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解 | 监察法(草案)应“尊重程序法治”
周浩 周浩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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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甫一公布,引来法律界的热议。争论焦点在于立法的合宪性以及监察权的制约等问题。


一、证据收集缺乏法定程序


《草案》规定监察委具有调查、处置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权限。监察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权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勘验检查、鉴定。根据规定,监察委的调查、处置权限,实质上就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侦查行为,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例如证据的收集、使用、固定均应符合法定程序,这是警察国家与法治国家的重大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无罪推定、禁止自证其罪、正当程序已经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应有之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同样属于犯罪行为,但是监察委办案过程却不再受到法定程序的约束,权力的行使会不会变得肆意,值得怀疑。众所周知,因为追捕犯罪的职业使然,警察权的行使具有扩张的惯性,为了限制权力过分严苛对待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权力行使的程序事项,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一条款规定的内容过于泛泛,没有明确办案人员收集物证、书证、言辞证据的法定程序。由此以观,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涉嫌职务犯罪,同其他犯罪相比,权利保障便打了折扣。


正义需要实现,但是必须以看的见得方式实现,这是国家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如何对待刑事被告人,才是评判国家法治化的标准。事关监察人员调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事项,《草案》规定过于模糊。


二、监察委办案缺乏律师参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近日,刑案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推行,更是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但是,《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留置措施将纪委的双规提上了法律渠道,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问题也很明显。《草案》赋予监察委采取这种类似于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可以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却不允许留置期间中律师的介入。


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我们当然期待监察委秉公办案,但是监察人员因其职业使然,难以做到自我监督。通过律师介入,可以对监察人员的讯问、询问、证据的收集形成一定的监督作用,从而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提高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律师的介入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人道关怀作用。


三、刑事诉讼构造中的检察权无从行使


侦查机关的监督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权能之一。但是依据《草案》的规定,检察机关无法对监察机关的调查行为行使监督权。


《草案》第十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其打击报复。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功能被消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的行为,应当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避免侦察机关行使权力过于随意,从而保障嫌疑人的权利。监察委的调查行为,同其他犯罪的侦查行为无异,却不再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的收集、使用难免不会出现侵犯被告人权益的情形。


此外,《草案》第四十五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草案》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征求监察机关的意见,这意味着检察权无法再独立行使。《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草案》这一规定,直接抽离了检察权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功能仅限于提起公诉,审查起诉中起诉与不起诉无法自行决定,检察权程序分流的功能也就无法实现。由此,或将造成检察机关无法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结果。


鉴于,《草案》规定事关全部公职人员的权利事项,我们以为《草案》应被严肃审视,就上述问题给予重视。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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