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红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仲裁审理程序作为仲裁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涉及程序或实体的多项权利义务,涵盖了庭前准备、庭审过程与庭审结束三部分。进入仲裁程序至首次开庭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作开庭前的准备期,由于仲裁当事人享有的一部分权利发生于此阶段,因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主要就办案秘书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对若干问题的处理心得做以分享。
一、书面答辩意见的提交
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在仲裁实务中,当事人逾期提交答辩书或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视为放弃答辩权,当事人可在庭审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当庭口头答辩。
笔者通过对多次庭审经验进行总结后,认为当事人最好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理由为:
1.首次开庭前,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守则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阅卷及庭前讨论,而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仲裁庭收到办案秘书呈交的案卷材料中将仅会看到有关申请人的诉求、陈述理由及证据材料,无法综合双方的意见进行初步、客观的讨论。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怠于提交书面答辩状可能在无形中帮助了申请人“占得先机”。
2.被申请人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经过深思熟虑、多方总结后得出的观点。因此,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不仅有利于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的整理、分析,而且有助于仲裁庭对整个案件事实的把握、对案件进行客观的讨论。
3.在仲裁案件中,有些仲裁庭会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在庭前提交答辩状,尤其是较为复杂的案件。仲裁庭一般希望在庭前会议中看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等,从而使仲裁庭更好的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推动案件的高效解决。
综上,笔者建议,被申请人应当尽可能的在仲裁规则规定的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同时,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等及其附带文件,应向本会提交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仲裁庭的人数提交副本”,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应当根据规定提交足够的份数。
另外,在庭审中,建议当事人多采取书面答辩的方式陈述己方意见。一方面鉴于口头表述多存在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另一方面口头表述容易被对方意见、态度所影响,可能产生感性争论或意见发表不全面的后果。同时,当事人有权当庭对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进行修正、补充。
二、证据材料的提交
证据材料是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依据,在纠纷解决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抗辩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支持。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上述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没有申请延期或者在延期届满以后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接收,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订、标明页码、写明证据名称、拟证明的对象、证明的目的、提交日期并盖章签名。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因此,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在仲裁实务中,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屡见不鲜,一般仲裁庭会询问对方是否同意当庭质证,对方不同意的,仲裁庭则会安排双方先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笔者建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一方面有利于仲裁员根据案卷中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阅卷及庭前讨论,另一方面是避免产生由于延期提交证据材料而被仲裁庭不予接受的不利后果。在庭审中,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当庭提交证据材料,制造突然袭击,不仅违背了商事仲裁“诚信、公正、高效”的原则,也可能导致仲裁庭或对方当事人的反感。
另外,对于较为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仲裁庭可委托办案秘书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对证据材料进行交换,核对证据原件。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发现己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的,可申请延期举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及仲裁庭的人数准备相应的份数,同时分类编订、标明页码、写明证据名称、拟证明的对象、证明的目的、提交日期并盖章签名。在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页码混乱、未写明证明目的或证据不完整的,会极大的影响庭审的效率,亦不利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
三、当事人在庭前提出提前、延期或中止审理的处理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可根据特殊情况申请延期、中止审理。对此,各仲裁规则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申请提前、延期开庭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5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提议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在开庭三日前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一般的,当事人请求提前或延期开庭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由办案秘书转呈仲裁庭。是否延期或提前开庭,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二)申请中止审理
当事人申请中止仲裁程序的,中止事由应当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程序:(1)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2)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3)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4)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机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作出是否中止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的情形不符合规则规定的,可能会被驳回。例如,某甲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交付房屋。在庭审中,乙公司提出并未收到某甲的购房款,因此不能向其交付房屋。某甲辩称,涉案房屋原系某丙所有,某丙以该房屋抵作欠付某甲的工程款,后某甲与乙公司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乙公司向某甲开具了收款收据。首次开庭结束后,被申请人乙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中止申请,理由为某丙与某甲发生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在某法院在审,该工程纠纷系双方提到的用于抵账的工程,因此本案必须以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当予以中止。仲裁庭经合议后认为,在该案中,乙公司已经与某甲签订合同,并向其开具了收款收据,对此双方并无争议,且乙公司提出的中止事由,并不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不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情形,故决定予以驳回。
笔者围绕仲裁庭前准备工作的四方面问题,望能引起广泛的讨论与深刻的思考,并借此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庭前准备工作中提供参考。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