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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辩证推理具有四个特点:首先,它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其次,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再次,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最后,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任何推理都有它的适用范围,辩证推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如下:首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次,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再次,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最后,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
下面通过一则经典案例来谈一谈辩证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关于开瓶费的问题,社会争论已久。一直以来,很多餐馆酒楼都在店堂里贴出“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或声明如自带酒水需要收取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的开瓶费,并逐渐形成一种“行规”。他们的大致观点是,如果不准酒楼谢绝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将影响餐饮业的良性商业行为。消费者自带酒水会增加酒楼的成本,比如占用就餐位置,增加酒具损耗等等。而北京首起开瓶费案件宣判,消费者王先生自带酒水获支持。
此案发生在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等人前往湘水之珠酒楼就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某等人用餐后,餐厅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则认为,收取开瓶服务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酒楼并没有强制王某消费,是王某自愿前来就餐,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剥夺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侵害了王某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
一审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楼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不应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无效,且法律对于收取开瓶费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于是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而对于湘水之珠酒楼提出的其所提供的菜谱中已经标明了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消费者即使不是明知也应当推定为明知的主张。承办案件的法官谷岳表示,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故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在本案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发了冲突。一审法院通过认定酒店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做法属于无效,侵害了顾客的公平交易权,来解决这个冲突。但是酒店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是否归于无效,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存在较大的争议。国内消法领域相关专家也表示收取开瓶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但也不被法律禁止。二审法院没有对酒店加收开瓶服务费这一行为的效力进行界定和判断,而是运用辩证推理的制衡导向方式,以酒店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已明示消费者要收取开瓶服务费”为由判决其败诉。二审法院也认可酒店的自主经营权,有权收取一定的开瓶服务费,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是正当的,即必须履行向消费者的事前告知义务。
从本案也可以看出辩证推理是一种综合思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立法所创制的规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疑难案件。法律冲突的背后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这些利益和价值不是简简单单的真与假的对立,有时站在不同立场上的考虑可以都是合理的,此时解决法律冲突需要法官权衡不同的利益和价值需求,考虑和平衡不同的正义观念和公共政策,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推理路径中做出选择。在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酿造”一种奇怪的“化合物”的过程。法官必须将正义的成分加以平衡,在这里加一点,在那里减一点,从而平衡不同的正当利益和价值,进而做出一个更有道理,更有说服力,更有合理理由的裁判结果。
结语: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所以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显得苍白而无助,特别是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式论证常常难以解决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言,“如果有使每个人都得出相同结论的规则,有从无争议的前提进行推理的正确规则的话,我们就没有必要有法官的存在”。因此,法官必须辩证地综合各种因素,兼顾多种利益和价值,合理地运用辩证推理,以寻求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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