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 网络司法变卖程序需要注意的十大问题
宋淑梅 宋淑梅   2017-08-30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成本低廉、程序简单、速度快捷等特点,目前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等规范。近期,为规范网络司法变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结合上述司法拍卖变卖主要规范性文件,下文对网络司法变卖程序需要注意的十个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如何选择确定网络司法变卖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即目前必须通过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等5个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择一进行。


网络司法变卖平台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这主要是基于效率和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延续性的考虑。


但司法变卖平台的更换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并非不能更换。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如何确定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


网络司法拍卖经过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据此,二拍流拍后法院实施变卖操作的前提是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应以二拍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


三、如何确定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


变卖公共期因变卖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变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相比与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告期,变卖公告期更短。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四、如何确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期?


变卖期是处置财产的期间,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网络司法变卖的期间传统司法变卖的期间规定一致,但变卖期的开始时间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五、如何确定变卖价?


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根据《网拍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而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具体降价幅度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六、如何确定变卖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只有在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而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只需在参加拍卖前交纳保证金(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即取得竞买资格,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关于交纳变卖价款的方式则与交纳拍卖保证金的方式相同。竞买人既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竞买人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并推送给确定的变卖平台。


七、如何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流程?


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八、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如何处理?


网络司法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首先已经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次是不得再次参与就本次变卖标的物组织的重新变卖程序。参与变卖程序且变卖成交又不交纳尾款,属于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变卖程序的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制裁以维护司法权威,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又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最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这是限制其再次参与竞买的资格。


九、网络司法变卖未成交如何处理?


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选择以物抵债或者将变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35条的规定,变卖财产无人应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抵债物价值以该次变卖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十、关于未经拍卖直接变卖财产如何处置?


司法变卖虽然与拍卖紧密相联,但拍卖并非变卖的必经程序,特殊情形下可不经拍卖直接进行变卖程序。未经拍卖直接变卖财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2)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关于未经拍卖直接变卖财产的变卖价格,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应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编排/李九如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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