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入户门 内开改外开,法律允许吗
石俊瑜 石俊瑜   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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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读

 

原告于2013年12月28日和青岛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青岛市某区的房屋(以下简称“2304户房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认其为2303户房屋的业主。本案起因为二被告在收房时房屋的入户门是向内开,收房后却将2303户房屋的自家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原告认为在2303户房屋和2304户房屋入户门同时打开时,两扇门会发生碰撞,无法完全打开,且被告房屋位于走廊中户,正好处于消防通道中间,若将门向外打开会影响行人通行甚至突然开门的行为会碰撞路过的行人并在火灾发生时造成安全隐患。

 

原告主张,被告将入户防盗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影响其安全和通行,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证明其主张原被告分别提交了几组证据。其中最具有证明力并最终影响法官判断的证据便是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证明开发商为了通过房屋的验收,2013年设计公司变更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设计,将入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设计的变更对该房屋通过验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告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提交了图纸打印件两张,证明其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入户门是外开的。然而,图纸并无开发商盖章,被告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交房时入户门是外开状态,故该证据最终并未被法官采纳。

 

因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认为自家入户门的开门方向与其他人没有关系,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通行,且其进出家门及开关入户门的时间非常短暂,并不会对安全造成任何隐患。对此,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依法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二被告所有的2303户前的狭长通道是2304户的原告进出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必经之路。二被告将2303户房屋的入户门由交付时的内开改为外开之后,当门完全打开时,占去通道的较大部分空间,在2303户房屋和2304户房屋入户门同时打开时,两扇门会发生碰撞,确实会给原告及其家人的通行造成妨碍,存在潜在危险,且这种妨碍和危险在紧急情况下将尤为明显,若发生火灾等情况,入户门在通道中间并向外打开极有可能阻碍消防通道,造成人员无法进出。因此,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将房屋入户门由外开改为交付时的内开、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经验分享

 

在生活中有大量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本案的处理共有以下三点经验供大家分享:

1、清楚的描述及呈现案件事实,还原现场真实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入户门改为外开是否确实影响通行,造成妨碍并存在潜在危险,庭审前律师及当事人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后期又制作了相应的平面现状图,将通道的具体宽度、门宽以及门的可开尺度等均进行了标注,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以上材料在短时间内对案件有了清晰的了解,节省了案件审理时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法官的判断。

2、调取相应的设计图纸及竣工验收情况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2303户房屋的入户门起初设计为外开,后因存在安全风险,影响消防通道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故重新更改了设计方案,将外开改为内开。设计图纸在本案中作为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说明房屋在交付时即为内开,被告主张购房时开发商告知的为外开不能作为其更改为外开的理由。

3、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查清事实,亲自至现场进行考察并验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平面现状图,通过拍照及视频的方式向法庭还原现场情况,但是主审法官为彻底了解案件情况亲自至原被告房屋所在处进行测量并通过开关门实验进行验证原告所述是否为事实,基于主审法官的认真负责,虽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在试验及事实面前不再继续否认。

 

代理此类案件,不仅要明确法律依据,明确诉讼请求,更需要了解设计的情况、房屋设计的最初意图、验收的情况、设计变更的缘由,案件的真实情况及场景,努力收集有力证据。因为相邻权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往往无法通过简单的语言描述了解案件整体情况,原被告双方仅仅通过语言也无法还原现场,所以在庭审过程中通过照片、视频、图示等还原现场就至关重要,只有全面呈现现场情况,才能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当案件事实清楚,对方却拒不认可时,可以说服法官至现场进行考察,还原事实真相,便于案件审理。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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