为人利用单位公章进行诈骗,该行为主体因为合同诈骗罪须承担刑事责任,并因该诈骗行为需要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单位因对公章管理上的过失疏忽需要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的责任承担上即体现出多重法律责任的重合。
四、刑民交叉案件实体角度的处理原则
(一)注重刑法的二次性评价原则,优先适用民法
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着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的法律规范适用,存在着一定的阶梯式关系。刑法在这一梯队中,具有二次规范的性质,属于保障其他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最后救济手段。民法、行政法及其他社会法是对社会生活的第一次调整,刑法则是第二次调整,能够入罪的行为,一定是侵害了民法及其他社会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并且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在民法及其他社会法上未产生侵害,即使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能以刑法对其进行评判。
在一则司法案例中,行为人丁某通过更改其母年龄骗取保险金27万,公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丁某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我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丁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过2年,即是有效合同,保险人在2年的时间内未尽到审查义务,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如果由投保人承担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合同无效,则显然是将保险法54条虚置。
(二)刑民交叉的模糊区域,注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适用于司法过程中,体现为”司法机关应当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者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在这种指导思想指引下,在刑民交叉的模糊地带,尽量适用民法去调整法律行为,将刑法用之得当、用之适度。
(三)刑民法律关系交叉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对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时,注重民法的前置性分析
实践中长期存在”刑事问题刑事法律来解决,民事问题民事法律来解决“的思维定势,尤其办案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极少采用民法的前置性分析。基于刑法保障民法的属性,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时,更须注重前置分析方法,以准确给行为定性。尤其经济案件中,由于很多经济犯罪采取的是空白罪状模式,是否符合相关的规范或者规定也就成为判断是否构罪的关键,对其进行的判断即为前置性判断。简言之,在认定是否构罪时,应当先进行是否违反包含民法、行政法律法规在内”前提法“的前置性判断,再以此为基础进行是否值得刑法入罪处罚的认定。
比如,行为人甲、乙经合谋,从丙处骗得丙的房产证和身份证,采用将丙身份证上的照片替换成乙照片的方法,伪造一张身份证,而后甲乙二人利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和丙的房产证,以乙的名义办理抵押贷款30万,仅归还5万,余款被二人挥霍。此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由于银行行使抵押权,丙损失房产,本案被害人为丙,应定诈骗罪;如果无效,则由于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收回贷款,被害人为银行,本案应定贷款诈骗罪。由此可见,民事关系在此类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案件性质及最终处理结果的作用,前置性分析尤为必要。
部门法之间触类旁通,并非完全绝对独立存在于法律体系中,民法中很多因素影响着刑法的定罪量刑,基于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注重民法的前置性分析。
五、余论
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到刑事、民事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跨越刑事、民事两大基本法领域,涉及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重程序,司法实践中常常失之把握。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在未来的研究中,如果有人从刑法与民法、犯罪与侵权、刑诉与民诉之间关系的角度展开研究,那么,他几乎肯定会在这一领域做出开创性贡献。”刑民交叉领域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仍有待研究,笔者也将继续加强探索与学习。
编排/郗博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