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首次发表于“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2018年可谓“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元年,异军突起的短视频app成为了今年最为热门的网络话题。据了解,《2017-2018年中国短视频产业趋势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超过2.4亿,预计2018年用户规模将达3.53亿。
但是,新型网络媒体火速发展的背后总是存在着潜在的社会问题及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曝光,主管部门势必会加大监管力度。近日来,多个爆款新媒体、短视频app接连遭遇主要负责人被有关部门约谈、要求整改以及遭应用商店下架等打击。某火爆的搞笑类app更是遭广电总局责令永久关停。近期的严打很突然,但不是没有征兆。其实在今年3月22日,广电总局紧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该通知称,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裁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社会影响。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从文件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出,遭严查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无证驾驶”、影响不良。平台方是否应当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平台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和道德问题呢?
一、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准入许可?
目前,较为常见的视频、短视频平台主要为UGC(用户原创内容)平台。除少量PGC(专业生产内容)外,平台主要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制作、上传及存储的服务。该类型的平台有别于以专业视频生产为主的传统媒体,其是否也应当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呢?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既包括了制作,也包括上传传播服务。UGC平台满足上传传播,而短视频是否为该《规定》指的“视听节目”呢?
我们认知中的“视听节目”往往是经过了精心策划、制作、后期处理才得以呈现的作品,而短视频则是新型的视频类型,长则10分钟,短则10秒钟,即可以精心制作,也可以随手拍摄发布,常为普通家庭影像、风光、宠物等内容,具有极大地随意性和模仿性。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无异议,但是否属于“视听节目”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也意味着,管理部门具有较大的解释权。
笔者认为,短视频虽然时长较短,但也可以具备“视听节目”的基本要素,是“视听节目”的新型表现形式,不能简单的排除其“视听节目”的属性。所以,平台无论是PGC产出内容还是UGC存储传播内容,都应当在取得《许可证》的前提下经营,“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在触碰法律的红线,势必会遭到封杀。
二、短视频平台的道德约束
遭整顿的网络视听节目大多存在制作播出不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众多不良案例也已出现,偷车标,模仿失败导致财产、人身损失,公众场所引发恐慌,色情、暴力、血腥等更是常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根据上述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有着非常严格和具体的道德约束。短视频平台形式越来越新颖,受众越来越年轻,在创新的过程中,内容不仅不能缺失基本道德规范,还要树立积极正确的价值取向。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底线。
三、突出的侵权问题
作为UGC平台,面对大量用户视频内容,如不严格审查管理,势必导致众多侵权案件的发生。随意剪辑、拼接、恶搞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比皆是;不注重保护私人隐私、恶意损坏个人名誉和肖像的行为也时常存在。
尽管大部分侵权行为来自用户,平台一旦管理不善,极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不可控,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的同时,很容易让自身陷入侵权纠纷诉讼之中。
综上,国家广电总局严格管控短视频平台是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也是非常及时的。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短视频平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挣取巨大流量的同时,注重合法合规经营才有未来。
编排/郗博鸣