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方法论 ——《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律师视角(三)
牟驰 牟驰   2017-06-14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故邹碧华副院长生前的代表作,自2010年9月出版以来,至2015年1月已经12次印刷,足见这本书的受欢迎程度。虽然该书是从法官的角度建立起来的民事审判方法体系,但对于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而言,无疑也是一本秘籍——知道了裁判者的裁判方法,必然会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重大的指引作用。


本文试图从律师的视角对《要件审判九步法》(本文所指为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版本,以下简称《原著》)进行相应的解读,以期对提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能力,增强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定纷止争、释法析理的作用,帮助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发挥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邹碧华先生认为,所谓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是指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的抗辩(权)理由的基础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梳理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的过程。按照九步法的要求,在这一环节,法官需要把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以便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件进行准确对照。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做好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工作,其好处有三:首先,通过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解构,可以判断己方的代理观点是否具备得到裁判者支持的基础。其次,通过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解构,可以分析、判断己方应负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为取证/举证打好基础。其三,通过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解构,可以基本确定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焦点,并围绕预期的争议焦点做好法律/案例检索、代理观点形成、开展取证/举证等相应工作。

【案例-3】2014年7月7日,BS公司与YH公司签署了一份《玉米销售合同》,此后,BS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YH公司却迟迟未向BS公司支付总金额为1,500万元的货款。2015年12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往来账项结算协议书》,对所欠款项予以确认:“截至2015年10月31日,乙方尚欠甲方业务资金往来款项1,500万元,已经双方认真复核,达成一致,共同确认。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确认标的额和预期违约金8.5‰/月的标准计算乙方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YH公司仍未还款。BS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YH公司支付拖欠的1,500万元货款并按照8.5‰/月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YH公司以双方的交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为由提出抗辩,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主张双方之间实际成立的借贷合同无效,以期达到逃避《往来账项结算协议书》约定的8.5‰/月违约金的目的。

YH公司的抗辩体现了其代理律师的如下思路脉络:最终目的--尽可能依法降低违约金金额;实现路径--将买卖关系定性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适用《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须支付利息→实现最终目的。由此不难看出,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也是我们进行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的对象。

邹碧华先生认为,“法条以其可否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两种。完全性法条是指能够作为请求权的独立依据的法条,该种法条的特征是兼具假设(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要素。与此相反,不完全性法条是指不能够直接作为请求权依据的法条,换言之,不具备法律效果规定的法条,它只是被用来说明、限制或引用另外一个法条或章节的规定,这种法条如果不与其他法条相互联系,就不能单独发挥规范性的功能【《原著》第102-103页】”。“每个完全性法条都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组成。‵假设+法律效果′是典型的完全性法条结构【《原著》第103页】”。下面,我们就对《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进行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民间借贷解释》第十四条的原文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邹碧华先生的前述观点,上述法条当属一个完全性法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这个法条的“法律效果”,第一至五项的内容是这个法条的假设(构成要件)。

具体到第一项的内容,其构成要件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1)借出的资金是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取得来;(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事实;(3)出借人将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从第一项的表述来看,上述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符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以此为基础,【案例-3】中被告需要全面考虑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并应当就相应事实是否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原告而言,只须对上述三个构成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加以反驳,或者证明相关事实并不存在,即可实现己方的诉讼主张。

(五)诉讼主张的检索

邹碧华先生指出,“在析别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或抗辩(权)基础规范之后,法官应审查双方诉讼主张的完备性及合理性,或根据被告提出的抗辩(权)基础规范的要求,审查被告是否提出了相应的诉讼主张,同时,还要对双方提出的主张是否存在明显的矛盾或荒谬进行审查,促使双方补正,此即为诉讼主张的检索【《原著》第109页】。”

从律师的角度看,法官进行诉讼主张检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准确、完整、合理、合法,陈述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晰、合理;另一方面是为了审查被告提出的答辩是否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完整、清晰的对应关系,审查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事实依据是否清晰、合理,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完整。简言之,就是法官站在裁判者的角度,审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准备程度。

为了充分应对法官对诉讼主张的检索,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养成以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提出诉讼请求或以抗辩(权)基础规范进行应诉的良好习惯。

【案例-4】2008年7月28日,高某甲与丁某乙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高某甲出资70%,丁某乙出资30%,共同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收购B市HT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T公司)的固定资产--位于B市L区M街1号1-6层的楼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收购完成后共同经营HT公司,按照收购时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股权、涉案房产份额并承担公司债务。《协议书》签订后,高某甲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HT公司的股权于2010年3月1日变更登记至丁某乙的名下,上述涉案房产也于同日由HT公司实际占有。但是,丁某乙不但没有依约将高某甲变更为HT公司的股东,而且在未与高某甲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产用于出租和自己投资的KX公司办公使用。高某甲多次与丁某乙交涉,要求将其履行合同义务,均被丁某乙拒绝。高某甲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希望索回投资的580万元货币资金,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享涉案房产出租的租金收益以及该房产增值的收益。

在了解清楚了全部案情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之后,笔者为高某甲确定了如下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于2008年7月28日签署的《协议书》。

2、要求丁某乙给付现金1,400万元(按照目前涉案房产评估价值的70%计算);

3、要求丁某乙给付现金252万元(涉案房产中由某快捷宾馆承租的部分,以出租以来所得租金360万元的70%计算);

4、要求丁某乙给付现金420万元(涉案房产由KX公司占用的部分,以占用以来应得租金600万元的70%计算)。

在此,笔者根据“九步法”理论,对本案如何以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提出诉讼请求进行逐步分析。

从诉的类型角度看,原告高某甲的诉讼目的既包括形成之诉,也包括给付之诉。其中,形成之诉对应的是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给付之诉对应的是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

从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的角度看,形成之诉(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而给付之诉(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因权利形成的基础不同而有所区别:第2项诉讼请求是基于涉案房产的价值增值提出的,属于物上请求权,而非债权。因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收购完成后,双方应当按照收购时的出资比例分享涉案房产的份额。这种约定应属于对涉案房产的按份共有,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应当是《物权法》第一百条。而第3项和第4项诉讼请求均是基于涉案房产获得的出租收益提出的,属于因被告违约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应当是《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虽然这两项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规范相同,但是,鉴于出租收益的来源不同,特别是考虑到第4项请求是比照第3项诉讼请求的租金标准计算的,为了便于区分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和法院审理,专门将此区分开来。

就本案而言,按照“九步法”的要求,法官基本上可以确定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完备性及合理性”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在代理律师以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提出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法官进行诉讼主张的检索就相对容易得多了。

(未完待续)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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