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景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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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诉讼时效的经过将使请求权消灭,据此台湾地区学者普遍在论著中提出“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的说法。即若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但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而是沦为自然之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路径,即通过义务人抛弃时效利益而实现。所谓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下面就时效利益抛弃的情形进行简要的剖析。
二、时效利益抛弃的几种情形
(一)以默示的方式抛弃时效利益
1.债务人不行使抗辩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但若债务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不行使抗辩权,即视为其放弃权利,抛弃了时效利益。如果债务人在一审未行使的抗辩权,而在二审或发回重审、再审程序中以诉讼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视为其已抛弃时效利益而应驳回其抗辩。
2.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可以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履行部分债务,已履行的债务系债务人对时效利益的抛弃,不能要求返还。
(二)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时效利益
1.债务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1日作出的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是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从确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如果债务人仅承认自然债务的话,可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或拒绝签字盖章,或在注明已超过诉讼时效属自然债务之后签字盖章。
另,需要注意的是,催收通知并产生放弃时效利益效果,需具备以下条件:催款通知单应由债权人发给债务人;催款通知单应有催收到期欠款的内容;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可视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若债权人采用邮政快件的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在邮政快件回执上签字盖章,收到快件,此时是否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到期债务,债务人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债权人为取得证据往往采用邮政快件的方式进行催收,意在保全证据。收件人在回执上签字时并不一定了解邮政快件的内容,如果快件封面注明了“催收××债权”,而收到快件的又是债务人的话应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如果邮政快件封面未注明催收具体债权的内容,或系其他人员签收的话,不能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新确认原债务的意思,此时仅是收到邮政快件,而不是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确认。若有证据证明义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作仅表明其收到催收文书的,则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参考案例:李文东、罗阳船舶买卖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3063号
关于原判决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本案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日为2005年9月18日,故至2007年9月19日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人罗阳的配偶郑健于2013年9月29日虽然在原欠条复印件上签名,但同时附加书写了“2013-9月29日,我比200元”。上述内容不能清晰地体现出郑健已经作出了同意偿还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其归还200元的行为看,也没有自愿履行全部债务,故不能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原判决据此认为罗阳、郑健对尚欠款项仍享有诉讼时效利益,债权人李文东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由于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2005年9月18日,吴安然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3月19日届满,故原判决认定吴安然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已经届满,亦无不当。李文东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7)4号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自愿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债务人继续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的债权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新的协议达成而部分或全部恢复,诉讼时效从达成新协议之日重新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实际是新的协议所产生的诉讼时效。
3.书面承诺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部分或全部履行原债务,实际上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系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如果债务人口头承诺,之后又不履行,此时债权人也难以证实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而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书面承诺履行部分债务,自愿履行了部分债务,系部分抛弃了原债务的时效利益,使该部分债务恢复法律强制力,而对于未抛弃时效利益部分的债务仍属自然债务,部分抛弃时效利益并不引起原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仅是被抛弃时效利益部分的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其他
(一)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不得约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范,以防止权利人处于优势地位逼迫义务人抛弃时效利益,预期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系无效行为。
参考案例:广州市海珠区布布为盈服装厂、胡勤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申3558号
裁判摘要:布布为盈服装厂申请再审称,王宏向胡勤伟出具的《承诺书》违反了有关当事人不得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未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案中,王宏出具的《承诺书》不构成对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做出的认可债务的意思表示,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布布为盈服装厂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4号)…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与锦州市华鼎工贸商行、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华通信设备安装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2月25日[2002]民监他字第14号函),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如无其他明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不能成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本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保证人。
参考文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建生、张海波,《浅析时效利益抛弃的几种情形》
编辑/da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