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点干货 |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纠纷全梳理
莫燕雯 莫燕雯   2017-09-27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共同侵权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通过【无讼案例】检索该类民事案件有45916件,其中还包含两件指导案例和若干公报案例,实务中也不乏对共同侵权案件的研究。但是,笔者发现,有些数人侵权的案件中,状似共同侵权,但实则并非共同侵权,数人间并无意思联络,只是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后果。针对这类案件,笔者想通过概念与共同侵权做区分,之后再通过法规梳理及案例的形式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做一个分析,为在实务中将其与共同侵权区分开,并且在适用上提供一定思路。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及与共同侵权的异同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不同于共同侵权,侵权的数人之间并无沟通,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并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针对同一目标实施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实际侵权人之间并无沟通,但结果是造成了同一损害事实,需要对被害人承担责任。然而,如果不能对其概念及责任形式予以明确,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不能正确判断这种侵权行为人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别墅小区里业主的屋檐年久失修,脱落造成其他业主车辆被损坏,而物业公司怠于巡视,以及物业公司对小区车位规划有问题,存在物业服务瑕疵,那么物业公司与侵权业主之间是何关系?二者是否都需要向受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很容易被理解成物业公司与侵权业主之间共同侵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二者之间并无共同故意或过失,只是两个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受害业主损害事实,二者均需要承担责任,但责任如何划分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因此,笔者通过本文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整体进行梳理,通过对其沿革及适用的分析,从而最后确定各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异同


在一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只要出现数人,我们很容易想到的就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是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对其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就需要区分这两种侵权行为的异同,从而确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标准。


首先,对这两种侵权的相同之处予以归纳,二者产生主体方面都是“数人”,也就是说都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共同行为,在人数方面有着相同的一面。


其次,这两种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只有一个,也就是说无论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只有一个,数人的数个行为都指向同一损害事实。


然后,了解相同点之后,就需要确定二者不同的一面,也就是说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所独有的特征,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故意是孤立的,两个以上的人并无共同过错、共同故意,甚至没有心照不宣的情况,在共同侵权中除了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即便是数人之间的心照不宣,不一定需要事先沟通,甚至可以通过眼神交流确定“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所独有的特征就是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


最后,笔者认为,在对上述两个侵权行为异同对比之后,需要总结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判断标准,即数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由他们所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通常只是因为偶然结合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致人损害的结果。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沿革及适用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2017年10月1日将要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并无一条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其沿革,也是从没有区分是否有意思联络到区分的过程。


(一)1987年《民法通则》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在我国《民法通则》出台前并不区分意思联络,一律按照共同侵权处理,但是实务中主张通过按份责任来解决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各个侵权人各自对各自侵权行为所生不利后果负责。


(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此后,在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出现了“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说法,一方面区分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两种责任形式,另一方面分别将不同责任形式对应了侵害行为结合的方式,分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直接结合型,也就是说每个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对应连带责任归责,每个行为分别作用于侵害目标,数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按照第二款规定的间接结合型,也就是说每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对应按份责任规则,数人之间按照自己行为的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责任。


虽然,在该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但是在实务中究竟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却存在很多争议,实用性并不大,还是要结合后来的《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


(三)200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之规定


这是所有规定中唯一一次提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这几个字的文件,虽然并非法律法规,但是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认定及适用有一定参考价值,因此,笔者在这里提到这一份文件。文件中规定:“关于共同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认定问题。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其构成要件包括:1、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行为,而且加害行为具有时空上的一致性;2、损害结果是一个整体,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3、各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就是原因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结果,不存在中间媒介的传递。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加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过失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来综合确定责任份额。”可以说这一规定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细化分析,剖析何为直接结合、间接结合,并且明确指出只有直接结合才构成共同侵权,而间接结合并非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数人各自过失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按份责任。这里的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比较细致,较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进一步,虽然是地方性会议文件,但是对于案件中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认定及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再后来,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就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如下:


1、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是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是指由其中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受害者的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特点在于存在由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实施两个以上侵权行为,这两个以上侵权行为还分别被行为人直接针对侵害客体实施,从而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从原因力或者因果关系角度看,其中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起到足以造成受害者全部损害的责任。


2、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是指由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共同发生作用才能够造成受害者的全部损害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体的说这类责任其实有两种类型,各自具有其特点:


(1)第一种是存在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两个以上侵权行为分别被行为人直接对侵害客体实施,共同造成了全部损害,但从原因力或者因果关系角度看,其中每一个侵权行为只能给受害者造成一部分损害,各损害叠加才能造成全部损害。这里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叠加的,举一个通俗的例子,例如:邻居炖鸡汤吸引了隔壁几个小孩,小孩甲吃了两只鸡腿,小孩乙吃了两只翅膀,小孩丙吃了剩下的全鸡,对于邻居而言,本案中甲乙丙三个小孩的行为叠加在一起才造成了他一只鸡全部的损害,这些行为缺一不可。


(2)第二种是存在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实施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直接作用于侵害客体的只是一个行为,该行为造成了受害者的全部损害,另外的行为是最后一个行为得以被实施的条件。就如本文前述别墅业主屋檐砸坏其他业主车辆的案件,如果单单有物业公司服务瑕疵不会造成其他业主车辆的损害后果,换句话说如果屋檐下没有车位,仅有别墅业主屋檐脱落也不能单独造成损害,物业服务瑕疵的行为是屋檐脱落致害的前提条件,二者之间也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物业公司与别墅业主承担按份责任。


实务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常见,而按份责任中的第二种类型的情形又更加常见,本文第三部分将通过案例的形式进一步分析。


(五)《民法总则》之规定


关于侵权的内容,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而2017年10月1日将要实施的《民法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中再无一节明确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条提到:“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在第八章民事责任中划分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1、按份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在《民法通则》中对于按份责任是缺乏专门的条文规定,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完善了民事责任的内容,结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已经确定了依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划分责任份额的思路。而针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如果属于按份责任,则明确了能够区分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责任;不能区分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具有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这里的规定与前述规定达成对接。


2、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一条规定从行文表述看,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内容,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说,条文中的“连带责任”指数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其侵权行为的结果予以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鉴于连带责任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不可分之债,因此,权利人有权请求其中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面对权利人的要求,连带责任人就此侵权责任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这里的规定与前述法律规定也达成对接,也是更细化的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是依据时间顺序梳理,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到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态度的变化,从不区分到区分,再到责任的划分,相信在今后的民法侵权分则中会有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条文梳理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沿革的角度进行分析,下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以两个类似的案例对实务中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主要的两种责任形式纠纷的处理进行分析,从而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三、案例分析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连带责任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11年在北京打工的河南民工甲喝醉酒,翻越到高架路面上,躺倒在地,第一辆车驶过从甲的身上碾压过去,车主发现后立刻报警。此时,第二辆车、第三辆车没有察觉到甲的情况,又分别从甲的身上碾压过去,后来警察与110赶到,将甲送去医院,经法医鉴定甲已死亡,并且经鉴定三个车主任何一个人造成的冲击都足以导致甲死亡的事实发生。


在这一起案件中,三位车主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他们并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但每个人的行为单独发生都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三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甲自己也有过失,其承担60%的责任,三位车主共同承担40%的责任。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按份责任案例分析


为了与上一起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区分开,这里按份责任也通过交通事故案件分析。有一位残疾人车主乙,为了谋生改装自己的残疾人车,用改装后的并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投入营运载客,在某次行驶途中被公交车撞上,车上两个乘客当场死亡,而乙仅受到轻伤。后来经过鉴定,公交车司机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死者家属起诉要求其赔偿。


在本案中,虽然最后是公交车司机丙的行为直接作用于侵害客体即两位乘客,但是这是由乙的行为使得损害得以被实施,乙的行为相当于前提条件,乙也有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乘客自身也有过错,不应当搭乘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因此,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乙丙之间承担按份责任,由死亡的两位乘客自己承担20%责任,乙承担30%的责任,由于丙的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承担50%的责任。


通过上述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人之间并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其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只不过需要区分数人的行为是否能够单独造成损害后果,如果不能则是按份责任各自承担责任;如果能就是连带责任共同承担责任。


四、结语


笔者认为,认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纠纷的关键就在于——识别是否存在孤立的过错,换句话说,也就是在侵权案件中,无论有的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有的一方是过失,另一方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这些情况下造成同一损害后果,都可以被认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万不能误认为共同侵权,对于代理人来说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即便最终承担责任的结果相同,过程也是错误的,分析无法立足。因此,只有严谨细致的态度,才能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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