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律师如何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
冯清清 冯清清   2018-08-15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如果说吉他是流浪歌手的冲锋枪,那么逻辑思维便是青年律师的洛阳铲。当你介绍自己是一名律师时,别人下意识的反应就是,你应该具有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逻辑思维力。逻辑思维和我之前写的律师的商业思维、产品思维及可视化思维,是树干和树枝的关系。逻辑思维如树干,是律师的底层思维,支撑我们的分析角度;其他思维如树枝,是律师的上层思维,丰富我们的思考维度。

 

一、逻辑的本质:不仅仅是会分一二三四

 

“有逻辑”到底是一项什么样的能力,你可能会回答,层次分明。乍一看有点道理,细细想来也不尽然。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有的人讲话喜欢分一二三四。一上来就这个问题我讲三点,每一点下面再分三点……听上去似乎条框分明,但若细听所讲内容,你会发现,这一二三四点并非在同一个层面讲东西,它们之间是跳跃的、部分重复的或者互有遗漏的。

你并不知道这几点互相之间是什么联系,为什么是这三点而不是其他三点,没有论证。于是,我们只能认为,这样的风格,即使会分一二三四,也不是有逻辑的体现,充其量是一场“头脑风暴”,想到哪说到哪罢了

 

通过这样的场景,我们可以看到,表面的层次感不是逻辑的全部,甚至不是主要的。逻辑的核心,是事物之间的抽象联系。它倚赖一种确定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前后一贯的,而不是自相矛盾的;有条理的、而不是混沌一团的思维来使大脑运行。在具体方法上,需要用到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类型和比较、分析、概括、归纳、演绎等思维方法来驱动逻辑思维运行。

 

我们所熟知的法律条文,正是立法者对社会百态之现象进行分析归纳和高度概括后,将其凝结为抽象的、一般性的规则,进而无差别的反复适用。比如,现实生活中,诈骗行为手段多样,技艺高超。伪装中奖的、冒充亲人的,虽然花样百出,但在刑法的视野里,这些手段都被抽象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统一概括。

律师的工作任务,正是需要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繁复的社会现象重新对应,建立联系,并论证这种联系,这是我们所熟知的法律适用的过程。

 

于此,可以进一步解释我在前文提到的现象:为什么人们往往认为,律师应该具有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逻辑思维力?这是因为,律师工作的两大“原材料”——事实和法律,需要逻辑这种工具,使其建立联系。律师不是事实和法律的生产者,但他是联系二者的搬运工,搬运的工具,就是驾驶“逻辑思维”这辆战车

 

二、逻辑的进阶:如何变成逻辑清晰的律师

 

明确了逻辑的核心,是事物之间的抽象联系。那么,如何变成有逻辑的人;尤其是,如何在律师工作中,做到逻辑清晰。结合逻辑思维的三个特点,即确定的、前后一贯的、有条理的,我们将逻辑的进阶分为三步走,并以非诉业务为例,阐述具体运用。

 

(一)概念:确定的而不是模棱两可的

 

概念是最基本的。概念不清是制约有效沟通的典型因素。换言之,工作中的任何动作,从搞清定义开始,否则接下来的讨论都是浪费表情。准确运用概念是一项看上去基础,但不易做到的要求。青年律师在使用概念上容易犯的错误,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概念模糊,即概念使用高频,大家习惯了大而化之,不去深究概念之下具体定义是什么。通常,一个语词使用越普遍,它的含义就越模糊。不信,你在当下最热门的业务类型中,挑几个基础概念出来,不要说青年律师,有的资深律师也不见得有清晰准确的理解。概念模糊,影响的不仅是有效沟通,很多时候会实质影响我们向客户提供的法律方案

 

举个例子,对于企业新三板挂牌业务,很多律师会用“新三板上市公司”的概念,你去看很多专业研究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新三板上市”的说法比比皆是。其实,准确的概念应当是“新三板挂牌企业”。“挂牌”和“上市”是不一样的,挂牌企业的法律性质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而非上市公司。

 

区别远不止于企业性质,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当投资者对一间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多半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一个回购条款,比如自本次投资交割之日起4年内目标公司未能合格上市的,则创始股东按指定价格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

那么,所谓“合格上市”作为投资者常见退出渠道,是否包含目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情形?从概念准确来说,是不包括的,但实践中很多目标公司希望包括,以避免创始股东承担回购义务。如果作为代表目标公司的律师,你需要和各方明确,“合格上市”概念具体所指,并协商是否增加公司在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情形,作为排除回购权行使的条件,避免因为对基础概念的模糊,使目标公司的权益得不到妥善保护。

从这个举例不难看出,始于一个概念,但可能影响的是投资条款设置和退出安排。

 

另一种错误,是概念多义,这和语言的特征有关。语言是流变的,当我们指着“帅”这个概念时,它可能表达的是一名男子相貌俊朗,也有可能表达的是象棋中的一个角色。

 

这在业务中,最常见的就是某个概念,具有对应的多种情形,每种情形关联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在使用时,容易忽略多种含义的存在。由此在法律研究或分析讨论中,要么遗漏其余含义对应的情形,致使法律意见不完整;要么对含义的理解产生歧义。

 

比如,在公司法中,控股股东指的是,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这是最常见的定义。

然而,控股股东的概念,还有另一层定义,那就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后一种情形,极易被我们忽略。于是在尽职调查中,核查控股股东,只看持股比例,没有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便下结论目标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这个结论不仅是不完整的,甚至有可能是错误的,错误根源就在于忽略了概念的多义。

 

(二)判断:前后一贯的,而不是自相矛盾的

 

律师常常需要对某个问题发表核查意见,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例,监管部门需要律师对申请机构专业化经营的下述问题进行核查:

(图1: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需核查的问题)

 

在核查中,律师会收到不同类型的信息作为“原材料”,比如申请机构关于主营业务的说明、重大业务合同、公司经营范围和高管访谈记录等。面对这些信息,需要律师进行分析、对比、归纳和概括,而非照单全收。

 

我们在此类业务中,曾遇到申请机构自认为符合专业化经营,并在访谈中拍胸脯保证没有经营冲突业务。但在查阅业务合同时,我们发现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和众筹的相关合同。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上述情形中,访谈所得与文件资料二者之间存在冲突。逻辑学中有个基本原理叫矛盾律,大义是,在同一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我们不可能给出申请机构既符合又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的结论,那么就不能在此刻急于做出判断。

我们必须进一步核查,比如,对比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从财务往来中交叉验证是否确实存在借贷或众筹行为;再如,扩大访谈对象,对申请机构风控部门或财务部门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业务真实情况;直到矛盾消除,直到不同渠道获取的信息能够前后一贯的反应相同的事实,我们才能发表明确意见。

 

在非诉业务中,律师获取信息的渠道往往是多元的,资料也浩如烟海,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是青年律师的基本功。在分析过程中,我们会运用对比、概括、归纳、交叉验证等方法,这其实就是逻辑思维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你或许不知道同一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的具体表述,但你已经在无形之中运用它了。

 

此外,不是所有事实都是法律视野里的事实,法律事实是一种法律拟制。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事实,虽然为真,但不具备在特定领域为法律所评价的意义,这部分事实会在我们分析信息时被裁剪。比如,前述对申请机构的业务核查,公司可能提供了一长串奖项,这些荣誉是真实的,但不构成判断专业化运营的法律事实,这部分信息即使为真,也会被舍去。

 

(三)论证:有条理的、而不是混沌一团的

 

逻辑进阶的第三步,是建立信息之间的联系,并解释这种联系。这实际是一个论证的过程,也就是“说理”的过程,所言说的“理”,无论是道理、事理,还是理由、依据,其实都是事物之间的抽象联系。律师不仅需要发现并建立这种联系,还要能阐释这种联系

换言之。不仅需要自己“想得明白”,还要能向他人“说得清楚”。罗素曾说,一切哲学问题经过分析都是语言问题,而语言问题归根结底就是逻辑问题。逻辑不单单是思维层面的事,还是表达层面的事。

 

论证在业务中运用场景很多,比较集中的体现在法律意见书中。比如,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需要论证被审查的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挂牌企业申请定向增发股票的法律意见书,需要论证其符合定向增发的条件。

 

除了在法律意见书中完整发表意见,有的时候,我们还需要对别人已建立的联系进行推到重构,尤其针对那些似是而非的联系,这实质是一种对谬误的厘清。

 

比如,公司控制权是很多客户在意的事项。诸多创始股东认为,控股=控制权。对一间公司只要控股,就享有控制权;反之,要享有控制权,必须对公司控股。这是在客户中颇为流行的一种看法。什么是控制权?是持股比例超过50%吗?还是可以在公司说一不二,在微信

工作群里随心所欲发语音?这几种看法有对的成分,但不是律师视角。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从逻辑和法律的角度来考虑。

 

控股的概念出现在《公司法》中,而控制权的概念,则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有相关阐释。二者对比如下:

《公司法》第216条(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图2:“控股”和“控制权”定义对比图)

 

对照二者定义,可以清晰看到,控制权≠控股。控制权和控股的联系在于,控股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之一。这种联系,表达了两层关系:第一,拥有控制权与控股不是划等号的,二者存在实质差别;第二,后者是前者的一个子集,通过支配表决权、决定董事席位、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等,也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其他道路”。于此,建立或梳理事物之间的联系,有条理的呈现出来,而非混沌一团,是法律工作逻辑进阶的第三步

 

不同于土地、河流这样的自然存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是一种人为构建。它有一整套自己领域的逻辑框架和话语体系,能否熟练运用这套逻辑框架和话语体系来思考并表达,往往构成这个专业领域审阅新人的门槛。对于律师工作而言,逻辑思维的作用在于清晰高效的思考并表达。这个“树干”扎实了,其它枝繁叶茂才有生长意义。

 

编辑/董唯唯

 


在读

热门评论

点击看看法律人在讨论什么
<<<<<<< HEAD
======= >>>>>>> 96172cdab5db5d05644eea1a7a596661ab9491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