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背景】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对枪支管理和控制十分严格的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之规定,在我国,有权配备枪支的主体为:公务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需配备枪支的公安、警察、缉私人员等)、守护人员(包括在国家的重要领域,需要进行守护和看守的职能人员等)、民用枪支使用人员(包括经批准的射击场、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等),而且要经过严格的管理和限定。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玩具枪、仿真枪,有些甚至都具有一定的爆发力。因此,如何科学且合理的界定管制枪械和非管制枪械的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正文】国庆七天慢慢长假,笔者在刷微博时,看到一则新闻,内容大体是“丈夫因贩卖4cm大小的左轮手枪枪型钥匙扣被公安刑事拘留感到冤屈希望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以还清白”,这种带着抨击“司法不公”的新闻一下子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之后笔者搜集多方资料,整理报道,详情如下:
该男子为福建人,因在网上出售长度约4cm的迷你枪形钥匙扣,被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公安分局跨省抓捕,并于2018年7月31日被警方从福建家中带走。据警方出具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该男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铁西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在辽宁省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该名男子的爱人(程女士,化名)在网上发声,其销售的不是枪支,而是迷你枪形钥匙扣,主要用于收藏,售价为几百元不等。“虽然它具备击发功能,但我们并没有做过火药弹药之类的,就是一个用于收藏、小小的钥匙扣挂件”。据介绍,该物件是由其丈夫从国外带回,找到国内的代工厂进行复制加工,并在网上进行销售。
程女士介绍,“可能我们卖给下面的人,下面的人有时候会做‘弹药’,但里面的成分也就是砸炮里面的东西,成分和火柴头是一样的”。程女士还称,“以前住厦门的时候,派出所和国安局有查过这个东西,查了之后又还给我们了,没有说这个东西不可以卖或者怎么样”。
虽然根据新闻中公布的涉案物品的照片及程女士的描述,案涉物品貌似仅是一个小挂件,没有很大的杀伤力。但新浪微博上有一段演示“迷你枪型钥匙扣”威力的视频,引起了较大反响。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在一定的条件和距离下,该枪型钥匙扣是可以一发击穿薄皮铁桶的。
以上就是此次新闻的大体内容。笔者根据各方评论,整理出大多数网友最多关注的三个问题:一、为何会由辽宁警方赶至福建跨省抓捕;二、本案中的枪型钥匙扣是否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枪支”;三、本案应如何处理是为得当。下面,我们就一一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
一、为何会由辽宁警方赶至福建跨省抓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据介绍,本案是辽宁警方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一个东北人买卖枪支,虽然跟本案福建男人不是直接的买卖关联,但福建男子是该东北人在某一次的买卖枪支行为中的其中一个环节。因此,就出现了本案一开始的辽宁警方跨省抓捕嫌疑人的开端。
二、本案中的枪型钥匙扣是否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枪支”?
我国对枪支的管理和定义可谓是一波三折。
1996年,《枪支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中对枪支提出了法律定义,其中最核心因素,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2001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提出了大陆首个枪支鉴定标准。这个标准,折算成现行的“测定枪口比动能法”,是16焦耳/平方厘米。这与“投射物穿透皮肤”的比动能临界值(10-15焦耳/平方厘米),很接近。能打穿皮肤,那很容易理解,就是造成“伤亡”了。
2007年,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骤降”。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若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的,即认定为“具有致伤力”;
2010年,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正式提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1.8焦耳/平方厘米是多大的威力。通过几个直观的数据,我们可以作为参考:我国警用制式手枪64式,枪口动能为412焦耳/平方厘米;以压缩气体驱动的气枪,枪口动能为37焦耳/平方厘米;使用6mm,0.2g重量的BB弹,从手动式气手枪中发射的枪口动能达1.5焦耳/平方厘米即可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眼球的伤残。
鞍山市铁西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之声独家采访。警方出具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认为,送检的检材(枪形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具有射击功能,认定为枪支。
也就是说,经过鉴定中心的鉴定,最后鉴定认为,送检样品是符合枪支认定标准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袖珍转轮手枪,具有射击功能,属于非军用枪支。结合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动能标准,警方就认定福建男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将其刑事拘留。
实际上,单单从数据上来看,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是较低的。眼球是人体中最薄弱的地方之一,小小的外界力即可对其造成较大的杀伤,警方出于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安全的目的,以此作为认定是否构成枪支的标准可以理解。
但是对枪支进行严格管控,其行为的出发点应当是更高的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而非枪支管理的安全秩序。因此,如何不僵硬的搬运法律法规,使得“枪口抬高一厘米”,就相当考验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了。
三、本案应如何处理是为得当?
2018年3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中说到,“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工作者都知道,认定一个刑事犯罪成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主观上有实施犯罪的罪过,客观上造成了实施了危害法益的行为,主观罪过对客观行为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辽宁省警方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福建男子予以刑事拘留,我们可以予以一定程度的理解。但是在司法实践的活动当中,如何最大程度的保护和维护人民百姓最根本的利益,也是执行者应当考虑和研究的范畴。客观来说,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人认为侦查机关鉴定枪支的标准不够规范,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过程也过于粗放。
截止2018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13起与《批复》有关的案件,多数涉案被告人被判缓刑、免刑和改判,5起案件检方决定不起诉。
鉴于以上,《批复》的发布无疑对该案具有指导意义。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体现司法公信力和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相信,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充满温度的。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