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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涉嫌猥亵儿童罪的案件。委托人是受害儿童甲(女童)的母亲李某某。李某某在电话咨询的时候,提到:侵害人许某猥亵儿童甲的行为特别严重,但是公安机关仅以治安处罚处理,她表示不服,要求刑事立案。
一、了解案件情况,特别是猥亵过程问题
通过和李某某沟通,并看了公安机关对许某的处罚决定书,笔者了解到案件的过程:某年某月某日午时,许某独自一人窜至某小区楼下,发现儿童甲(案发时七周岁)独自一人在玩滑滑梯。许某在小区单元口处以找钥匙为由,与儿童甲搭讪,让儿童甲帮忙找钥匙。随后,许某在该单元电梯口处,用手捂住自己的生殖器部位称疼痛,让儿童甲帮其揉生殖器。儿童甲不愿意,许某谎称自己也是该楼住户,让儿童甲帮其揉生殖器,儿童甲用手隔着许某裤子为其揉生殖器。接着,许某将儿童甲骗至电梯口对面楼梯间,在其生殖器勃起后,许某将裤子退下,露出生殖器,让儿童甲帮其揉。儿童甲以脏为由不愿帮其揉,许某谎称自己是儿童甲所在学校老师,让其帮忙揉。儿童甲答应后。许某让儿童甲用手握住其生殖器上下套弄,直至生殖器射精。
该过程虽具有猥亵儿童的情节,但是其严重性和笔者之前办理的案件以及了解类似猥亵儿童案件的严重性相比,还是相对较轻的。
首先,许某的猥亵儿童行为不具有强迫性,应属于诱骗行为。
其次,许某的猥亵行为只是让儿童甲为其手淫,并没有对儿童甲的隐私部分进行触摸或侵犯。
再次,许某的该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后果,比如对儿童甲的心灵带来巨大创伤,也还没有在周边环境造成直接的不良舆论影响。
总之,李某某所称的情节严重性,经过笔者了解,似乎并没有那么严重。笔者突然感到,李某某作为儿童甲的母亲,其感受必然是比较强烈的,其表述是会带有主观色彩和保护孩子的强烈宣泄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代理此类案件的时候,除了和受害人及家属之间有情感的呼应和关怀之外,在法律处理上还要有一份冷静。
二、分析案件走向,告知法律风险
李某某认为许某是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而且一再表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对许某处以行政处罚也不无道理。但是由于对猥亵儿童罪,还没有明确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要结合司法判例来横向比较。
笔者便告知李某某,她的情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有个处理结果,有个行政处罚的说法了,以笔者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要求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是有相当的难度,笔者可以一起做相关的努力。
三、猥亵儿童的罪与非罪
为了解关于此猥亵儿童到底适用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究,先看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对本案许某的处罚即是运用了该条款。然而就本案的案情而言,笔者认为,许某的行为应该是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构罪理由:
(1)猥亵儿童罪不需要有强制猥亵的情形
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法条第一款中出现了暴力、胁迫或强制猥亵的字眼,似乎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法条的第三款猥亵儿童也应该适用暴力、胁迫或强制的情形。特别是第三款提到: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更容易让人觉得猥亵儿童是个从重处罚的情节,而对于构成犯罪的标准仍然是需要暴力、胁迫或强制猥亵等的情形。
但是,从文义解释来看,应当认为猥亵儿童不需要暴力、胁迫或强制的情形,因为猥亵儿童前面并无强制等字眼,而文义解释更应当优先选择的解释。
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非强制手段的猥亵儿童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儿童相对于成年妇女来说,更没有分辨能力,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或欺骗,被容易被侵犯。如果非要强制行为才构成猥亵儿童犯罪,将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2)让儿童为其手淫也是猥亵儿童罪的一种情形,许某犯罪动机是为满足其性欲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许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
显然,许某让儿童甲为其手淫,直至许某射精,许某的猥亵儿童甲的行为不仅仅只是出于喜爱儿童的亲密举动或关爱行为,而是有着满足其性欲的出发点的。因此,有犯罪动机,如果许某再动一点歪念头,那么有可能对儿童甲进行性侵犯,其猥亵儿童及其后的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
最高院司法判例参考案例:(2011)长铁刑初字第71号(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网APP)(让儿童为自己手淫构成猥亵儿童罪)
(3)许某作为成年人,潜入儿童甲住处,冒充学校老师身份,为满足其性欲,让儿童甲为其手淫,且儿童甲当时年仅七岁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中第二款规定: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其中第四款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许某的行为具有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更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查询相关案例,和办案人员沟通
虽然,猥亵儿童罪的构罪标准不高,从有利于儿童的角度来看,应尽量立案追究。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刑事立案标准,实践操作往往或过严,或过宽,不易掌握。因此,办案人员的认识非常重要。为了更加说服办案人员,需要了解具体案例,以做到知己知彼。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了大量该省域范围内的案例,但是本案发生地的地级市范围内的相关案例却极少,因此,笔者大概也知道类似案件,该地区的办案人员几乎没有办理过或者都当成治安案件来处理。
笔者在接受委托之后,以李某某为报案人,为其写了报案书,以处罚决定书为蓝本,详细介绍了案件过程,介绍了对猥亵儿童罪的一些法律认识,及一些有关的司法解释,同时附了相应的司法判例。办案人员看了笔者的材料,决定将案件及材料报到局里面处理。
五、寻找类似受害人
笔者陪同李某某去报案,递交了材料,一周后,办案人员认为,我们的观点有理。但是,相关问题是经过局里面讨论过的,也做了行政处罚了,除非许某还有类似案件,才会考虑并案处理,否则,我们的诉求比较难以得到支持。但是,由于猥亵儿童的行为,相关受害人都会比较注意保密,获取的信息较难,也较少。和办案人员沟通后,办案人员同意在系统里面查询许某的违法犯罪记录。竟然意外发现,许某在其他辖区也有一起类似案例。
于是,案件受到了重视,许某也顺理成章地被撤销行政处罚,进行刑事立案,并和另外一个案件并案处理。
六、注意办案的保密性
案件的处理结果,虽然当事人还是比较满意的。但是,世界似乎没有不透风的墙。李某某在小区里听到各种各样的传言,说小区里有小女孩被人性侵犯了等等,而且越描越黑。这样给李某某一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笔者就此事宽慰了李某某,因为似乎大家还不晓得具体的受害者是谁,而且流言越关注越受伤。另一方面,笔者也积极和办案人员沟通,尽量直接先和笔者联系,有事情和材料也尽量向笔者单位投递。而笔者和李某某有情况也仅仅电话联系,并告知李某某,非必要的信息可以删除。
办案之后,笔者感到此类案件,由于没有立案标准,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猥亵儿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便于司法操作。同时,笔者也感到虽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此类案件需要有女办案人员,但是现实司法过程中,女司法办案人员奇缺,男办案人员对受害人及家属的情绪照顾会欠缺一些细腻。
编排/李凌飞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