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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主题创作型、抓拍型和再现型摄影作品,该三类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均有所不同。为此,有必要对摄影作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摄影作品。
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18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二、相关司法裁判
1、“对陈列在绍兴龙横江鹿湖园景区内的十一幅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将其摄影图片汇编成册发行,属于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摄影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行为”的认定
在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王巨贤系《康乾驻跸图》等十一幅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人,钱士元等人根据王巨贤绘制的十一幅绘画作品完成了《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绍兴市水利局对陈列在绍兴龙横江鹿湖园景区内的十一幅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将其摄影图片汇编成册发行,属于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摄影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行为,对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进行摄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故绍兴市水利局应当在涉案旅游图册中指明王巨贤的绘画作品作者身份。绍兴市水利局提出异议称,对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作扩大的理解,该条所规定的“作者”应该是被临摹、被绘画、被摄影、被录像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并不包括经过数次演绎的原作品的作者,而且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多次演绎后的作品必须为原作者署名,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指明演绎前绘画作品的作者。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演绎作品在使用原作品过程中不得损害原作者的著作权,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与演绎人的双重许可;如果存在多次演绎的情形,最终会形成多重著作权。由此,原作者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人身权应当体现在演绎作品之中,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2、“虽然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了剪裁,但考虑到其使用意图、目的及修改前后的整体风格基本相同,并无恶意歪曲、诋毁等使用情形,不致于导致高东风声誉及相关人格利益受损”的认定
在阿拉善苁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东风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般而言,如果对作品进行修改、增删、歪曲,以致有损作者的声誉、人格利益等,可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本案中,苁阳酒业公司虽然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了剪裁,但考虑到其使用意图、目的及修改前后的整体风格基本相同,并无恶意歪曲、诋毁等使用情形,不致于导致高东风声誉及相关人格利益受损,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苁阳酒业公司未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无不当。
3、“系接受本单位的指派,并经都江堰旅游景区管理局协助所产生,因此,涉案摄影作品系职务作品”的认定
在陈光全与都江堰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本案中,陈光全认可其系四川画报社的工作人员,且不否认涉案摄影作品的创作,系接受本单位的指派,并经都江堰旅游景区管理局协助所产生,因此,涉案摄影作品系职务作品。
4、“方向、色差、背景存在较大差别,二者不是同一幅作品”的认定
在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全景视拓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是依法经著作权登记,编辑出版于《中国图片库》中的0011号《北京天安门华表》摄影作品。该作品是一副完整的摄影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银座公司在其广告中使用的涉案被控侵权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上免费下载的图片(见图三),全景视拓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认可该图片与银座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图片一致。经比对,银座公司在其广告中使用的涉案被控侵权图片(见图一)与全景视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刊载于《中国图片库》中的0011号《北京天安门华表》摄影作品(见图二)相比较,其“华表”的方向、色差、背景存在较大差别,二者不是同一幅作品。
5、“只是截取摄影作品中的一部分又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在朝日新鲜食品(中山)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朝日公司只是截取富昱特公司摄影作品中的一部分又是否构成侵权呢?本院认为,这主要是看被诉侵权图片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富昱特公司摄影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本案中,富昱特公司摄影作品中被朝日公司截取使用的部分,位于富昱特公司摄影作品的中央附近,是该摄影作品的实质内容和视觉焦点,能充份体现摄影者的艺术表达、审美情趣和对素材、拍摄角度、构图、光圈、快门等独特的个性化的选择,该截取部分本身具备独创性,也是富昱特公司摄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关键部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朝日公司虽然对富昱特公司的摄影作品作了水平翻转、截取、模糊化等处理,但这仅是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的简单机械性操作,不能体现朝日公司的素材挑选、构思安排、个性取舍等个性化内容,未能达到作品的最低独创性标准,不能作为新的作品被保护,故可认定被诉侵权图片中是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富昱特公司摄影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虽然朝日公司认为被诉侵权图片与富昱特公司编号为12259017的图片主题思想不同,两者只是都使用了相似(或相同)的一个茶壶作为创作载体,但《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主题思想、素材等,而是保护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诚然,朝日公司可以使用相同的素材,也可表达相同的主题和思想,但却不能采用与富昱特公司涉案图片相同或实质相似的表达方式,故对朝日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三、实务思考
摄影作品是一种艺术创作,是拍摄者通过对物品摆放、构图、拍摄角度、光线、曝光时间等的创作性选择及拍摄手法的运用而形成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主题创作型、抓拍型和再现型摄影作品,主题创作型是拍摄者根据其构思的主题而进行的创作,抓拍型是拍摄者根据其临时产生的艺术创意进行的拍摄,再现型是指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而进行的拍摄。摄影作品应当充分展示拍摄者具有创作性的个性,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拍摄对象、构图、角度、光线、曝光时间等的选取以及不同拍摄手法的运用。
1、摄影作品的合理使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可以对摄影作品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该摄影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该作者包括多次演绎的原作者。
2、用于时事新闻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因此,时事新闻只限于纯文字的且唯一表达形式的事实消息,而摄影作品通常都包含了摄影者对拍摄对象、构图、角度、光线、曝光时间等的选取以及不同拍摄手法的运用,并不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
3、摄影作品的保护作者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规范的行为为“歪曲”、“篡改”,“歪曲”是指对作品作有违作者本意的体现,“篡改”是指以作伪手段进行改动,并以作者声誉是否受到损害和作者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为判断标准。仅仅对摄影作品进行剪裁,还需综合判断其使用意图、目的及修改前后的整体风格,如无“歪曲”、“篡改”的情形,则不视为侵犯摄影作品的保护作者完整权。
4、特殊情形下的摄影作品构成复制
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其具有独创性。而复制仅仅是指对作品进行固定以便能被感知,该过程没有添加独创性的智慧成果。摄影作品应当包含了摄影者对拍摄对象、构图、角度、光线、曝光时间等的选取以及不同拍摄手法的运用,如果对其他艺术作品(如美术作品)进行拍摄,其目的只是为了再现其他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则该拍摄行为属于复制行为,该照片属于复制品。
5、摄影作品保护范围的界定
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类作品,其受保护的是其富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摄影作品所反映的客观存在,如:景观、物品、原作品等。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拍摄对象、构图、角度、光线、曝光时间等的选取以及不同拍摄手法的运用,并不包括对拍摄技术的选择。在对摄影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应当采用整体比较法,因为摄影作品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不能分离出来的,只能以普通观察者视角看作品的整体结构、形状、颜色等。
编排/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