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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是公安机关内部必须遵循的内部程序性规定,也是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必考的内容,作为一名律师利用每天早起一小时以及休息时间来学习此细则的意义在于反其道而行之,便于发现公安机关执法的瑕疵细节,在从事辩护工作中寻找辩点。现在先将阅读部分进行了部分总结,现分享如下。
第一编总则部分介绍了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场所、执法信息化等内容,我着重关注了执法主体、执法信息化、以及财物管理的部分。
对于公安民警应当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对于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单独执法、审核案件、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必须由公安民警从事的工作。
对于执法场所我重点关注了办案区,了解了公安机关在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询问、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的设置及要求,如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应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等于案件相关人员的信息,进出办案区时间,饮食和休息情况。
对于执法信息化中执法的过程记录,在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恶劣或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
此条款可应用于扣押过程,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对扣押物品除了查验其有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还可查验其有无音视频记录或事后书面说明。视音频记录还须应用于处警过程、公安派出所不办理的刑事案件在移交前的现场处置工作、搜查过程、辨认过程。
对于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应当少于六个月,对记录下列现场执法视音频的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根据此条规定,如在诉讼中公安机关无法提供上述视音频资料,则属于执法违法。
对于第一编第八章财物管理,我通过结合第四编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第二十章查封、扣押、处置扣押、查封的财物和文件来对比学习。第一编第八章财物管理中明确“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强制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严格把握与案件有关,20-01.条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查清是否与案件有关的,根据8-03.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应由办案部门暂时代为保管,待查清后依法处理。释义中明确如果实在查不清性质的,应在相关办案时限内及时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
对这里的相关办案时限我的理解是,根据20-01.中第4款第一项 以及20-02.中第7款第一项中的三日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也就是说不管在三日内能否查明,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返还当事人。
对于第二编接处警我了解了后续办理的相关规定,如填写《接处警登记表》并呈报本单位负责人,因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补办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第三编盘问、检查,我关注了继续盘问的相关内容,对于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12-01.如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只认其有犯罪行为;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将其带回继续盘问,并应当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
需要继续盘问的,应当制作《继续盘问审批表》连同《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在实施继续盘问后一个小时内应将具体情况向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于怀孕、哺乳期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应当在带至公安派出所之时起四小时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对于继续盘问制度也有不适用的情形,避免公安机关利用继续盘问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
12-1.第二款,不得使用继续盘问的情形“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拘传的;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明知其所涉案件有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我重点关注了第四编办理刑事案件。
第十三章管辖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的问题,又细化了对于伤害案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网络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的管辖。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此条规定给了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相关权利,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的义务。
对于公安派出所不办理的刑事案件也做了规定:“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强奸案;抢劫案;绑架案;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案;放火案;爆炸案;投放危险物质案;入户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区域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对于第十四章立案撤案,根据14-01.受案中对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关注了案件受案后的立案审查期限。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疑难复杂案件的受案期限不超过三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于此书可以在办案之余细读,也可以遇到具体案件和具体问题时翻阅对照,现仅分享自己的读书所得至此,对于具体规定的理解也可能有失偏驳,希望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