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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法规定申报债权。实务中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经常出现债权申报超过法院指定期限、债权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债权申报减损了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本文主要从债权申报实务的角度出发,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实操经验,就债权申报的基本方法角度阐述申报过程中的技巧及操作时的注意事项。希望对从事该项实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不足之处请同仁指教。
一、获取债务人进入破产状态信息的渠道
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及操作实务,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破产消息的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务人书面或者电话告知;2、通过公告信息获悉;3、主动联系债务人或通过他人获悉。
上述三个信息获取渠道中,第一种及第二种较为多见。第一种方式比较传统且系法律规定的破产债权通知(书面通知)方式。第二种信息获取渠道虽然也属于法律规定的信息获取渠道,但早期这种信息往往仅刊登在法院指定的报纸上,实际从该渠道获悉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并不多见。最近几年,随着工商及司法信息公开化的逐渐增强,不少债权人也可以方便的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债务人进入破产状态的消息。
第三种信息获取渠道则常见于债权人密切关注债务人法律状态的情形下。尤其值得债权人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未经过债务人规范的记账,则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及相关事务后,其所发布的申报债权书面通知很可能并不包括该类债权人。因此债权人日常应当注意债务人的经营变化,同时在获悉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债权书面通知或发出债权申报公告后,债权人应当积极申报债权,不要继续等待债务人的再行书面通知。
二、只要有债权是否就应当申报
有的债权申报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完成,由此也就产生了差旅费。对于小额债权人而言,债权能否收回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再额外支付差旅费,则往往得不偿失。基于此种情况,小额债权人可以与管理人商议能否采用邮寄方式完成申报,也可以多个小额债权人共同委托一个债权人前往办理债权申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各小额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或者其他方式分担。
还有的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者认为债权证据不足而直接放弃申报该类债权。笔者认为,在债权不存在其他可能被债务人追究更大违约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要因为债权证据不足或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而主动放弃债权的申报。因为管理人在认定债权成立时不仅依靠债权人提报的债权证据材料,同时还需要结合债务人的账目记载。债务人账目记载中已经明确的债务,管理人并不会仅因为债权人相关证据的不足而直接否认该债权的存在。从权益最大化的角度而言,债权人不要因为上述因素而主动放弃债权申报。
三、债权申报的时机选择
债权人在获悉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尽早申请债权。关于尽早申报债权的问题,在申报时应当注意:1、债权的提前到期问题;2、过晚申报债权的损失问题。
关于债权提前到期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务人的付款时间虽然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时间,但是在法院受理该债务人的破产后,债权人的债权提前到期。但债权人需要提供对应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注意债务人的合同解除或债权人的实际应收回债权数额的确定问题。
申报债权的过程一般不会产生损失,但债权人未在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债权人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1、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2、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有的债权人因未能收到债权申报通知、或者通过公告方式获悉债务人被法院受理破产,但知悉该情况时已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容申报债权的,仍然适用该项规定。
四、债权申报文本的选择与获取
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申报文件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实务中债权申报文本格式一般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直接指定而非债权人自行设计。债权人如果执意自行设计债权申报文件可能导致债权申报时被退回并要求重新申报。由此大大影响债权申报的操作效率。而对于通过公告方式获悉需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而言,其往往无法通过公告获得债权申报文件的基本格式文本。此类债权人应当主动与债务人的管理人联系并获得该格式文本,同样不要自行设计债权申报文本格式。
五、债权申报文本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债权申报文本的填写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无非按照填写须知的规定及债权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填写。但从债权申报文件的审查角度而言,实务中不少债权申报文件的填写不仅可能被要求重新修改,甚至有的债权申报文件直接导致了债权人自身权益的受损。下面从文本填写中经常出现问题的几个项目栏进行阐述。
(一)准确填写债务人
申报债权似乎不会把债务人搞错,其实不然。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多个主体而言,债务人应当结合合同关系准确确定究竟哪一个主体是承担起清偿义务的适格主体。实在无法确定的,债权人可以先向疑似债务人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不予认定的再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债权是否能够成立。
多个债务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的(一般为关联企业整体破产),如果债务人对涉案债权具有连带性,则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申报债权。实务操作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或者发生法人混同的债务人,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均可以考虑分别申报债权。当然对于法人混同的情况,一般还将涉及司法认定的问题。
(二)未约定利息,是否申报利息
在当事人已经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当然可以一并核算利息。但是在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债权申报是否需要核实利息?我们从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角度而言,核算并主张利息显然是必要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方主张无依据的利息计算方式不仅无法获得管理人的认可还可能因此影响到债权的申报效率。
当然,在债权人主张无依据的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也有的管理人会直接按照自行认可的利息核算方式确定利息。笔者建议未与债务人约定利息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主张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
(三)规范表述债权事由
债权人在表述债权事由时可以借鉴民事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表述方式。此部分的内容务求简洁、明确,无歧义。切忌长篇大论,纠缠履行细节。实务中不少债权人在填写该部分内容时将多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经过进行详细阐述,实际上并无必要。因为债权申报就是主张债权的一种方式,而债权事由的填写目的在于表述债权产生的原因而非债权主张次数的问题。
六、如何准备债权证据
实务中管理人对证据的审查较之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要宽松的多,同时此类证据审查也不再有质证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在准备债权证据时可以随意操作。
债权证据的提交应当围绕所有可以证明债权人持有有效债权的事实进行举证。但是在准备证据时仍然应当从诉讼证据审查的严格性上看待即将提交的证据材料。尤其应当注意可能引起管理人质疑或者其他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仍然需要结合民事证据规则,权衡利弊确定是否提交。
七、现场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债权人进行现场申报时应当主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一)原件的及时提交和索回
债权申报现场审查一般需要审查债权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债权人在提交原件审查时不要轻易走开,应当在管理人工作人员完成审查后及时索回证据原件并妥善保管。
(二)现场签字时的注意事项
债权人现场申报时往往涉及申报文件及其他文件的签字。债权申报人在签字时应当注意:1、审查所签字文件的内容;2、签字的同时标注签字当日的日期;3、签收相关文件的,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签收文件为复印件。
(三)与管理人工作人员沟通
现场申报是债权人与管理人进行沟通的难得机会。债权申报人应当尽可能争取与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债务人当前的基本情况及后期管理人的大致工作事项安排。当然也可以向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索要相关材料(如有)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编辑/董唯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