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十五)
陈康夫   2017-07-18

 

《刑事审判参考》这样大部头的指导案例参考价值是不容置疑的,但真正需要查找、检索的时候,却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在具体使用前人整理的目录时,发现因为《刑事审判参考》内指导案例的"主要问题""裁判理由"所涉及的方面远远多于目录内所含的内容,在检索时很容易出现遗漏的情况,影响拟定辩护策略、撰写辩护词。为此,笔者整理一套便于查找的资料的想法,现与诸位分享。前面分享过的《刑事审判参考目录及关键词摘要》第一到四部分,可点击文末相关阅读查看。


本摘要的使用方法:运用word内的"查找"功能定位相关案例号后,在网络上自行检索相关案例以细致研究。

 

文/陈康夫 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微信号:wusongyueduxms)


第701号 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摘要:

1、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虽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中,“讯问”是以是否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被查问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据为标准,“采取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将其作为犯罪嫌疑对象予以强制或控制为标准(不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2、对于犯罪嫌疑人“逃无可逃”、“别无选择”的情形,由于投案并非主动、自愿所为,而是因客观条件使其别无选择、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702号 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摘要:

1、“形迹可疑”型自首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即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虽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②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并非具有犯罪嫌疑③出于自己的意愿,行为人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而非是迫于证据压力被动交代;

2、行为人“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在于,①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线索或证据②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是否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作出合理解释足以消除司法机关的合理怀疑,那么随后交代的行为仍具有主动性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3、“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其中,“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能够将行为人与某种具体犯罪联系起来的物品,只需要足以令人合理怀疑即可;

4、“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重点在于审查行为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例如,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如果有关部门在交代前或者交代后能够通过正常工作方法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发现足以确定其犯罪嫌疑的证据的,不能认定为形迹可疑型自首。

第703号 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摘要:“余罪自首”中的“不同种罪行”一般以罪名区分(同一犯罪构成),但如果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行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第704号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

第705号 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

摘要:如何认定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及翻供。

第706号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节的具体认定

第707号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摘要: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构成立功的要件

第708号 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第709号 职务犯罪中自首及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认定

摘要:

1、《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必须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方能认定为是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包括纪检机关及刑事侦查机关等法定职能部门)投案的,是自动投案(举轻以明重,如果是在此时点之前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在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属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范畴,不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中,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主要表现为①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②按照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③带领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④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隐匿地点,同时不排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个案认定的立功表现;

4、针对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要求,从严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和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

第710号: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摘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立功情形主要有①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⑤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评价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立功,一方面要从实效性角度考察其行为是否对国家和社会具有较大贡献,另一方面,还要从法定性角度,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关于立功的规定;

2、上述司法解释中,第①②种情形均应发生在司法机关侦破被检举、揭发的案件之前,即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即只需要达到“有证据证明”标准,而非审判案件的证据标准强调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同时,我们不能只重视案件是否侦破而忽视案件的最终认定情况,对那些已经侦破或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检举或提供的线索对司法机关进一步搜集证据、对案件追诉和审判祈祷重要协助作用的,虽然不属于上述的第①②种情形,但可以认定为第⑤种情形认定为立功;

3、上述第③种情形,是指阻止他人在羁押场所内外的犯罪活动,即以阻止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活动”来认定,而犯罪分子、被告人不如实供述及包庇同案犯的行为属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不可罚行为,仅作为认定认罪态度的参考因素,因此不属于“犯罪活动”;

4、上述司法解释第④种情形,必须满足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协助之前,该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抓捕,人身自由尚未被限制。

第711号 自首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立功

摘要:

1、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应认定为立功。

2、对于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自首时交代的情况抓获同案犯的,能否同时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具体分析①自首时交代同案犯的姓名或绰号、性别、年龄、体貌等特征、住址、籍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属于如实供述的范畴,是自首的必备要件,公安机关根据这些信息抓获同案犯的,不能在认定自首之外再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否则属于评价过剩②被告人自首时除了交代上述信息,又提供了同案犯可能藏匿地等线索,而该线索是司法机关能通过正常工作程序能够掌握的,也不能认定立功,而仅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③被告人自首时如实供述,又提供了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掌握的有关同案犯的线索,而司法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的,无论被告人是否带领公安机关前往现场抓捕,都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立功,所谓的“通过正常工作程序能掌握的范围”必须立足于已然事实,而不能采取假设。

第712号 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立功

摘要:对已到案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的,需要符合三个条件①确实有协助抓捕的必要②客观上有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③协助行为确实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

第713号 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认定为立功

摘要:被告人亲属代为立功虽然不属于立功,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①被告人亲属代为立功结果是基于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或者相关信息,即被告人某种程度上存在参与②被告人及其亲属在获取线索来源及代为立功的过程中,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有违法行为

第714号 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立功

第715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要: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为是特殊和一般的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是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掺入对象不是食品或者销售的是非食品原料本身,那么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

3、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的“明知”的构成要件,应结合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一般应考察①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②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③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④是否在有关部门发出安全预警后继续生产销售⑤行为人的认识可能性

第716号 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已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摘要: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中所必须满足的“担任职务”要件必须满足“相对稳定”的特点,而非是单位一次性地委托行为人从事某项事物,如果仅仅是一次性临时授权的不能认为在单位内具有职务。

第717号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摘要: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2、对于开始于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连续到刑法修正案施行以后的犯罪,可以参照最高检有关批复之精神,即当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并追诉,但修订刑法比原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及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第718号 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属于自首

摘要:

1、认定余罪自首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该罪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②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属于不同种罪行;

2、上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具体而言,即余罪已被通缉而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在通缉令发布范围之内,或者余罪已经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3、上述“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同时,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虽与司法机关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果是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与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其中,“法律上密切关联”是指已经掌握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包含着易于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如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事实上密切关联”,是指已经掌握的犯罪与未掌握的犯罪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等关系,且极易发生的情形(如持枪抢劫后交代其盗窃或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

第719号 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摘要:

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是指未经授权的不当获取(如向用人单位投递个人简历后简历信息被转卖),对于有关单位将本机构人员信息公布于网站上后上述信息被不法分子搜集并转卖的不属于未经授权的不当获取,不宜入罪。而手段行为是否非法(如是否属于窃取及其他与窃取行为具有相当违法性的行为)并非本罪的认定条件,且事实上也难于认定;

3、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情节的考量因素。

第720号 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点,但对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实质作用的,是否构成立功

摘要:如何认定被告人提供同案犯的藏匿线索是否构成立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方面的条件①被告人提供的同案犯的藏匿信息应当真实、具体,而不是虚假或漫无边际的②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对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实质作用③被告人提供的信息事先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④有同案犯被抓获的实际结果。

第721号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722号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第723号 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和注册会员数如何认定

摘要:

1、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认定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需要注意①必须区分包含淫秽信息的普通网站与淫秽网站,对于淫秽网站其点击数就等同于实际被点击数,对于包含淫秽信息普通网站就应当考虑到实际被点击数应小于点击数②必须区分点击数与实际被点击数,需要考虑网站经营者出于自利目的而虚增点击数的情况;

2、对于淫秽网站同时存在淫秽电影、音频、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多种淫秽电子信息而难于确定实际被点击数,一般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电子信息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基础,同时将实际实际被点击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对于淫秽网站的注册会员问题,需要区分收费注册网站和免费注册网站,对于收费注册网站的会员一般不会出现重复注册情况,而免费注册的网站会员一般为非固定会员,存在多次注册和重复注册情况,且非会员也可以免费浏览网站消息,故免费注册的网站会员对网站收入无实质影响,不能作为该类网站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

第724号 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

摘要:

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仅有投资之名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获得利润后收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应认定为受贿;

2、以“合作投资”为名实际由他人出资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他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第725号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摘要: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的要件。

第726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摘要:如何区分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和一人公司设立这的个人犯罪,即如何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①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②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③是否具有公司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④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运转⑤是否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第727号 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作为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有权直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案件行为的性质,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可供参考,但并非必要证据。

第728号 拐卖儿童过程中杀害被拐卖儿童亲属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拐卖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近亲属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犯罪分子的拐卖犯罪的手段行为直接致使被害人伤亡以及拐卖犯罪行为直接致使间接引起被害人伤亡的情况,如果是对被拐卖人进行故意杀害、伤害,或者为进行拐卖犯罪排除妨害,对被拐卖人亲属进行杀害,伤害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729号 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翻供和辩解及如何结合被告人的庭前认罪供述认定案件事实

第730号 “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吊模宰客”中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第731号 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如何认定以放火为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定性问题。

第732号 如何认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摘要:

1、基于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该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应当参照非法行医罪的相关认定标准进行;

2、对于非法行医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一般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宜;

3、”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不能简单等同于”致人重伤“。

第733号 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的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应如何处理

第734号 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摘要: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应从两方面理解,即非法占有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和对该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状态,且非法占有不能狭义的理解为据为己有;

2、贪污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且积极追求或希望的一种心理态度;

3、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人员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4、如何认定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行为的具体数额;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35号 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摘要:

1、内幕信息敏感期一般应从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计划“”方案“等正式形成的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的正式形成之时,但对于影响内幕信息的决策者、筹划着、推动者、执行者,一般是指决策、动议或执行之时;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证券,但没有获利的行为,由于已经超出了泄露内幕信息的范畴,应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区分。

第736号 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

摘要: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第737号 对民间矛质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第738号 关健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无罪

摘要: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①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必须达到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③客观真实并排除合理怀疑具体体现为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形成封闭锁链并排除相互的冲突和矛盾,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唯一性。

第739号 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知何决定限制减刑

摘要:死缓判处限制减刑必须遵循三个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②罪刑相适应原则③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原则。

第740号 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摘要:

1、共同犯盗窃罪中的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需要考察各行为人之间的共谋内容、其他人对临时发生的暴力、威胁行为的态度具体分析①事先共谋作案时遇到抓捕可以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虽未明确约定但均明知有人携带了凶器(可区分作案工具和行凶使用的凶器)等工具做好了两手准备,应当转化②事先没有预谋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个别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取,其他行为人事后才获悉并参与分赃,此时不宜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③各行为人事先仅约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未约定遇抓捕是否反抗,但作案中其他人发现了个别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的情形,应当依据其他人的表现来认定;

2、对于上述第③种情形中,当其他人发现后,没有参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是否认定转化抢劫,应区分①如果发现后,仍停留在现场继续盗窃、诈骗、抢夺的,表明其原有犯意改变,彼此之间形成了新的抢劫犯意,应认定转化②其他人发现后,当场明确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过限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此时不仍定为转化③其他人发现后,未予制止便逃离现场,仍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其行为已表明对于过限行为未加认认同。

第741号 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摘要: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本罪必须具有特定身份,即属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742号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

第743号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犯菲的”幕后老板“

第744号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745号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及追诉期限

第746号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1、对于帮助自杀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根据帮助者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情况而定,如果帮助者没有意识到他人具有自杀倾向且提供的帮助与自杀后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帮助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帮助者明知他人具有自杀倾向,客观上仍通过言行予以刺激并提供自杀工具或帮助完成自杀行为的,应当认定帮助行为与他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3、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一般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认定,如青年男女婚前性行为产子后无力抚养杀死婴儿的、近亲属大义灭亲的、长期受迫害者因不堪忍受杀人的等。

第747号 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构成自首

摘要:

1、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法律、事实上密切相关,不属于自首,其中”法律上密切相关“主要是指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对合关系、因果关系、目的关系、条件关系等牵连关系,”在事实上密切相关“主要是指不同犯罪之间在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结果等客观事实特征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如为了杀人而购买炸药,因故意杀人被捕后主动交代了非法购买爆炸物的情节);

2、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只要是与其实施的犯罪事实有关,如起因、动机、时间、地点、目的、方法、手段、结果等均是犯罪自然发展过程中的要素,犯罪嫌疑人均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素行为单独均构成另一犯罪,就应当认定涉嫌的两个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存在密切关系,是同一个犯罪过程中连续实施、衔接紧密的不同部分。

第748号 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核采信

第749号 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付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

1、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之一就是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强迫交易罪在主观上只是为了达成交易,谋取不法利益,而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付利息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至于事后归还财物并偿付利息的行为,属于既遂后的退赃,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750号 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摘要:针对共同犯罪的终止形态:

1、对于共同实行犯,犯罪形态的责任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只有当共同犯罪人均中之犯罪,没有犯罪结果发生的,构成整个共同犯罪的终止。对于部分人主动放弃犯罪的,应区分①能有效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主动放弃者属于中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经劝说后自动停止的也属于中止②部分人主动退出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组织他人共同犯罪的,对于主动退出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如果其提前退出致使其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③部分人主动停止且积极采取措施阻止他人继续犯罪,但最终未有效组织犯罪结果发生的,一般仍认定为既遂,但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依法认定为从犯则应当从轻处罚;

2、对于教唆犯①教唆者在被教唆者产生犯意后实施犯罪之前撤回教唆并劝说被教唆者放弃犯罪,但最终未能阻止的,教唆犯仍应认定为既遂②撤销教唆后,被教唆者接受劝说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则均构成犯罪中止③教唆撤回后,原有教唆无法对被教唆者提供心理上的支持,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是在行的动机作用下实施的,此时教唆犯仍成立犯罪中止;

3、对于帮助犯①在提供帮助后主动停止帮助,及时组织实行犯实施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构成犯罪中止②在实行犯着手前主动退出犯罪,且已经消除其帮助行为与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未消除因果关系的,属于犯罪既遂③帮助犯为了消除已经提供的物质帮助的作出了极大努力但仍未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虽然构成犯罪既遂,但量刑时可考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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