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遗嘱或赠与中确定财产只归属夫或妻一方所有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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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对遗嘱或赠与合同的表述提出了两个要求:1、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要明确被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属夫或者妻中的哪一方;2、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要明确该财产只归属第1项中确定的财产归属方。本文将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及司法实践,就上述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详细阐述。
一、明确被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属夫或者妻中的哪一方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对遗嘱或赠与的1个要求在于明确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的范围。其所处理的是遗嘱继承权或受赠权与夫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处理问题。
此操作点出现问题的常见点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方式明确财产的归属人,导致事后无法举证证明该项财产明确归属原本意思表示确定的归属方。例如,在财产继承中,当事人写的所谓遗嘱仅明确了某项继承人不得继承其财产,但并未明确其他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份额。此种情况虽然可以根据继承人的现有数量推定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但在继承人数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容易无法准确的确定的遗嘱继承人范围。此外,在赠与合同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并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仅是口头明确该项财产赠与某受赠人。发生纠纷时,受赠人可能无法举证证明对受赠财产的享有合法所有权。
二、明确该财产只归属第1项中确定的财产归属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了财产归属方之后,需要明确该财产归属方是否为该项财产的唯一归属方。即,归属方是否还存在共有关系的排除情况。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为未婚状态,则不涉及与他人共享遗嘱财产或赠与财产的情况。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尚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则需要分情况处理。
(一)遗嘱继承的明确归属方及排除配偶共有的操作
就遗嘱继承而言,遗嘱文件中如果仅表述被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未明确排除遗嘱继承人的配偶所享有的财产共有权,则依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遗嘱继承人的配偶依法对该项财产享有共有权。反之,遗嘱文件中已经明确表述排除了配偶对继承财产的共有权的,则遗嘱中记载的该项财产仅归属该遗嘱继承人所有。
该类业务的操作范例如下:“本人明确上述房产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继承,其中,李某甲继承份额为xx%,李某乙继承份额为xx%,李某丙继承份额为xx%。他人不对上述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享有共有权。”
有人认为,在实务操作中,最好明确遗嘱财产不归属被继承人的配偶所有。虽然理论上而言,该明确方式有利于财产分割上的定纷止争。但笔者以为遗嘱继承本身就容易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争议,进而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和睦相处。在遗嘱文件的写作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不利于家庭成员和谐相处的措辞。防止出当事人虽然在财产分割上已无法产生争议,但分割文件所涉及的措辞引发了遗嘱继承人婚姻关系的破裂,未免得不偿失。
实务操作中注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就遗产分割事宜做的承诺或者继承人之间就部分继承人放弃遗产进行公证。上述承诺文件或公证文书并非遗嘱或赠与合同,如果并未明确遗产只归属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据此诉请财产归属个人所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赠与合同明确归属方及排除配偶共有的操作
就赠与合同中,赠与夫妻中一方的情况而言,此种明确包括两种情形:
1、直接明确为夫妻一方所有
赠与合同中直接明确所赠与财产归属夫妻中的一方个人所有,排除了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相应份额的情况。具体表述方式参见遗嘱文件中的表述范例。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虽然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赠与财产归属夫妻中一方个人所有,但对于不动产而言,产权实际变更登记至受赠人夫妻双方名下的,仍然属于夫妻共有。
2、约定受赠人与产权实际登记人一致
不动产赠与中,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为夫妻中的一方,依据赠与合同所办理的产权证书也系登记为夫妻中的一方个人所有。此操作中虽然赠与合同未排除配偶享有共有权的情况,但通过产权变更登记的办理,进一步明确了财产受赠人为产权实际登记人。因此仍然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
实务中应当注意,对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上述情形经适用于夫妻一方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情形。
其他赠与行为中,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并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受赠财产为不动产的,受赠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的一方名下。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当时赠与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即便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的一方名下也不属于赠与人明确将该不动产赠与夫妻中一方的情况。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企事业单位以入职第三人处工作为条件,赠与夫妻中一方财产。虽然该赠与行为以入职的夫妻一方的名义接受赠与,但只要赠与合同中并未明确该财产仅归属夫妻中的一方所有,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案例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2357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3:参考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申字第2046号民事裁定书】
三、结语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系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做的排除性规定。由于在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对财产归属问题坚持的原则为以共有为原则,以夫妻一方所有为例外。基于该原因,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据此主张财产归属一方所有的,均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争议财产会被自然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编排/王淼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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