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点干货 | 关于证据数量和证明的实务问题探讨---兼论最低证明标准
沈秋明 胡云飞 胡云飞   2017-12-12

 

文/胡云飞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沈秋明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摘要] 文章通过对两位公诉人提出的对孤证不能定案的例外反思,折射出对孤证不能定案可能存在的两个方面的误区,即孤证可以定案可以有例外和印证规则存在弊端。笔者提出将案件事实分为一般事实和犯罪片段事实、案件主要事实,进而从理论上对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的确认内涵和适用范围,以解决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的绝对性和印证规则在实践中产生的质疑。


[关键词] 孤证 证据数量 一般事实 片段事实 最低证明标准


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的渊源:刑诉法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得出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并在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之上得出印证规则(广义的印证规则包括口供补强规则),即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才能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认定事实。


一、问题的提出


问题一:孤证也能定案?


案1北京市某区检察官张霞撰写《探索孤证也能定案的可能性》的一文,通过一起强奸精神病女子的案例:一日,某村中来了一个精神不正常女子,村中光棍老宋在村民的怂恿下,将该女子带回家过日子。三个月后该女子的丈夫,找到老宋家里,发现只有一张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通过侦查,未发现任何证据和证人,老宋承认自己和女子发生过多次性关系。其认为只要审查被告人的供述的真实性,就可以凭借供述对被告人认定强奸,以还精神病女子及其家属一个公道①。


问题二:一个证据能不能证明一个案件相关事实?


全国优秀公诉人赵鹏撰写出版的《刑事出庭修炼手册》提出对一起杀人案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也查获了刀,但对被告人供述的买刀行为,由于卖刀人已经无法寻找,也没有其他证据,对买刀这一预备行为无法印证,是否能在公诉书中认定“买刀”②。其同事认为就买刀行为的认定必须适用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不能认定。虽然作者认为能认定,但没有给出一个理论依据,而是根据模糊的“内心”确信来认定。


通过两位检察官的文章可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在实务中一方面深入人心,同时对孤证不能定案也遭到了许多质疑和误解。前者对孤证不能定案原则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解释,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有例外。后者对孤证不能定案的适用范围做了扩大解释,认为任何案件的事实都要有另个以上证据来证明。尤其是后一种误解,导致很多学者提出了对印证规则的质疑③。


二、问题的分析


(一)孤证不能定案是绝对的,不存在例外情况


对于问题1中只有被告人口供这种情况,根据刑诉法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诉法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处以刑罚。此中的供述自然属于直接证据。那么引申出来的问题,只有一个直接证据能不能定案?例如:证人张三目睹了老宋强奸了精神病女的全过程,而老宋不供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呢?再或者女子不是精神病,其过了一段时间报案称老宋强奸了她,老宋不供人,也没证人及其他证据,对老宋能否定罪呢?这三种情况显然都不能定案。理由很简单,三种模式中的直接证据都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可能因为视觉听觉等差错,记忆或者利害关系等主观原因而做出错证或者伪证。被害人陈述可因为情绪紧张或者痛恨被告人而做出夸张或者虚构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也有可能因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做出虚假的供述。

 

案1中作者提出只要能审查供述的真实性,排除逼供诱供,就可以据此定案。以此类推,证言、被害人陈述只要证明其真实性,也可以定案。从某种意义上证言的由于不是利害关系人,其证明力更大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是不是意味着,证人证言的直接证据就可以定案了?显然不能,因为对任何证据查证属实,就意味着证据本身还要依靠其他证据佐证。可能有人要提出,如果是非言词类的直接证据能否单独定案呢?例如“派出所的监控发现火车站张三扒窃了被害人一个钱包,被害人不知情做火车离开,张三把钱包给了李四,继续等待下一个作案目标时候被民警抓获。”被害人不知去向,李四也未到案,只有视频资料证据。这种情况是可以定案的,但不属于孤证不能定案的例外。因为对于视频监控的真实性,公安机关肯定会出示视频资料的提取证明或者真实性证明(书证或者鉴定意见),以及抓获经过中也会提到通过视频监控。所以,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是绝对的。一切案件均适用孤证不能定案原则。


(二)一般事实、犯罪片段事实不适用孤证不能定案原则


对于问题2中,买刀行为无法认定因为只有被告人供述,而卖刀人无法寻找,根据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所以也不能认定买刀这一案件事实。显然他的理解扩大了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范围。


“买刀”事实的孤证认定还容易理解,如果是刀这一物证找不到了呢?实务中杀人案件,凶器没有找到,极可能被退回补充侦查,(实务中往往补充侦查依旧找不到,反而延误了司法效率)。再极端一点,“行刺”这一事实假如只有一个被告人供述,能否认定。赵鹏虽然认为买刀事实可以认定,但没有从理论上就此进一步阐述,哪些事实孤证可以认定?


就此,笔者提出一个划分理论。案件全部事实可以分为:一般事实,案件主要事实,犯罪片段事实。对于一般事实,孤证可以认定;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孤证不能认定;对于犯罪片段事实甚至不需要证据就可以推定。


何为案件一般事实?例如预备行为、赃款赃物的去向、被告人的年龄、动机、目的等即和犯罪构成要件关联性低的事实。与之相对应的就案件主要事实,也就是定案事实即根据该事实就可以定案。案件主要事实的界定成为了孤证不能定案原则适用范围的关键。什么是案件主要事实?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说法不一,但是两种观点相对达成了共识。一种观点认为:案件主要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犯罪是否发生(事件同一认定),二是犯罪系是否是被告所为(人身同一认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是指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两种都有道理,前者更强调价值评价问题,后者只强调是不是被告人实施。逻辑上前者观点更紧密,但是刑诉的中心都是围绕“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笔者更同意观点二。


一般事实和案件主要事实区分比较容易,但是案件主要事实和犯罪片段事实在实务中比较容易混淆。犯罪片段事实又称主要犯罪事实其内涵要小于案件主要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片段事实。


理论的好坏,关键看是否解决实际问题④。设想一个命案中的证据体系:被告人供述证明整个犯罪过程,现场的凶器和被告人供述一致,凶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尸体检验系凶器致死。。。。。。等等。此证据模式下,供述中大多数事实都有其他证据印证,唯有供述中关于自己“买刀”(属于预备行为故而属于一般事实,没有印证也可以认定)“行刺”这个行为没有其他证据印证,除非现场有目击证人或者监控。可见,“行刺”这一事实绝大多数情况是不可能被其他证据印证的,是否不能认定行刺了?这也是学者对印证规则提出的弊端的主要理由。但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错误的理解,扩大了孤证不能定案的适用范围。“行刺”这一事实属于犯罪片段事实,因此不属于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的适用范畴。再深入一步,设想案中,没有被告人供述,那么“行刺”这一主要犯罪片段事实(案件主要事实的片段)是没有任何证据的。案件主要事实包括A.B.C.D…等多个犯罪片段事实,行刺事实,只是其中一项比如是B,只要ACD能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就能认定案件主要事实,自然B这一行刺行为也能认定。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从必要条件角度看,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一定以每个犯罪片段事实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印证为前提,犯罪片段事实可以一个证据甚至可以零证据认定。


三、问题的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问题,可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两个以上证据才是定案的必要条件,证据不达到两个以上肯定不能定罪处刑。第二:一个证据可以认定案件的一般事实,一个证据也可以证明案件的犯罪片段事实,无证据的片段事实也可以认定,但必须建立在综合所有证据认定案件的基础之上。


四、关于司法责任制的一点建议


前面笔者谈了证明标准的必要条件,至于充分条件“证据确实充分”刑诉法2012年修改后增添了“排除合理怀疑”但依旧不明确。在古代,排除合理怀疑,起源于宗教裁判(基督教圣经马太福音第七章)⑤,现代德国人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为“符合人类理智”⑥,或者说排除合理怀疑本身就是个终极概念,逻辑上是无法被再解释的。


因此,笔者的提出的我国证据证明标准的两个层次具有现实意义。最高证明标准:构成犯罪片段事实都不是孤证,片段事实之间都能相互印证,形成封闭锁链,且辩护方未提出合理怀疑。最高标准则是作为裁判者追求客观真实标准的参考的方向,毕竟证据越充分,印证越紧密,其证据的真实性越高,案件存在合理怀疑的空间越小,案件被改判的可能性越低,司法裁判者自身的职业和政治风险也越低。


最低标准:构成案件主要事实的片段事实之一不是孤证,且片段事实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封闭锁链,且辩护方未提出合理怀疑⑦。(构成案件主要事实的所有片段事实都是孤证,如只有供述模式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则不能定案。)当然,这个最低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可以根据不同罪名或者量刑相应提高最低证明标准。实际上我国已经做出了根据不同量刑对最低证明标准相应的提高要求,如《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对死刑案件的标准提高了。但这不意味着,其他案件的证据也需要严格按照该规定进行裁判。


尤其是最低证明标准更具有现实意义,其可以作为司法责任制完善中追究裁判者过失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参考,即不符合最低标准,案件最终被改判的,则裁判者有过失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某种意义上裁判者的裁判和鉴定意见一样,在没有徇私枉法及未出现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确定高级法官就一定比基层裁判者更符合客观真实。


参考文献:

①赵鹏.刑事出庭修炼手册[M]: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

②张霞.探索孤证也能定案的可能性.法制与经济[M],2013年10月。

③谢小剑.刑诉法修改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中国刑事杂志[J],2013年第5期。

④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J].中国法学,第1期。

⑤詹姆斯·惠特曼.合理怀疑的起源[M]

⑥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中外法学[J],2012年第6期。

⑦胡云飞,聂传娟.检讨我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湖州检察论坛[M],2017年第6期。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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