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三个月未落实车牌,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017-01-22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去年10月份,有个朋友(化名小Z)向我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她7月份在杭州某4S店购买了奥迪A4,当时4S店跟她签的合同里约定了可以上浙江金华牌照,她也预交了相关费用(上牌押金10000元)。但车牌问题一直到10月份都没落实,她想知道若走法律途径,自己有哪些权利,4S店有哪些行为不合法?后经我和她沟通,总结问题如下:
一、4S店在她购车后3个月未落实车牌,算不算违约?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二、4S店称,若小Z坚持上浙江省外的牌照,将不退回10000元押金,4S店做法是否合法?
三、由于未能及时上牌,导致的临牌费用由谁承担?
四、由于上牌未落实,小Z未能按时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第一个问题:4S店在她购车后3个月未落实车牌,算不算违约?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合同违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首先,违约以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否则无从谈及违约。其次,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小Z与4S店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是有效的合同。合同约定“此车上金华牌照,收取客户3500元的上牌服务费。收取客户10000元整的上牌押金,待客户上完牌照后提供行驶证。”而经过三个月的催促,4S店的工作人员的回复始终都是强调困难并让小Z“再等等”,以上:
(1)4S店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108条的违约条件。
(2)合同中只规定上哪个地方的牌照、服务费、收取押金等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履行的具体时间,小Z可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与4S店达成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时间,若4S店拒绝,且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都不能确定。小Z可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给予4S店必要的准备时间要求其履行,若在小Z已经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4S店依然未能履行,则小Z可以4S店违约为由诉至法院,此处应注意保留已给其必要准备时间的证据。(所谓必要准备时间,实际上是一个可由法官依客观情况具体判断的因素。)
第二个问题:4S店称,若小Z坚持上浙江省外的牌照,将不退回10000元押金,4S店做法是否合法?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先来了解汽车行业的“区域限制”:为了保护各地经销商的利益,厂家会对各地区的4S店作出销售限制,只能卖到本土,也就是不能窜货到其他地区。而且厂家会以新车的车架号作为资料来监督。而如果对方地区发现有外来的车的话可以向厂家投诉,一旦查出有违规就会对经销商作出惩罚,并直接罚钱。其实,几乎所有品牌车的4S店都存在区域限制购买的现象,然而就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最终限制了消费者自由买车的权利。
经查,并无法律条款要求消费者必须本地买车,本地上牌,所谓的“区域限制”是厂家对经销商的要求,4S店以此要求扣留小Z10000元押金并无法律依据。
那么,我们再从合同的角度进一步看这个问题,小Z让4S店代办牌照的合同,实质上是一个委托合同,小Z最终想自己去办理牌照,并要回交付给4S店办理牌照的押金10000万,实际上是要解除与4S店之间的委托合同,这涉及到委托合同的解除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委托人的小Z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至于小Z是否应“赔偿损失”,我们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是否“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第二,是否有“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造成损失”这一点想必4S店是可以提出很多证据的。至于“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在本例中,4S店在小Z购车3个月后都未能按约定为其办理牌照。因未约定履行期限,若经补充协议或小Z催告后必要期限内依然无法为其办理牌照,应由4S店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判断属“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小Z可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
从另一个方面看,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与合意解除。我国合同法上的“一般法定解除”包括因客观原因履行不能与违约两类情形。因违约而发生解除权,是将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但需注意,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均发生解除权,需考虑违约的严重程度,违反从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合同目的的落空时,或者因此危及作为合同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可以解除合同。再回过头来看本例,单从违约的角度,小Z也享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明确之后,作为违约方的4S店,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补充一点,在即将出台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中,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汽车流通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应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规定,实施排出限制竞争行为。例如限制流通不合理要求,指定交易对象等,限制销售地域或将违法。
第三个问题:由于未能及时上牌,导致的临牌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按照规定,临牌的申请和费用的负担均为“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操作中,很多4S店会帮车主申领临牌,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4S店的义务。如果合同有约定,正式牌照办理好之前,4S店负责临牌事宜,车主当然可以要求4S店负担相关费用,若合同中并无此约定,那么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费用应由车主自己负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4S店违约的情况下,给车主造成的损失,车主可以要求4S店承担此部分费用作为“赔偿损失”。
第四个问题:由于上牌未落实,小Z未能按时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照以上规定,车辆购置税应由“纳税人”缴纳,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同样也应由“纳税人”负担。虽然很多4S店会帮车主代缴,即使不能代缴也会善意提醒车主,但缴纳购置税是纳税人也即案例中小Z应尽的义务。原本4S店并无责任,但本例中,是因4S店未能及时给小Z上牌,从而导致小Z无法按时缴纳车辆购置税(注:纳税人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谓“车辆登记注册地”也即车辆上牌地,所以在车辆上牌地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小Z也不能缴纳车辆购置税。)结合上述问题一和问题二的分析,小Z在知道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且又未在合同中约定4S店代办车牌期限的情况下,应将催告4S店并给予必要准备时间或补充协议中要求4S店履行上牌约定的时间控制在“购买之日起60日内”,这样由于4S店违约造成的滞纳金应由4S店承担。经查有类似案例(2016)鲁0781民初85号有法院如下认定“本案中,被告润弘汽贸公司作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涉案车辆,但未交付涉案车辆的合格证,违反了从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润弘汽贸公司赔偿损失392.16元(车辆购置税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不管我们运用什么途径,最终的目的都是快速解决问题。本例中,在诉诸法律的同时,我们可尝试拨打奥迪总部投诉电话,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或者向工商部门投诉,还可以尝试通过媒体曝光的形式向4S店施压,相信权利得到维护的那一刻,我们也更能体会制度、法律的美好。
后记:分析本例时参考了韩世远教授《合同法总论》(非常好的一本书,强推),查阅了《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很多分析都以自己的理解为基础,并不完善,望指正,以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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