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审批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朱凤婷 朱凤婷   2018-01-19


文/朱凤婷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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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法律属性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行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1999年10月3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是我国现行唯一一部关于印章的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但由于公安部对刻制印章及管理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本文以北京、上海市两地公安机关对公章的定义及刻制要求为典型进行分析。


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5月21日在官网上公布了《刻制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单位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上海公安机关公章刻制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9月6日生效)第一条对公章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公章是指国家机构、政党、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派出、议事协调、非常设机构和居(村)委的法定单位名称章和冠有单位名称的单位部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合同、财物、发票、报关、商检等重要专用章”。


由上可知,刻制上述印章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许可证或通知书后凭借该许可证或通知书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企业进行刻制。经审批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属于公章,具有公章属性,即实践中所说的真章,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审批手续,私下刻制的签名章或签字章则为假章,不具备证明主体合法性的资格,亦无权代表公司进行民商事活动。由于签字在交易效率等方面具有局限性,新设公司往往会采用刻制法定代表人印章来代替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的方式。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裁判观点为视角,对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代替亲笔签字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以公司名义使用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合同效力


1、对约定“签字或盖章生效”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将约定签字或者盖章为生效要件的合同,普遍认为只要具备了其中一种,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在此约定下,若使用未经审批的法定代表人私章,则合同经面临未生效或因欺诈、触犯刑法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风险。若涉及公司控制权纠纷,经审批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法定单位名称章由不同的人控制,且两者各自对外签订合同导致法律行为不一致的情况下,无论合同效力以盖有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为准还是以盖有法定单位名称章的为准,也不管合同是以“或”还是“顿号”或者“并”为生效要件,只要有使用未经审批的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情形,一旦法定代表人提出抗辩,都会存在无效的风险。


2、对约定“签字、盖章生效”的合同效力


在前文所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是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特别约定,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也就是说,在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情况下,对此生效要件的合同,还需要加盖单位名称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满足其中一项的合同,有不生效或未生效的法律瑕疵;而若仅有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是未经审批的私章,则合同有因欺诈损害第三人利益而直接无效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既有法定单位名称章又有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情况下,即使法定代表人印章是未经审批的私章,因形式上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对外仍然是生效的。


三、防范建议


在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属于必须和法定单位名称章一并配套使用,且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情况下,一经盖章即形成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公司依法应当为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行为承担责任。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不仅要防范交易对手使用假章导致己方被诈骗或交易合同无效的风险;也要关注己方的公章被刻假章导致己方因表见代理等而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在法定单位名称章、财务专用章等公章都不足以防止伪造的情况下,刻制假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更是轻而易举。建议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约时尽量手签。在建立健全内部公章管理制度、规范用章的前提下,经审批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当同其他公章统一保管,并设置用印审批,以“用审分离”的程序防止公章被盗用、伪造或变造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的情况下,即使合同上加盖的法定单位名称章是假章,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了经审批的印章,公司都有最终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在未确认公章真实性的情况下,无论合同是何种形式的生效要件,法定代表人都应当慎重签字或盖章。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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