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之(七):诉讼代理人
张西云 张西云   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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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解释)第三十一条到第三十三条对行政诉讼代理人做出规定,本文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规定及司法判例,对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纳。


一、法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即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应当具有监护关系。被代理人除了未成年人之外,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需要经过民事特别程序认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二审案》【(2016)京行终603号】,起诉人蒋波以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司法部(2015)司复函25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责令司法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认定:起诉人蒋波自认患有重度抑郁症精神病,不能合法有效处分有关法律事务。蒋波自行提起行政诉讼,因其不具有独立参与诉讼活动的能力,人民法院不能确定蒋波提起诉讼是否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对蒋波的起诉依法不予立案。姜波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蒋波是否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应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审查。


二、委托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将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限定为下列三种: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近亲属”,新解释第十四条将其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田拉柱与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847号】有关近亲属的观点为:赵润晋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其与田拉柱的妻子张宝梅系表兄妹关系,而不能证明系本案当事人田拉柱的近亲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原审未认定其诉讼代理人资格并无不当。


关于“工作人员”的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看不应做限缩解释,在《王福顺与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政府申诉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0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参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新解释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符合社会团体推荐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情形,如大连市民阎淑松要求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办事处出具推荐信未果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不出具推荐信);判令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审理后做出《阎淑松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行政裁决书》【(2015)金行立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法律规定有权推荐代理人的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本案中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推荐代理人的义务,属主体不适格,且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其仍然坚持起诉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办事处。因此,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再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张光全和邛崃市羊安镇方林村村民委员会、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5)成行终字第753号】,法院认为村委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羊安镇政府与方林村村委会之间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方林村村委会是否出具公民代理推荐函,是其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羊安镇政府的职权范围。故羊安镇政府在收到上诉人张光全的申请后,未责令方林村村委会出具公民代理推荐函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4、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是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1)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理人应向法院提交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和亲权关系及被代理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


2、律师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时,应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公函及相关资格等证明。


3、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以工作人员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4、无论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四、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因代理人身份不同而不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此做出规定。通过对比可见,律师与其他代理人相比享有调查、取证权利,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但负有保密的义务;而其他诉讼代理人只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的权利,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此项权利也受到限制,同时也无调查取证权利。


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都负有按时参加庭审的义务,人民法院虽然在《万长林与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再审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969号?】中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并未规定委托代理人不出庭,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万长林等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但是,按时参加庭审是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义务,理应遵守。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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