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行为后女方引产堕胎是否可向男方要求赔偿?
蓝凯裕 蓝凯裕   2018-11-28

 

文/蓝凯裕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未婚男女因婚前同居及婚前性行为而导致女方怀孕,并在各种条件下女方引产堕胎而导致自身健康受到损害,直接发生医疗费、营养费等有关支出。同时也会出现工作请假误工损失或向男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诉讼请求,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对此种诉讼案件进行分析。

 

一、女方引产堕胎而遭受的损失是否应当由男方进行赔偿?

婚前性行为及同居行为虽然不符合我国有关公序良俗,但亦不违反法律,男女双方只要出于自愿并已成年,该性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同时男女双方也并未登记结婚,不符合夫妻关系成立的要件,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夫妻之间相互扶养和照顾的义务。所以女方因与男方发生婚前性行为之后,女方因各种原因自行选择引产堕胎不能基于婚姻关系而要求男方承担任何责任。

而在侵权行为法上,侵权行为必须满足,实施侵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才可以成立侵权行为。

而男女双方的婚前性行为首先是男女双方自愿而发生的行为,该行为也不会直接产生侵权后果,所以该行为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女方引产堕胎导致自身健康出现损害的“侵权行为”严格意义上应当是女方自行选择的引产堕胎手术,但该手术完全是出于女方的的自愿并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女方的利益,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当属于恶意的侵权行为。

在该类案件中,男女双方的婚前性行为与女方最终自行选择引产而遭受健康损害的结果之间只是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正是男女双方婚前性行为促使,或者说为女方的堕胎引产提供了前提和可能。但是男女双方在发生婚前性行为的时候,很大程度上双方主观上并不愿意出现女方怀孕的结果,也不愿出现女方之后还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堕胎引产的结果。

所以只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两种行为之间的联系,但不是直接性和导向性的联系。这种联系更应当用“怀孕风险”来概括,正是男女双方没有谨慎思考自己的行为,没有理性评估婚前性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而最终导致了女方的怀孕,并最终为女方的堕胎引产行为提供了可能。

所以从实质上分析,男女双方的婚前性行为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女方不能以男女双方发生了婚前性行为就认为自己引产堕胎而导致的损失就应当由男方来赔偿,在没有侵权行为的前提下自然也就不存在着赔偿损失的基础。但是从客观联系上,男女双方的婚前性行为的确是女方最终选择堕胎引产的前提基础,从此种联系上也导致了最终人民法院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裁判意见。

 

二、现有的司法判决对该种案件的处理意见

现有的法院判决,几乎完全采用本文对侵权行为法的分析方式,首先都一致认为男女双方的婚前性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而女方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是人民法院依旧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第一种意见是完全驳回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是基于公平原则或《侵权行为法》第24条判决男方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第一种意见是现有裁判文书网上所公开案例中的相对较少的意见,如(2017)湘13民终45号、(2017)甘05民终570号(2018)沪02民终3311号(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987号等案件。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是“系一般侵权纠纷,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原告无法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第二种意见相对而言是主流观点,如(2015)浙杭民终字第2606号(2017)粤0605民初9512号(2017)粤0111民初6138号案件、(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50号等有关案件。人民法院在此种观点中大多认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责任”或“基于保护女方弱势群体的利益从尊重社会公德的角度判决被告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而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上,人民法院也大多判决被告男方赔偿原告女方的损失以医疗费、营养费和有依据的误工费为限。

 

三、律师对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有关工作要点

通过本文以上的分析,个人认为律师在该种案件中应当在证据,说理和诉讼费的有关角度为当事人争取足够的利益。

首先,作为原告女方的代理律师,应当收集证明有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的损失,并以健康权损害的角度提起诉讼以争取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男方进行补偿或争取调解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并也同时也能减免部分诉讼费。

作为被告男方的代理律师,应当以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进行说理抗辩。但仍存在着从社会道义的角度计算出诉讼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数额,再与原告女方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的方式。个人更赞同后者,在此种案件中一味的抗辩其实最终无助于解决问题,为当事人调解取得合理可接受的补偿方案才更应当是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息诉止争,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开启新的生活。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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