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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新的用人单位,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这已经是劳动法领域的常识。但目前依然有用人单位疏忽大意,没有及时跟进好签订劳动合同,如此以来,该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不慎没有跟进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能以自己是无意中的过错规避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否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降低损失?
一、案情简介
某甲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职务,虽然其掌管公司行政和人事事务,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通常都交给下属某乙跟进,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也一直拖延不处理。
六个月后,某甲接到公司面谈通知,公司经理建议某甲改进工作方式,某甲反而辞职离开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其主张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上文所指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1、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二、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有相关支持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的两倍工资的案例: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审批表已经明确约定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审批表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原告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要旨:人事主管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该人事主管有义务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该人事主管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综合该人事主管的岗位职务因素等考量后,不支持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
综合以上规定和案例,某甲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长达六个月,但某甲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公司可以证明某甲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某甲本身,且公司无过错,另外公司有与某甲签订类似劳动合同的 文件,否则公司需要向其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至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律师办案建议
案件中,公司没有在某甲入职后一个月内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也没有与某甲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律师向公司分析以上法规之后,建议公司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某甲的过错,以此主张避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公司收集的证据清单包括招聘某甲入职的文件、列明某甲工作职责的通知、公司内部写明某甲工作内容的员工手册、入职通知书、离职通知书、面谈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资条、与某甲沟通的聊天记录文件、某甲的人力资源资质证明以及某甲与公司就确定劳动关系签订的所有文件,以此证明某甲担任公司人事经理,实际上已经足够熟悉相关劳动法规,某甲的工作内容及职责包含审批劳动合同,某甲本身负有协助用人单位避免因违反劳动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积极配合律师的要求寻找证据,根据证据显示,某甲拥有三级人力资源师资质,招聘其工作职责包含处理人事制度问题以及劳动合同问题,某甲在庭审上确认了以上事实。某甲本身负有协助用人单位避免因违反劳动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某甲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公司在法律规定字面意义上违法,这显然有悖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原则。劳动仲裁委最终采纳公司收集的证据,认定公司未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某甲,公司无需向某甲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四、结语
虽然这次公司避免了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但不代表所有用人单位都可以主张员工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
安排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仍属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过程中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仍应与员工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即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表示不予录用,以免引起劳动争议纠纷。
*本文援引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编辑/代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