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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肖某系A公司职工,A公司没有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6月15日,肖某驾车上班途中,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肖某在本次事故中多处受伤,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且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认定肖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肖某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八级。
肖某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必要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各项赔偿后,肖某认为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应当赔偿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而A公司则认为,肖某已经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重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肖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肖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之后,是否能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本案A公司没有为肖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此问题直接关系到A公司是否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
三、裁判意见
劳动人事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肖某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但补充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肖某有权享受,但对于如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肖某不能重复获得。由于A公司没有依法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肖某在本次工伤事故中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A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肖某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时再行主张。
四、律师代理交通事故类工伤案件实务操作总结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司法解释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发生工伤后,伤者能否主张双份赔偿,但对于伤者申报工伤待遇的同时又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处理。据此,伤者获得双份赔偿,也有相应法律依据可循。
2.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3.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第9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二)实务处理争议及裁判口径
实际上,对于交通事故类工伤案件,伤者是否能获得双份赔偿,在理论界及司法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相应答复及会议纪要,表明自己的态度,但毕竟是最高人员法院的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还不能完全消除此类案件在裁判中存在的争议。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在今后的立法中,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明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可对此进行完善。
就目前笔者所处理过的类似案件而言,大部分地区的社保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人民法院倾向于采取折中的方式处理,即对补充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获得双份赔偿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双份赔偿也只限于对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非物质性(补充性)赔偿费用。对于诸如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必要交通费等费用,一般不支持双份赔偿。
(三)律师代理案件实务操作总结
1.交通事故赔偿在先,工伤待遇理赔在后。
从理论上说,伤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顺序并不受限制。但在具体实务中,为了便于最大程度地获得赔偿,笔者建议先向法院起诉主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可提早进行,一般劳动者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即可要求用人单位配合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与民事赔偿程序并不冲突,这里所指的“在后”是最后的工伤理赔程序。
这样处理的优势在于,先穷尽所有途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主张赔偿,并且相对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大多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只要法院能支持的费用,最后执行都比较容易。
即使出现交通事故责任人车辆脱保,导致劳动者通过诉讼,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得到最大的保障和补充。如在民事诉讼中获得了足额赔偿,下一步通过工伤待遇理赔程序,也非常有可能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补充性工伤待遇。
2.工伤待遇理赔程序。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有较大争议,需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先行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方可进入下一步。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案件,劳动者可在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后,直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配合申报工伤。
第二步:工伤认定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负责配合完善签字、盖章及申报等事项。
(2)向工伤事故发生地的工伤认定部门提交申请表及如下材料:
①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事故发生后的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医疗部门相关材料;
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
(3)及时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交换意见,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4)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对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重点考虑是否属其他案件性质,走其它法律程序,或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反映,或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
(1)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初步判断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程度,制作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2)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
(3)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报告,确认是否接受该鉴定结论,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第四步:工伤待遇理赔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补偿。需特别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在交通事故类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有可能被责令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3.对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与社保部门之间的沟通至关重要。
鉴于交通事故类工伤案件在处理中存在巨大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会遇到伤者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社保部门拒绝支付非物质性的赔偿。此时,伤者、家属及委托的代理律师应当与社保部门保持必要沟通,充分陈述应当获得双份赔偿的理由和依据。笔者建议向社保部门提交书面《工伤待遇申领请求书》,附上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重要材料。
社保部门受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申领请求后,会在内部研究是否同意劳动者申领工伤待遇,必要时,也会与上一次社保部门进行汇报、沟通。在没有任何理由拒绝伤者或家属申报待遇的情形下,可要求社保部门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答复,并说明理由。笔者相信,社保部门必定会谨慎应对,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社保部门最终同意劳动者申领补充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以避免被劳动者、家属告上法庭。社保部门深知,在因拒绝劳动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诉讼中,社保部门并没有必胜的信心。在与社保部门的博弈中,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重要的是学会冷静,并保持足够专业。
编辑/郭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