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总是输,这次360为什么赢了
赵润众 赵润众   2015-06-18

 

无讼按:因公众对媒体的信赖和新闻报道广泛传播的特性,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互联网+”下的媒体和企业应该怎样掌握自己的言论尺度,互联网公司的损失和价值又应该怎样衡量。近日,上海中院以案析法,用一则判决给人们上了一课。

 

案件回放:

 

2013年初,《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每经》)大篇幅刊登了涉及360公司系列软件的负面报道,在互联网界和社会公众中引起广泛关注。360公司认为其安全软件等产品并不存在任何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便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每经》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每经》发表的一系列报道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构成对360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判决《每经》停止销售涉案报纸,并赔偿360公司150万元。《每经》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数篇报道文章文字引用普遍存在尖锐苛刻、个别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已经超出了新闻媒体正常行使批评监督的界限,构成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定被告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50万元。该赔偿额也创下了中国司法名誉权案最高赔偿记录。

 

法院主要判决依据解析

 

1. “奇虎360”商标及原告企业的市场价值

 

法院认为,“奇虎360”在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多年的运作下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安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旗下产品也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法院还列举了360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资产市值。

 

名誉权的间接侵害不同于物理性的直接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一个公司的规模越大,一旦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用户用脚投票,它受到的损害也越大。法院通过对于“奇虎360”的品牌评估是判断其所受伤害的背景支持。品牌美誉度公司的市值是法院在判决中采取的两个参考标准。一个反映了用户对其的认可程度,一个反映了资本市场对其的预期程度。法院采用这样的标准对于上市互联网公司的整体价值评估具有借鉴意义。

 

2.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主要由如下组成:

 

1、360系列软件的评价降低,由此导致用户卸载带来的奇虎公司,奇智公司推广费用的损失。

 

2、360安全中心网的流量减少。

 

3、广告收入减少。

 

4、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品牌和企业声誉受损。

 

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原告提出的因素法(对七项因素进行打分:即市场、稳定性、领导地位、发展趋势、支持性、地理条件、保护性)测试结果,如果按照这样的测试结果,原告自称的品牌损失达到了咋舌的2亿6722万元。

 

但是无论是原告在这种过程中流失的用户数量亦或是因此导致的合同预期损失,还是股价因此而带来的波动影响,推广费用的降低都无法证明与被告的侵害有单一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所以,最后法院给出的150万元处罚也是基于酌定理由,是一种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3.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认为,从涉案报道所持的立场、所使用的语言来看,显然超出了客观报道的界限,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无疑,“流氓特性”、“癌性基因”、“恶之花”、“间谍式”、“反人类”这些用词已经超出了理性叙述的层次,都带有了明显的价值指向。法院也承认,360相关软件安全性的质疑在报道发布之间就已经存在,但涉案报道以记者经过数月调查取证、揭开层层内部的确定性口吻,用多个版面予以深入阐述并加以激烈批判,易使社会公众形成此事已有定论的看法,导致部分持怀疑、观望态度的360用户转变立场。

 

所以,根据媒体的用词和其有可能对读者带来的潜在影响可以推出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

 

4.新闻媒体批判性报道致法人名誉受损所应承担的责任限度;

 

法院认为,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颇时,因公众对媒体的信赖和新闻报道广泛传播的特性,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故新闻媒体的责任仅属于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而不应成为侵权赔偿范围的主要酌定因素。

 

实际上在这里法院表达了对于媒体监督权的尊重,并不想因此因噎废食而打压媒体的监督权力。只是监督权的界限需要考量媒体的行为的尺度,而赔偿数额的多少要参考被侵权者的损失数额。

 

5.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要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0万元),消除影响(以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为限),赔礼道歉(在每经网首页显著位置,新浪、搜狐等财经和科技板块上)。

 

互联网媒体言论尺度在何方

 

提到媒体的监督权,人们常常提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实,媒体在很多国家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并常常作为公众监督的杀手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那是媒体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自然可以允许媒体适当越界并接受豁免。

 

但是具体到此案中来,无论是360还是《每日经济新闻》。他们都是市场经济下的平等主体,只不过所肩负的职责不同,自然需要为自己的越界行为负责,150万相比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来说,已经是重拿轻放的结果。在互联网环境下,媒体获得了更大的言论空间,但仍需在法律的框架下客观行事,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责编/王大莹

实习编辑/孙显

为无讼供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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